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國書畫市場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中國書畫市場銷售管理暫行規定》是一九八九年六月九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中國書畫市場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9年6月9日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9]44號
【生效日期】1989-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中國書畫市場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穗府辦[1989]44號一九八九年六月九日)
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書畫銷售業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整頓國畫收售混亂情況的報告》(國發[1980]218號)和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規定》(文社字[1988]第222號),以及市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穗府[1989]39號)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廣州地區(含中央、省、地方和部隊駐穗機構)國營、集體單位和個體銷售不屬於文物管理範圍的中國畫(包括仿古畫)和書法(以下簡稱書畫)。
第三條廣州市的書畫市場銷售管理由廣州市文化局和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的職能共同負責。文化局對書畫市場進行日常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書畫市場的經營業務進行監督管理。書畫銷售點的上級主管部門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該項業務的管理。
第四條從事書畫銷售業務的條件:
(一)凡在廣州市的國營或集體所有制的文化、旅遊、外貿、賓館等部門、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書畫銷售業務。
1.具備從事陳列和銷售書畫的專門場地和設備。
2.配備專職書畫專業技術人員。
3.開設獨立銀行賬戶(包括外匯和人民幣賬戶),在財務管理上實行獨立設帳。
4.具有合法、穩定的書畫來源。
(二)符合本條第一款條件的廣州地區的美術院、校和美術研究機構,作為本身業務的延伸,也可以申請辦理書畫銷售業務。
(三)廣州市的個體戶開辦書畫銷售業務需符合以下條件:
1.專門從事製作或經營書畫的專業戶。
2.具有繪畫、書法、裝裱的基本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
3.具備適宜公開營業的陳列、銷售場地。
4.具備獨立銀行賬戶。
(四)外地到我市開辦書畫銷售業務只限於聯營單位,並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從事書畫的創作和銷售業務的國營單位。
2.必須持當地市一級文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具有合法、穩定的書畫來源。
4.具有當地銀行賬號並出示賬戶證明。
5.聯營的點檔須獨立設帳。業務、財會由我市經銷系統負責。
6.外匯收入按廣州市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開辦書畫銷售業務的手續:
(一)由開辦該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向市文化局提出書畫申請並填寫申請登記表,經審查批准後,由市文化局發給《廣州市中國書畫銷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報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外地來市開辦書畫銷售業務的單位,須向市文化局遞交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與我市書畫銷售單位簽訂聯營協定,並按本條第一款辦理申報手續。
(三)各書畫銷售單位擴大網點,建立分店、聯營、出租櫃檯和變更營業地點,須經市文化局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新的營業執照。
(四)廣州市所有已領取企業法人執照並已開辦書畫銷售業務的單位,自本規定實施日起三個月內,重新進行審核、登記和發證工作。
(五)書法家、畫家不論以什麼形式向海內外出售自己的作品,都應委託有經營書畫銷售業務許可證的單位辦理。並按規定申報收入和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六條從事書畫銷售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維護中國書畫的聲譽,銷售中國書畫要保證質量,價格合理,不得粗製濫造。
(二)已經批准的書畫銷售場地不得隨意出租和轉讓。如出租、轉讓或銷售其他商品,須註銷原有的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另行辦理申報手續。
(三)市內各書畫銷售單位可進行業務交流,所簽定的協定應報市文化局備案。
(四)書畫銷售單位不得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導遊、司機等人員回扣或小費。
(五)接受文化、工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文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視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銷售的作品、罰款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停業整頓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由文化部門和工商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書畫購、銷業務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建立分店、變更營業地點、出租場地和櫃檯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與外單位聯營和經營代銷業務的;
(四)出售各類仿製作品而不在畫面加上仿製標記的;
(五)採取不正當的方式招徠顧客的(如付給導遊、司機以各種形式回扣或小費);
(六)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七)拒絕接受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的;
(八)旅行社的導遊、司機等陪同人員私收小費或索取回扣的。
第八條廣州市區的賓館、大酒店、外貿商場、旅遊勝地的書畫商店(點)和市屬以上文化部門的書畫銷售點,由市文化和工商部門管理,其餘由各區文化和工商部門管理。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令,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違者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文化管理部門可向書畫銷售單位收取管理費。收費標準需經物價部門核准。收取的管理費,按《廣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範圍開支,套用於書畫市場的管理。
第十條本規定由廣州市文化局負責解釋,裁決權屬廣州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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