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49年11月建院,現有在編幹警500餘人,是全國建院歷史最長、幹警人數最多的中級法院之一。改革開放以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抓住歷史發展機遇,銳意進取,公正司法,為廣州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良的司法服務。
本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轄和本院認為依法應當由本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的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案件、抗訴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判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再審的案件。
(四)審判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審查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及申請撤銷、承認國際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
(六)對下級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轄。
(七)監督和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負責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機構編制;負責全市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二)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本院機關設政治部(副局級)、執行局(副局級)和26個內設機構。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幹部處、組織處、離退休幹部管理處、教育培訓處。
(一)幹部處
負責本院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畫生育、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區、縣級市黨委考察協管幹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組織落實基層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員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定工作。
(二)組織處(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市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年度綜合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負責黨組中心組學習和民主生活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指導工、青、婦等民眾組織的工作。
(三)宣傳教育處
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新聞發言人和網路新聞發言人相關工作;負責輿情監測、研判與輿論引導;負責自媒體建設、管理;負責院史展、法庭開放日、司法影像工作;負責與媒體的聯繫協調;負責研究、制訂全市法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各類業務培訓、任職培訓、崗前培訓和幹部選任考試;負責幹部在職學習教育的管理、實習生的管理;負責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全市各基層法院選任、管理和培訓人民陪審員;負責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貫徹上級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檔案和參加政治活動;抓好離退休幹部及黨總支的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體檢療養的安排和慰問探訪等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文體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助家屬辦理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事宜。
(五)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牽頭組織全市法院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制定和完善相關廉政制度,檢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廉政制度的情況;受理對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查處全市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受理相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複議和申訴;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督察糾正全市法院工作人員損害民眾利益和損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風;組織協調、檢查指導預防腐敗工作,開展對法院工作人員司法廉潔和遵紀守法的教育;負責與司法監督員的聯絡工作。
(六)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有關司法政務;督辦院務會、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項事項,承辦經院領導批辦的有關部門轉交的事項,督辦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牽頭推進全市法院司法公開、依法治理、綜治維穩、平安廣州和法治廣州創建活動等專項工作;負責院文秘、檔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類全院性綜合材料;牽頭負責全市法院外事接待工作。
(七)研究室
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和指導下級法院的調研工作;負責國家、省、市調研課題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編輯本院調研刊物;負責本院司法改革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法院學術研討活動;各類徵文的組織工作;辦理下級法院就法律適用問題提出請示的回覆;就法律適用問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負責本院司法建議歸口管理工作;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涉台港澳事務的協調聯絡工作;負責本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廣州市法官協會、廣州市女法官協會日常工作;負責編志工作;負責本院圖書資料征訂管理工作。
(八)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審判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專職委員工作事務;負責審判流程、質量、績效等管理;負責司法統計工作和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研判工作;負責案例編輯、報送工作;負責選定中介機構和統一辦理對外委託鑑定、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指導。
(九)立案庭(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室牌子)
負責本院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審查、分案、排期;審查案件訴前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收轉各類訴訟材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審理管轄權異議抗訴案件及對基層法院不予受理刑事、民事裁定不服的抗訴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交審批手續;對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案件,在審理前組織當事人進行立案調解;快速審理各類簡單民事案件;檢查、指導、推進全市訴前聯調工作;指導下級法院相關業務的開展。
負責對依法由本院管轄的民事、刑事、部分行政申請再審、申訴、抗訴案件的審查;負責當事人、民眾來信來訪的處理;負責信訪維穩工作並辦理相關的司法救助事宜;負責判後答疑的程式性事項;負責就信訪、複查工作對基層法院進行業務指導。
(十)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理第一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審理第一、二審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後果的投放危險物質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的除外)、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違法犯罪除外)、危害國防利益罪、瀆職罪(環境監管失職犯罪除外)等案件。
(十一)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第一、二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
