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黃埔港港口管理章程

廣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黃埔港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秩序,促進港口生產和建設,發揮港口在國家經濟建設和國內外經濟、技術、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港口管理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黃埔港港口管理章程
  • 外文名: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Whampoa  port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函[1987]38號
  • 發布日期:1987-04-21
檔案信息,檔案全文,

檔案信息

【生效日期】1987-04-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黃埔港港口管理章程
(穗府函(1987)38號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黃埔港港口管理,維護港口秩序,促進港口生產和建設,發揮港口在國家經濟建設和國內外經濟、技術、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黃埔港港口區域內(下稱港區)與港口管理有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及駐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黃埔港務局是黃埔港港口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港區範圍
第四條 黃埔港港區範圍包括:
(一)港區陸域,是指經國家劃定的黃埔港陸地範圍及廣東省或廣州市授權黃埔港務局管轄的陸地範圍。
(二)港區水域,是指經國家劃定的黃埔港水面範圍及廣東省或廣州市授權黃埔港務局管轄的水面範圍,以及與上述水面範圍相應的水上水下領域。
(三)國家、省、市授權黃埔港務局管轄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變相侵占港區陸地或水域。
第三章 港口管理機構
第六條 黃埔港務局行政上隸屬廣州市人民政府領導,業務上接受交通部指導,在民事、經濟上是依法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人,有權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規定同國內外企業簽訂經濟技術契約。
第七條 黃埔港務局局長對港口生產、行政管理全面負責,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局長、副局長由廣州市任免。
第八條 黃埔港務局根據需要設立行政有關處室,作為港務局職能部門,處(室)正、副處長(主任)由港務局任免。
第九條 黃埔港務局屬下各企、事業單位實行經理(廠、所、院、校長)負責制,副職協助正職工作。正、副職由港務局任免。
第十條 黃埔港務局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關於港口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費率、標準、制度,並制訂相應的行政管理措施。
(二)依法對港區內的船舶裝卸、外輪理貨、船舶供油供水、碼頭經營、倉儲貨運等,實行監督管理。
(三)按規定許可權,領導港區內的公安、消防、安全、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和管理港口引航工作
(五)負責管理港區的岸線及水域使用。
(六)統一管理港口各項設施。
(七)負責港口建設開發或重要技術更新改造項目的規劃和實施。
(八)組織領導港務局屬下企、事業單位完成國家及省、市下達的港口生產、建設計畫和各項指令性任務,並對有關單位實行督促和檢查。
(九)負責對港務局屬下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費工作實行審計和監督。
(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港口與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和涉外活動,並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港口合資、合作等涉外項目的立項章程和契約。
(十一)負責組織和領導港口貨物集、疏運工作。
(十二)負責審批港務局屬下企、事業單位的開辦、變更或撤銷,以及會同有關單位商定駐港機構的設定。
(十三)負責協調駐港單位有關港口的各種業務關係,調查處理在港區內發行的港、航、車、貨等各方之間的業務糾紛。
(十四)有權根據國家信貸制度,在國內獲得貸款;經國家主管部門或廣州市有關部門批准,也可向國外銀行貸款。
(十五)負責管理國家或省、市授權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港口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黃埔港口總體布局規劃和港口發展規劃及長期計畫,由港務局根據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並按規定程式經交通部或省、市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港區內水、陸域和岸線的開發和利用,由港務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申請批准,不得在港區內占用或挖掘土地,不得取土取沙,不得圍填水域,不得以任何方式改變原有岸線的自然狀態。
第十三條 凡在港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均需符合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港口規劃,並應報經港務局審查同意後方可立項籌建。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港務局參加。如建設項目屬營業性質的,在籌建和開業前應報經港務局審核後,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辦理申請登記、領取證照等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為加速港口的開發和建設,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港區內投資自建專用碼頭、倉庫及其它設施,實行誰建設、誰經營、誰收益的原則。
第十五條 經國家批准在港區內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碼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享受優惠。
第五章 港口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港區內的航道、港池、錨池、浮筒和碼頭、倉庫、堆場、鐵路、公路、房屋、水閘、堤岸、通訊、照明、供電、供水、排水等港口設施及輔助設施,均應服從港務局的統一管理。上述設施的使用、租賃、變更、改造等,均須經港務局審核或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使用單位及個人負有保管、養護維修、交納費用的義務和損壞賠償的責任。
第十七條 港區內企、事業單位自有碼頭及其有密切關係的設施的使用、租賃、變更、改造等,均須向港務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第六章 港口生產管理
第十八條 在港區內船舶和車輛的貨物裝卸、儲存、保管、交接、轉運及旅客的運送,由港務局統一管理,並對經營單位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 港口生產實行計畫管理,港口生產和有關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運輸政策,服從計畫安排,保證完成國家指令性計畫任務。
第二十條 港區生產堅持“安全質量第一”的方針,從事貨物裝卸運輸的船舶、車輛、機具等,必須具備相應的裝卸運輸條件和安全條件。
第二十一條 港口疏運和與港口生產有關的單位,均應嚴格執行港口貨物疏運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港區內從事裝卸運輸的船舶、車輛、機具和人員,均應遵守港口規章制度,維護港口生產秩序,服從港口調度指揮。
第二十三條 港區內企、事業單位自有的非營業性碼頭、庫場等,如需臨時或長期改作經營性裝卸、倉儲運輸等業務,應報港務局批准方可營運。
第七章 港口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港區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車輛、船舶、機具等,均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港口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的規定,保護港口環境衛生和生態平衡。
第二十五條 港區內禁止傾倒垃圾、雜物、廢水、廢油、廢料和腐蝕物、有毒物及其他污染環境、妨害人身健康的物質。禁止施放有毒氣體或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第二十六條 凡在港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均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已建項目如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的,由港務局按規定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或停業整頓。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章程的,由港務局按規定許可權,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一種或幾種處罰:
(一)警告;
(二)責令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三)責令停止作業或施工;
(四)責令賠償;
(五)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章程,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責任;觸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違章的經濟處罰如有不服者,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第二天起十五天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者,可報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罰款全額上繳地方財政。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黃埔港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實施細則,由黃埔港務局制訂,並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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