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的幾項規定的通知是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畫的建議中提出,實行對外開放,更多地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關鍵是增加出口,創造更多的外匯。廣州市作為我國的沿海開放城市之一,更應以外經、外貿為導向,大力開拓國際市場,增加出口,向外向型經濟結構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 外文名:Guangzhou city people's government on encouraging to expand foreign trade export of the several provisions of the notice
  • 發布日期:1986年1月7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1-07
【生效日期】1986-0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畫的建議中提出,實行對外開放,更多地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關鍵是增加出口,創造更多的外匯。廣州市作為我國的沿海開放城市之一,更應以外經、外貿為導向,大力開拓國際市場,增加出口,向外向型經濟結構發展。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鼓勵出口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合理調整外貿收購產品的價格。外貿收購價格原則上與內銷價格一樣,實行同級同價,優質優價。特殊情況的,可高於或低於內銷價格。外貿收購價格的管理,原則上凡國家定價的,要經物價部門批准才能變動;其它的產品收購價可實行交貨企業和收購企業協商定價,雙方有爭議解決不了的,由市物價局仲裁。
二、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雙方經過努力,生產企業交售的出口產品所得利潤仍低於內銷產品,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財稅部門審核批准,按不低於上年的留利水平給予適當照顧。
三、外匯留成。按國家規定,機電產品出口採取淨創匯留成辦法,淨創匯部分留廣州市百分之五十。這部分外匯中,提供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分成百分之六十,外貿企業分成百分之二十,市本級留百分之十八,區、局留百分之二。其他出口產品外匯留成暫按穗府[1985]115號文《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要簡化外匯留成的計留辦法。此事由市外匯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制定辦法。
企業的外匯留成,各級主管部門不得截留。留成外匯的使用(包括調劑),主要用於本企業的技術改造,購置必要的儀器及生產上急需的零配件等。
四、對生產機電出口產品的企業和某些為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服務的企業,市優先安排國家貼息貸款。貼息貸款資金按批准的項目核撥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對生產出口產品超過本廠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廠或年創匯一百萬美元以上的生產企業,市優先安排擴權外匯、市的留成外匯進行技術改造;享受人民幣貸款、外匯貸款、出國推銷商品的優先權;優先安排電力、燃料和其他出口生產原材料。
六、用於出口生產的技術改造貸款歸還辦法,國營工業企業實行稅前還貸,還款時允許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集體工業企業可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還貸款本息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用企業自有資金歸還。使用外匯貸款的技術改造項目,實行先還外匯貸款,後分成的辦法。
七、對開發出口新產品、新品種(包括新包裝裝璜)並已在出口方面有經濟效益的企業和個人,由企業申報,經市科委、經委、外經貿委、農委、外貿局(由外經貿委牽頭)共同評定後,由市政府給予物質獎勵,一年一評。
八、機電出口產品的獎勵辦法,按國家規定辦理。對交售換匯率高、國際市場需要、有發展前途的輕紡產品的生產企業,按市下達一九八六年交售出口產品計畫,每創匯一美元,給生產企業獎勵人民幣三分。超計畫出口每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一角。對年創匯一百萬美元以上的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可再按每創匯一百萬美元獎勵二萬元人民幣的比例提取獎金。提取的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對生產出口產品有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的產品範圍,由市外經貿委會同市經委審定。
九、考核辦法。對出口生產企業,要考核出口創匯額(或換匯額)、換匯成本及契約履約率三項指標,完成好的,才可享受上述優惠和獎勵辦法。完成不好的,則取消優惠和扣減原來的獎勵比例。
十、本辦法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先在機電、輕工、二輕、紡織、化工、橡膠、醫藥系統中試行半年,待取得經驗後,下半年再全面鋪開。市各管理部門按此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今後國家如有更優惠的辦法,則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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