廣州市企業挖掘物資資金潛力清理拖欠資金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9]73號
【發布日期】1989-07-27
【生效日期】1989-07-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企業挖掘物資資金潛力清理拖欠資金的暫行規定
(穗府(1989)73號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加強物資、資金管理,節約使用物資、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實現增收節支,保障生產、流通領域合理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清倉利庫,挖掘資金潛力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88]39號)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州市挖掘物資、資金潛力及清理拖欠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挖潛清理小組),與原來的“市清倉挖潛小組”合併,由市計委、經委和物資、財政、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由市計委和市人行負責牽頭。
各單位主管部門要搞好挖掘物資、資金潛力及清理拖欠資金工作,組織企業深入挖掘潛力,清理物資資金,具體檢查監督各企業的挖潛和清理工作。
第三條挖掘物資、資金潛力是指企業對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發生的超儲積壓和呆滯物資,以及對不合理的資金占用進行核實、處理。拖欠資金是指企業因經濟活動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產生長期拖欠的不合理結算資金,進行核實和處理。
第四條凡企業的定額流動資金、庫存商品、發出商品、應收及預付貨款、其他應收款、專用基金占用,均應進行挖潛和清理。
第五條企業物資資金挖潛和清理拖欠資金的範圍要求:
(一)工交企業按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生產計畫考核計算;沒有確定生產計畫的單位按自定的合理銷售計畫考核計算。除季節性材料儲備、進口物資集中到貨、專用生產材料和特殊行業難以採購的物資外,材料儲備超過三個月耗用期的,作超儲物資列報,超過半年耗用期以上的,應作積壓物資列報。商業企業超過合理庫存或保本期以上的,應作銷小存大商品列報。
(二)企業清查在制品時,重點放在生產周期太長的舊工號半制品和中間倉的半制品,應清出列表,其中對不能利用的,報廢削價處理的,應具體說明。
(三)產成品資金的合理占用額一般應控制在年度月平均銷售收支內,超過這一控制數的企業應作超儲產成品處理,產成品資金占用超過兩個月銷售收入以上的,其超過部分,應作積壓產品列報,其中屬船舶製造業、設備製造業、製糖業按契約生產的產品除外。
(四)發出商品應及時清理收回資金,超過兩個月還未收回的,作不合理占用列報。
(五)凡拖欠應收款項的,對採取積極態度的企業和採取放任自流態度的企業要區別對待。市內企業十五天,省內企業一個月、省外企業二個月仍未收回的,應作不合理占用列報。
企業可委託清理拖欠部門幫助催債,並實行有償服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企業的掛帳損失,應攤未攤、應提未提、有帳無物、虛盈實虧、擠占挪用流動資金等應作資金水份填列上報。
第六條企業對不合理的資金占用,尤其掛帳損失、應攤未攤、應提未提等占用的,設專戶列報,如實劃出。
第七條企業根據帳帳、帳卡、帳物相符的原則,進行清倉查庫工作。對清查出來的物資和資金,拖欠數目,應及時逐項填列。並清查處理庫存物資中的盤盈盤虧,積壓、報廢的物資資金。
第八條企業應根據歷史資料,結合當年產銷計畫或購銷計畫狀況,按照市同行業平均先進水平或本企業前三年先進水平,計算出清算資金控制額和流動資金周轉加速率,於當年二月前上報主管部門核准並由主管部門按照全行業流動資金加速周轉的要求,清算資金占全部流動資金平均占用的比例不高於10%的要求進行綜合平衡,於當年第一季度內下達指標並督促企業執行。
第九條各行業當年全部流動資金計畫平均占用額的計算公式是:當年全部流動資金計畫占用額=上一年百元銷售占用的全部流動資金×(1-上級下達的資金加速周轉率)×當年正式下達的銷售計畫×100。
第十條企業應將掛帳損失、應攤未攤、應提未提,擠占挪用流動資金,在當年損益中沖銷,不得長期掛帳,凡過去遺留下來未處理的,企業應於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上述原則,予以沖銷。
第十一條企業庫存的商品、物資屬於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訂價的商品、物資在統一調整供應調撥價格以後的,一律按調價前一天實際庫存數量和新的訂價調整帳面價值,所發生的新老訂價的差額,均作增減國家資金處理。屬價格調整時商品、物資庫存升值部分,應作相應調增國家流動資金處理,如發現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即糾正。
第十二條各專業銀行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應在清查企業、物資資金潛力和拖欠資金的基礎上,根據各有關數據指標,核定企業的挖潛計畫、補充流動資金計畫、年度全部流動資金周轉加速率、企業定額資金與清算資金控制額、企業貸款控制額指標。並進行信貸監督。
第十三條企業的清理物資資金工作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未前完成,各專業銀行應於每年一月份前把《貸款企業挖掘物資資金潛力、清理拖欠情況統計表》(附表)送達貸款企業。貸款企業應在收到統計表之日起兩個月內,如實填寫,並分別報送市計委、市人民銀行、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分局及信貸銀行。
第十四條凡積極挖潛和清理拖欠效果顯著的單位,經財政部門核准,可從搞活資金後節約的貸款利息中按30%計算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的來源,原則上從企業留利中解決。個別有困難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列入成本。
第十五條企業挖潛和清理拖欠如達到無擠占挪用流動資金,無長期掛帳未處理的資金,無違反財經紀律,無積壓超儲物資,無不合理拖欠的,可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財政和銀行審核,市挖潛、清理小組批准,按當年未在冊人數,人平二十元提取獎勵基金,由企業拉開差距獎勵到有關部門和有功人員。
第十六條對挖潛、清理工作效果突出,並能及時歸還銀行到、逾期貸款的企業,有合理資金需要時,銀行給予優先貸款。
第十七條企業列出的物資資金潛力和拖欠,要設立專戶管理,並具體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處理。
第十八條經核實後的企業的物資、資金潛力和拖欠,要限期進行清理。超過規定期限不處理的,按規定劃入專戶管理加收利息,並實行先扣後調,收回不合理占用的資金和拖欠所占壓的銀行貸款,待企業處理後通過合理貸款再調回給其使用。對處理不力,效果不好的企業,專業銀行可執行人民銀行上浮30%利息的規定,直至停止新的貸款。
第十九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省駐穗企業和本市全民所有制的工交、物資、供銷、商業企業。本市集體所有制的工交、物資、供銷和商業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市分行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布之日起實施,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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