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出口實行獎勵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09月15日發布,於1998年09日15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對於出口實施獎勵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8年9月15日
  • 生效時間:1998年9月15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8]74號
【發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1998-09-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出口實行獎勵的通知
(穗府〔1998〕74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確保今年(1998年)我市出口總額比上年增長10%,力爭增長15%目標的實現,市人民政府決定實行出口獎勵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出口獎勵範圍為全市(含各區、縣級市)外貿企業、工貿公司、自營出口企業和承接我市出口計畫的中央在穗企業。
二、以上年度出口收匯額為計獎基數,達到上年度出口實績增長5%以上(含5%)的企業可按下列辦法獎勵。
(一)出口實績比上年度增長5%以上(含5%)至10%以下(不含10%),基數內出口收匯額每美元獎勵人民幣0.005元,超基數的每美元獎勵人民幣0.01元;
(二)出口實績比上年度增長10%以上(含10%),基數內出口收匯額每美元獎勵人民幣0.005元,超基數的每美元獎勵人民幣0.015元。
三、市屬各經濟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凡完成當年出口計畫調控目標的,由市政府對出口工作責任人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四、具體考核辦法:年終由市外經貿委對中央在穗企業進行考核;市各經濟主管部門,各區、縣級市外經貿局,分別負責對所管轄的出口企業進行考核,並報市外經貿委會同財政部門審核。
五、市屬企業和中央在穗企業的獎勵金由市財政局撥款;區、縣級市屬企業的獎勵金由各區、縣級市財政負責。
六、企業因違反外經貿管理法規,並受到市或市以上有關管理部門處分或通報批評的,當年度不予獎勵。虛報出口值的,一經查實,除收回獎勵金外,並按獎勵金額10倍處罰。
七、本獎勵辦法原則上一定3年不變。實行期間如國家在經營、統計、考核等方面有重大政策調整變化的,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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