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

《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穗府[1985]115號
  • 發布日期:1985-10-08
  • 類 別: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的通知
(穗府(1985)115號一九八五年十月八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市計委反映。
廣州市地方外匯留成暫行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留成範圍
凡經批准經營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的各類外貿公司(包括專業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等,下同。)其經營的出口商品(含代理出口商品和自營出口商品)在實際出口後,實行按出口收匯全額比例留成。
各種非貿易外匯按實際收匯全額比例留成。
二、貿易外匯留成比例
(一)出口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及零配件,包括以進養出的淨創匯部分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方面的出口部分(機電設備的範圍統一按經貿部印發的《對外貿易出口業務統一商品目錄》第三部分第19類25章、26章、即95、96頁;第六部分第30類至33類,即167--198頁規定的商品)按當年實現的出口收匯金額廣州市留成50%。其中:市本級19%,區、局1%,企業30%(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設備的外匯包括在內,市不另撥)。
(二)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以下簡稱“三來一補”)外匯,廣州市留成95%。其中市本級55%,區、局20%,企業20%。各類外貿公司經營的企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創匯金額扣除進口原料、材料、輔料、設備等用匯後留成,廣州市留成95%。其中市本級50%,區、局15%,企業30%。
(三)出口磚、瓦、灰、沙、泥、石(含石仔、石米、石粉)外匯,廣州市100%留成,其中:市本級20%,區、局30%,企業50%。
(四)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糧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鋼材、生鐵、鋅、加工出口用原木,均按當年出口商品收匯,廣州市留成30%(其中省要留5%,我們已向省建議全部留市)。其中:市本級16.5%,區、局1%,企業12.5%。
中央部管的出口商品分給地方和企業的留成外匯,亦按照上述比例分成。
(五)各類外貿公司一律按各該公司當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匯總額留成1%,用於為經營出口商品出國推銷、駐外代表、商品廣告、商標註冊、商情資料、律師費、寄售倉租費、樣品購置、扶持出口企業的小型技術改造、自有加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自有車船、倉庫機械用具的維修用料費用等。此項外匯屬地方外貿企業和各工貿企業,由市計委統一提取分撥給各公司。屬各專業公司的,由各總公司統一提取撥給各分公司。
(六)縣、郊區的外匯除(四)規定的貿易外匯、市統籌5%以外,其餘全部自留。市不分成。
(七)凡我市企業提供貨源委託省和外地外貿公司出口的留成外匯,歸提供貨源的縣、區、局和企業。出口公司是否參加分成,雙方自行商定。
(八)超計畫出口收匯,按各專業外貿進出口分公司、地方外貿公司、工貿公司和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及企業聯合體承擔的出口計畫任務為基數,年終結算;地方留成70%,上交中央30%。屬地方70%的外匯,其中:市本級留成10%;企業留成60%。出口商品的價差補貼,由企業自行解決。在年度執行中,可按季(累計)提留,年終結算,多退少補。
(九)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貿易外匯全部自留,市暫不分成。
三、非貿易外匯留成比例
(一)瞻家僑匯,市留成50%。其中:市區(包括黃埔、天河、芳村區、下同)的外匯,市僑辦留成10%,用於落實僑房政策;市華僑公司留成40%,用於僑匯商品供應。各區不予分成。縣、郊區的外匯,市本級留成5%,自留45%(10%用於落實華僑政策,35%用於調劑僑匯商品供應。)
