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穗府[1985]115號
- 發布日期:1985-10-08
- 類 別:地方法規
《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生效日期】1985-01-01【失效日期】【檔案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府(1985)115...
其他出口產品外匯留成暫按穗府[1985]115號文《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要簡化外匯留成的計留辦法。此事由市外匯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制定辦法。 企業的外匯留成,各級主管部門不得截留。留成外匯的使用(包括調劑),主要用於本企業的技術改造,購置必要的儀器及生產上急需的零配件等。
《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有關檔案的通知》是2002年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發布單位】廣州市 【檔案來源】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有關檔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單位: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新形勢的需要...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8年6月1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 發布單位 81905 發布文號 穗府[1988]50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8]50號 【發布日期...
《廣州市吸收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是1986年9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失效日期】【檔案來源】規定細則 廣州市吸收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七日)為了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充分發揮我市吸收外資方面的優勢,加速經濟向...
1.私營企業產品出口的外匯留成比例及其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利潤分成所得外匯的留成比例,參照廣州市國營、集體企業現行的外匯留成辦法執行。2.私營企業的留成外匯,可用於進口本企業生產需要的技術設備及原材料、零配件;可作出國考察、培訓及商務洽談的費用;可按規定通過外匯調劑中心進行外匯調劑。進口本企業...
外匯留成是指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規定外匯收入的廠商能按一定比例得到自留外匯的制度,又稱“外匯分成”。實行出口商品外匯留成,是國家鼓勵出口,增加外匯收入,支持地方生產建設,發展對外貿易的一項重要經濟措施。實行制度原因 ⒈從新制度設立外幣業務的規範內容來講,應包含外匯現匯、外匯額度等方面的管理內容;⒉國家為...
廣東省留成外匯引進技術案例選 《廣東省留成外匯引進技術案例選》是現代劉宜麟等編著的工具書。內容簡介 該書系專業資料彙編。反映了“十五”時期該省使用統籌外匯引進技術工作的基本情況、經驗教川與存在的問題。
外匯留成制度是中國1979年實行的一種調動地方、部門、企業創匯積極性,擴大企業使用外匯自主權的制度。其主要內容是:有外匯收入的部門、地方、企業將外匯賣給中國銀行後,國家根據不同的情況,按照規定的比例留給企業相應數額的外匯。根據中國外匯管理制度規定,外匯留成的單位和比例必須經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批准。外匯...
廣東省鼓勵技術出口暫行辦法,地方法規,廣東省人民政府為鼓勵廣東省技術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改善出口商品結構,促進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技術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改善出口商品結構,促進我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
留成外匯亦稱分成外匯。為鼓勵企業、單位或個人創收外匯的積極性,根據國家規定的辦法和比例,分給創匯部門、地方或個人留用的外匯。按創收外匯的業務性質可分為貿易外匯留成和非貿易外匯留成; 按留成方式可分為外匯額度留成和現匯留成,按留成的比例可分為全部留成和部分留成。在貿易外匯留成方面,對外貿公司、...
稅務、外匯、對外經貿管理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外國、華僑、香港、澳門企業承包工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6年3月24日發布的《廣州市對外國華僑港澳企業承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匯留成和管理是指新制度對企業外匯收支作了相應的規定,這是其他行業企業財務制度所沒有的。這是因為:(1)體現外經行業的特點:外經業務主要在國外,客觀上就要涉及外匯收支;(2)外經企業的創匯屬於非貿易外匯,按現行分工,這部分外匯業務由財政部管理。新制度規定,“企業在境外開展對外經濟...
留成外匯調劑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6〕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辦理留成外匯調劑的幾項規定》轉發給你們試行。 在全國實行留成外匯調劑辦法後,除按規定允許調劑的留成外匯外,其他各類外匯一律不得參加調劑,嚴禁非...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匯掛帳上劃實施辦法》是一部國務院相關部門於1988年04月1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法律法規。簡介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8-04-11 【生效日期】1988-04-1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留成外匯掛帳上劃實施...
