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執行款管理監督工作的規定》意在為加強執行款的管理監督,確保執行款收取、保管和發放依法、公開、高效運行,促進司法廉潔,維護司法公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定(試行)》、省法院《關於執行款管理工作的規定》、本院《設立廉政監察員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執行款管理監督工作的規定
- 發布日期:2014-05-05
基本信息
現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執行款管理監督工作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要求貫徹執行。
2014年5月5日
執行款管理監督工作的規定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本院紀檢監察部門聯同執行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技術部門,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建立和健全執行款收取、保管、發放和管理監督的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和電子監控系統,切實加強執行款收取、保管和發放的管理監督。
第二條 在加強執行款管理監督工作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加強對執行款收取、保管、發放和管理工作的廉政紀律監督,指派廉政監察員專門負責具體監控,對違法違規問題做出處理;
執行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執行款收取、發放和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求執行經辦人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執行款收取、發放的相關事務,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注重提高執行款發放的科學管理手段,及時有效地進行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做好執行款的保管工作,加強執行款和拍賣保證金收取和發放的財務管理;
技術部門負責:按照紀檢監察部門、執行部門和財務部門的具體要求提供技術支持,依託現有的案件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整合相關信息,開發、套用相關功能,構建和完善執行款、拍賣保證金電子監管系統,並將執行款電子監管系統的相關數據按規定報送至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條 執行款和拍賣保證金的收取、保管、發放或退還、管理全部納入電子監管系統,實行自動化實時監控。
院領導享有管理系統的全部操作許可權。各部門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許可權,由部門領導批准後配置。
技術部門按要求配置院領導、紀檢監察部門、執行部門和財務部門等各類人員的系統操作許可權。
在執行款電子監管系統設定執行款發放的合理期限,對超過合理髮放期未發放款項等異常情況發出提醒警示。
第四條 執行款和拍賣保證金收款後1個工作日內應當入賬,並即時錄入電子管理系統,由系統自動將執行款或拍賣保證金到賬情況通知案件經辦人。
第五條 案件經辦人收到執行款到賬的通知後,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查收,無誤的在信息系統確認,系統將經經辦人確認後的到賬情況自動以簡訊形式通知當事人。
委託拍賣經辦人收到拍賣保證金到賬的通知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管理系統辦理查收手續。
第六條 執行款到賬後,案件經辦人應及早發放。
收到拍賣完成的報告後,委託拍賣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轉、退保證金手續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轉賬、退款等手續。
第七條 由於等待分配方案的確定、不動產的過戶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發放執行款的,執行經辦人應通過執行款電子監管系統辦理延期發放手續,延期的期限應在三個月內,執行款電子監管系統按所批准的延長期順延期限。
符合法定期限中斷條件的,也應辦理審批手續,並將情況告知當事人。
未經審批或不被批准的,執行款電子監管系統將默認歸類為超期未發放的執行款。
延期發放或期限中斷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髮放手續。
第八條 執行款電子監管系統自動跟蹤執行款的收取和發放、拍賣保證金的收管和退還等情況,動態發布相關信息,促進及時發放執行款、退還拍賣保證金。
對執行款到賬後15天仍未辦理髮款手續的亮黃燈催告提醒、超期限未辦理的亮紅燈警告。
對應退還的拍賣保證金未在7天內辦理退還手續的,亮紅燈警告。
提醒和警告信息同時通過簡訊發布到案件經辦人、廉政監察員以及執行部門相關領導的手機上。
對超過三個月未發放執行款案件,系統自動將案號及經辦人等情況報告院長。
第九條 執行款的業務監督,由執行部門的局、庭領導和審判長負責;
第十條 執行部門的局、庭領導和審判長對於執行款超期發放的,要及時查明原因,責令案件經辦人及時糾正。
廉政監察員對超過規定期限未發放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應記錄在案並向執行部門相關領導通報和向紀檢監察部門領導報告。
第十一條 執行部門廉政監察員在執行款管理中進行廉政風險防範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對執行款收取、保管和發放工作進行廉政監督檢查,促進執行款依法按時發放。
(二)監督檢查的情況每月定期向執行局通報,並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三)對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案件經辦人了解案情,查閱案件材料,可以向案件經辦人或執行部門的領導提出意見,供案件處理時參考。
(四)當案件情況複雜,對執行款發放的意見不統一時,可以提請召開執行庭庭務會議、執行局局務會議,對涉及的問題進行討論、決定。
(五)對超過期限不發放執行款的案件進行跟蹤督促,要求案件經辦人解釋說明;對不解釋說明或認為其理由不成立的應向執行部門的領導予以通報,並報告紀檢監察部門。
(六)通過廣州審判網向公眾公開監督電話,接受當事人和民眾的投訴,督促解決投訴問題。
(七)檢查執行公開情況,特別是對執行款收付等相關重點環節的公開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及時公開的給予提醒、口頭警告直至向紀檢監察部門提出紀律處分建議。
(八)配合和協助執行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執行款電子監管系統的意見,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廉政監察員在執行款保管、收取和發放的財務管理廉政風險防範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檢查監督執行款財務管理各環節工作情況,發現不按規範操作的現象及時糾正並報告紀檢監察部門。
(二)以不斷提高執行款財務管理水平和操作流程的科學性、有效性為目的,注重總結監督管理經驗,發現制度或管理漏洞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三條 執行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派駐到所在部門的廉政監察員的工作。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部門應每月聽取一次派駐執行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廉政監察員的工作匯報,支持廉政監察員開展工作。
對超期未發款案件在執行局或全院範圍內予以公開,並對案件經辦人根據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有兩件超期的予以批評教育;
(二)對經批評教育還不及時辦理髮放手續或延期手續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一年內多次出現超期未發情況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引發嚴重社會後果,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停職培訓,調離執行崗位,或依據人民法院有關紀律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對於執行款收取、保管、發放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
違反規定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執行款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嚴格執行執行款物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本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基層法院應參照本規定製訂各自的實施辦法,加強執行款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