(十二)少年家事審判庭
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審理侵權人或者直接被侵權人是未成年人的糾紛案件,以及涉及子女撫養糾紛、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收養關係糾紛,涉及未成年人繼承權的繼承糾紛。審理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開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學術研究交流,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工作。
審理國內一、二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審理婚姻自主權糾紛、監護人責任糾紛、監護人特別程式的案件;審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和認可港澳台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
(十三)民事審判庭
審理國內一、二審人格權糾紛案件;審理國內一、二審契約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審理國內一、二審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件;審理國內一、二審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裁決和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法院對於上述案件的審理工作;指導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
(十四)商事審判庭
審理國內一、二審涉商事契約糾紛案件;審理國內一、二審涉商事侵權糾紛案件;審理國內一、二審涉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糾紛案件;審理涉執行糾紛案件;審批基層法院上述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法院對於上述案件的審理工作。
(十五)金融審判庭
審理國內一、二審涉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契約、期貨、信託、保險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等糾紛案件;審理國內一、二審票據、證券糾紛案件;審理國內一、二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批基層法院上述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對基層法院進行業務指導。
(十六)涉外商事審判庭
審理第一、二審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契約、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等案件及信用證案件;審理一、二審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指導基層法院上述案件的審理工作;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仲裁協定效力異議案件,審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區域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十七)房地產審判庭
審理一、二審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贈與、租賃、預售、轉讓、析產、確權、物權保護、開發、居間、代理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案件,建築工程契約等案件);不履行契約而引起的征地拆遷、回遷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契約糾紛案件;審理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契約,其性質以主契約性質確定);審理涉及以不動產為執行標的的執行異議之訴、分配異議之訴;審理以不動產為爭議標的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物業服務糾紛案件。
(十八)環境資源審判庭
審理環境資源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物權糾紛、契約糾紛案件;負責對相關審判工作的調研以及對下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監督指導。
(十九)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案件;依法處理企業破產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善後事宜;負責破產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對相關審判工作的調研以及對下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監督指導。
(二十)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負責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二十一)審判監督庭
審理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或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審理對下級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提起再審的案件;審理因本院院長發現本院判決、裁定、調解確有錯誤啟動再審程式的案件;辦理對本院行政案件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的申訴案件;負責對再審檢察建議的審核與答覆;審理本地區刑罰執行機關提請的服刑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核查本院被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或被投訴有質量問題,依照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流程進入核查程式的案件;開展審判監督工作調研,指導下級法院審判監督工作。
執行局
協助省法院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管理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二十二)執行一庭
負責全市法院執行協調、交叉執行指定、提級執行指定工作;負責統籌協調辦理爛尾地案件、執行申訴信訪案件、執行督辦案件;負責基層法院執行案件的請示答覆;負責全院的訴訟保全案件工作;負責全市兩級法院執行人員培訓及對基層法院執行工作考核等工作;承擔執行指揮中心辦公室職能。
(二十三)執行二庭
負責執行異議審查、執行複議審查、執行主體變更審查、執行主體追加審查;負責涉及仲裁的財產保全申請審查;負責對基層法院在執行期間作出的拘留、罰款等處罰的複議審查工作。
(二十四)執行三庭
依法執行本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仲裁文書、公證債權文書;依法執行外地法院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依法執行上級法院指令本院執行的案件。
(二十五)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管理院的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管理和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等方面的工作;負責院(含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下設財務科、裝備科。
(二十六)科技信息處
負責擬定全市法院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技術規範;指導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和套用服務;負責網路系統和套用系統的維護;負責本院音視頻系統、通訊系統建設和套用服務;負責辦公大樓弱電系統的維護工作;負責牽頭推進全市法院司法公開、司法大數據分析及信息網路安全工作。
直屬行政單位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處級)
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檔案;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組織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工作;協助管理司法警察警銜;管理司法警察裝備;負責本院日常安全工作。
下設警務保衛科、法警一大隊、法警二大隊、法警三大隊。
綜合保障中心
為本院管理的處級事業單位。負責辦公設備的維修保養管理;負責辦公、水電設備的採購工作,及刑場的基建、房屋維修和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負責監督物業管理等工作;負責公務用車、交通安全,文印等輔助性、服務性工作;負責全市法院培訓服務保障及市法官培訓基地的物業管理、維護和運營等事務性保障工作。
轄區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轄有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等十一個基層人民法院。
所獲榮譽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全國法院先進集體”稱號。
地理位置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本部):
地址: 廣州市越秀區倉邊路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