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調整市政府非常設機構問題的通知》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8年12月28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8]95號
【發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1998-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穗府[1998]95號
【發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1998-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調整市政府非常設機構問題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穗府〔1998〕95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最近,市政府對非常設機構進行了清理調整。現將經市政府黨組會議審定的《廣州市政府非常設機構清理調整情況表》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最近,市政府對非常設機構進行了清理調整。現將經市政府黨組會議審定的《廣州市政府非常設機構清理調整情況表》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後市政府原則上不再成立非常設機構。如工作需要一定要成立的,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
二、未列入《廣州市政府非常設機構清理調整情況表》的非常設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如確因工作需要保留的,按新成立辦理,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
三、《廣州市政府非常設機構清理調整情況表》中屬歸口職能部門的,撤銷非常設機構,工作任務由歸口部門或單位負責;保留的非常設機構,除新成立和已調整的外,主辦部門應儘快按《廣州市政府非常設構清理調整情況表》中已確定的“兼任職務的領導”進行調整。機構工作任務完成後,職能部門應及時報告市政府行文撤銷。
四、市政府非常設機構的主辦部門,應根據清理調整的情況,迅速報告有關市領導,以便按上述規定,做好銜接工作。
五、由省政府、市委發文成立的有我市政府領導同志兼職的非常設機構,另表附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