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用柴油計畫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用柴油計畫管理的通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4]13號
【發布日期】1984-02-15
【生效日期】1984-0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用柴油計畫管理的通知
(穗府辦(1984)13號一九八四年二月十五日)
各縣、郊區、黃埔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市農機公司、石油公司,各縣、郊區、黃埔區農機局(公司)、石油公司:
根據農牧漁業部、商業部《關於農用柴油分配供應管理辦法》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農用柴油分配管理問題的通知》,為保證農用柴油指標的專項專用,經市政府決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農用柴油由市農委管計畫分配。各縣、區政府要授權本縣、區農辦,負責本地區的農用柴油計畫分配、管理工作,並組織有關部門切實做好調查研究,協調關係。縣(區)農機部門執行分配計畫和辦理有關事宜,抓好節油工作。商業(石油)部門負責油料調撥、供應,做到不誤農時支援生產。
基層油料供應點,由基層供銷社或由農機管理站經銷、代銷,由縣(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農用柴油指標分配。由於一九八四年農用柴油分配計畫尚未確定,為不影響柴油運輸和調撥,保證農業生產用油,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農用柴油計畫,由市石油公司統一安排下達。各縣(區)農辦要組織農機局(公司)、石油公司研究,做好分配工作,並按照農用柴油使用範圍,把用油的安排和實際供應項目、數量,單獨列帳統計,月後共同核定上報市農委、農機公司和石油公司,作為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農用柴油分配數量,列入年度分配計畫。從第二季度開始,農用柴油由市農委、縣(區)農辦直接安排下達。
三、農用柴油繼續實行核定定量,憑證供應。要根據機械作業計畫,將油料定量核定到用油戶,公布於眾,接受民眾監督。
農用柴油憑證供應,持農機部門制發的《農用柴油分配通知單》,到石油供應部門辦理供應手續。
嚴禁倒賣油料、油證、剎住不正之風。違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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