(二)建築僑匯,市留成60%。其中:市區僑匯留成40%,用於供應僑匯建房所需的大三料和玻璃;給僑辦20%用開協作其他材料和給施工企業用於解決施工機械裝配等。縣、郊區僑匯全部自留,用於解決僑匯建房所需的建築材料(包括三大料、地方建築材料和小五金等)、征地、物資部門供料手續費以及彌補可能產生的虧損之用。
(三)友誼商品外匯,全部由市留成。其中:市區的外匯,市本級留成60%,創匯單位40%。縣、郊區的外匯,市本級留成50%;縣郊10%,創匯單位40%。
(四)外輪供應公司及海員俱樂部的外匯收入,扣除上繳國家基數後,供船所創外匯:市留成40%;其餘60%留給企業用於解決外輪商品物料供應和適量進口改善服務條件所需的設備。除供船所創外匯。其它非外匯收入,比照友誼商店的外匯留成比例計算留成。即市留成60%,企業留成40%。
海員俱樂部的外匯收入,市本級留成40%,創匯單位留成60%。
(五)南油廣州服務總公司外匯收入,我市100%留成。其中:市本級留成20%,創匯單位80%。
(六)旅遊外匯(包括餐廳和旅遊商品外匯收入)廣州市留成100%。其中:市本級留成75%,主管局5%,創匯單位20%。
(七)地產黃金的外匯,廣州市100%留成。其中:市本級留成35%;縣、郊15%,企業50%。
(八)徵收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外匯,廣州市100%留成。其中:市本級留成80%;企業留成20%。
(九)文化、教育、體育、衛生部門和科研單位的外匯,廣州市100%留成。除文物商店的銷售外匯收入,市本級留成60%,創匯單位40%,其餘外匯收入,全部留給各部門,其中:創匯單位留成80%,主管部門留成20%,市不參與分成。
(十)“三資”企業承包工程的外匯:投產前,按實際外匯投資額屬於購買三大料及經過批准進口必須的其他設備材料的外匯,全部留給承辦單位。屬於在國內支付的設計、征地、拆遷、施工、運輸及購買地方建築材料的外匯,須全部匯回中國銀行珠江分行進行結匯。其中:市本級留成60%,承辦單位40%。
投產後的外匯,扣除按規定還本付息後的淨收入外匯,具體留成辦法另定。
(十一)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非貿易外匯,交通、航運、港口(含地方鐵路、公路、航運客、貨運輸、集體船隊、過境車輛牌照費、檢車、保管費及計程車輛、客運等)外匯收入;勞務、維修、服務外匯收入,(包括外派人員、承包展覽、技術交流、場租、提供勞務設計、倉管、搬運、工程承包、翻譯、廣告、培訓)及合資合作純收入和貿促會收入;緝私、公、檢、法、衛生等罰沒收入外匯;寄售國外商品手續費外匯等,一律按下述比例分成:市本級留成65%,主管局留成5%,創匯單位留成30%。
(十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非貿易外匯留成全部自留,市暫不予分成。
(十三)上述各項非貿易外匯,均應扣除上繳省的基數後再分成。具體扣減比例或數額待省確定後再行通知。
四、留成外匯的計算、撥匯和結算
(一)貿易外匯以當年出口商品在銀行實現的結匯金額,按外貿公司出口結匯水單,實行逐月結算留成。即由各進出口分公司、外貿總公司、各工貿(農貿、商貿)公司,經批准有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企業聯合體,每月十日前編制上月出口收匯留成外匯計算表,經結匯的中國銀行珠江分行(廣州分行)核對蓋章後,分別送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以下簡稱外管局)和外貿部門,然後由外貿部門將水單分類報市外管局審核,再由市外管局按照市規定的分成比例計算出市應得的外匯留成。其中企業和各單位應得的外匯留成,按半年一次計撥,即由外貿部門計算出各縣、區、局和企業的留成外匯,報市計委審核;由市計委和市外管局聯合下文,通知各縣、區局和企業。各單位所得的外匯留成,歸各單位所有。各單位按照政策並經有權審批的部門批准後,可用於進口本地區、本部門、企業為企業的技術改造引進設備和工農業生產建設以及市場需要的緊缺物資。為便於外匯資金調度,避免和防止外匯積壓,除經濟技術開區的外匯、各工貿公司的外匯和各類外貿公司的出口商品經營費用外匯留成,可自行開戶外,其他各縣、區、局和企業的留成外匯,統一由市計委集中開戶存儲,市計委在各單位需要用匯時,保證隨時撥匯。
(二)非貿易外匯留成比照上述辦法計算、撥匯和結算。但外匯分別開戶,市不集中開戶存儲。
(三)市外管局、各類外貿公司應在每月二十日前,將已核撥上月份的出口商品外匯留成金額,經過核對按規定的表式(由計委、外經委市外管局另行通知下達),綜合統計上報。市外管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抄報廣東省外匯管理分局;市外貿局報經貿部,抄報省對外經委。
五、其他說明
(一)本暫行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本市有關外匯留成的規定同時失效。
(二)本暫行辦法由市計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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