第六條外商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資金必須用外匯支付。第七條市國土、房管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中提取5%作為土地出讓業務費。該項費用在市財政局設立專戶,使用辦法另行制定。第八條市國土、房管局應在銀行分別開設廣州市土地收益人民幣和外幣現匯帳戶,實行帳戶專項管理。第九條市國土、房管局將扣除土地出讓業務費後的...
21 外資銀行人民幣專用帳戶暫行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94.4.23 22 關於匯率並軌後合資雙方匯率折算問題的意 見 國家外匯管理局 94.5.20 23 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94.5.30 24 關於《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問題 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94....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廣州市關於鼓勵國內企業利用外資的優惠規定 (穗府(1987)47號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六日)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鼓勵我市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利用外資,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鼓勵外商投資規定和廣州市鼓勵外商投資實施辦法,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企業利用外資,...
為了進一步管好用好我省地方留成外匯,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及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90〕70號《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外貿易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及國家有關現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所屬地區 雲南省 內容 為了進一步管好用好我省地方留成外匯,促進我省國民經濟及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珠海市外匯調劑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一、 為適應我市經濟發展的需要,疏通市內外匯資金流通渠道,調劑外匯資金餘缺,加速外匯資金周轉,提高外匯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鼓勵特區企業創匯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二、 凡珠海市內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發〔1985〕45號文批轉執行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制訂四川出口商品的外匯留成分配辦法:一、一般商品出口留成比例,按收匯全額計算,國家確定我省為中央部管商品分百分之二十,地方商品分百分之二十五。省里分得的部分作為百分之一百計算,其分配辦法是:1、以百分之五十分配給委託出口或生產供貨企業,...
《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退休基金統籌暫行辦法》意在為了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職能,更好地保障退休職工的生活,有利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適應經濟體制改革與四化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1984]214號檔案精神,特制訂本暫行辦法。檔案內容 廣州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退休基金...
國務院原則上同意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研究試行。 鼓勵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是國家的一貫政策。僑匯建房有利於加速改善僑眷的居住條件,方便歸僑安居樂業,減輕國家建設住宅的經濟負擔。同時對於...
為了更好地調動各地、各部門和各企業的生產積極性,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增 加外匯收入,根據國務院一九七九年頒發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結合本 省情況,制定本辦法。一、留成範圍和留成比例在保證完成國家調撥任務和按計畫供應本地市場的前 提下,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門供應出口的中央部管商品和地方管理...
各開戶行、開戶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對公單位現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和《廈門經濟特區對公單位現匯帳管理實施細則》。特區內對公單位的貿易和非貿易現匯收入,必須按市政府規定的結匯比例結匯上繳,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改變分成比例,開戶行不得從出口收匯中直接扣匯還貸、扣匯還周轉金,截留中央外匯。...
為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解決有關地、市、部門、企業必要的外匯支出,大 力爭取僑匯,發展旅遊事業,增加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根據一九七九年國務院頒 發的《關於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僑匯留成 瞻仰僑匯的留成比例,由原規定的百分之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用於解決僑眷...
第九條 凡有非貿易外匯收入的單位,均應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外匯收支報表(格式另發),並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處理。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
1996年財政部印發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投資單位對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必須履行下列義務:按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據此建立境外投資財務關係;投資單位對其所屬境外企業的國有資產,必須明確法定代表人及其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應承擔的責任;投資單位需採取措施加強...
中國人民銀行還同時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融資券會計核算手續》三個具體規定。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國發〔1986〕1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主管機關,金融機構的設定和撤併必須經中國人民...
關於貫徹國家計委《關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產品以產頂進辦法》的通知 (88)魯計貿字第626號 1988.10.22 轉發國家計委關於編制地方、部門綜合外匯收支計畫和進口計畫通知的通知 (88)魯計貿字第828號 1988.12.27 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黃金外匯留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87)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