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該協會現有單位會員120家。會員單位中既包括生產銷售“三雕一彩一繡”(
牙雕、
玉雕、
木雕、廣彩、廣繡)等極具廣州藝術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的企業(個人工作室),也包括以金銀首飾、旅遊紀念品、商務禮品、家居飾品等現代工藝美術為主要業務的生產和貿易公司。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工藝美術傳統,堅持科技進步和管理最佳化的方向,促進工藝美術行業的經濟發展,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國內國際交流和合作,推動行業的發展和進步。
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自建立以來,積極充當企業與政府的中介者、行業會員的服務者、 維權護利的組織者和對外交流的聯絡者的角色。為會員發揮供需橋樑服務作用,為企業發展爭取合法權益,為政府提供行業發展決策依據,取得顯著成效,贏得了會員單位的信賴、關愛和支持。
本協會歡迎工藝美術行業的企業成為我會會員單位,資源共享、互利互惠,同心協力,共同促進廣州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
主要服務
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給會員提供的主要服務:
1、傳達貫徹國家有關行業工作的政策、法規,為政府指導、扶持企業發展服務,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調研、統計、質檢、職稱評審等工作;
2、制定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行規行約;
3、承擔本行業國家級、省級工藝美術大師評審的申報、推薦、作品徵集等工作任務;
4、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相關的展覽和考察交流活動;
5、組織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職稱評定;
6、主辦行業內部宣傳刊物;
7、發展會員並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服務;
8、牽頭行業企業間合作,實現資源整合與共享;
9、主持行業會員相關會議、研究、交流行業、企業發展規劃等 。
相關展會
在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大力支持下,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與廣州工業名優產品展銷中心於2005年一起主辦了以展示和推廣以“玉雕、牙(骨)雕、木雕、廣彩、廣繡”為代表的廣州傳統工藝品和商務禮品的首屆廣州工藝美術禮品收藏品推介會。該推介會至今已成功舉辦了5屆,是廣州工藝界,收藏界,美術界每年的一大盛會。
2011年廣州工藝美術禮品收藏品推介會定於2011年11月24日在廣州市府前路2號府前大廈廣州工業名優產品展銷中心2,3樓開幕,展出時間為上午9點到下午5點。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ZHOU ARTS & CRAFTIS ASSOCIATION (縮寫為:GACA )。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科研、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廣州地區工藝美術行業的生產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德政南路48號四樓2437房。
第 二 章 業 務 范 圍
(一)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廣州地區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方向,為政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行業保護等方面的建議,參與制定行業標準,並對行業的企業給予業務指導;
(二)協同有關部門,落實工藝美術大師和專業技術人員政策,落實保護、發展、提高優秀傳統技藝的措施,發揮名人、名家效應,推動名人、名家藝術作坊模式的經營發展。
(三)組織企業通過生產資源、信息資源、人力資源等各種資源的充分運用,將廣州地區工藝美術產品生產技藝與套用高科技、新材料結合起來,最佳化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開發更多的創新產品;
(四)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會員遵守,以維護行業內平等競爭,促進企業規範經營;
(五)組織或協助舉辦各種博覽會、展銷會、訂貨會和各類研討會、交流會等,組織新產品開發和鑑定,協同有關部門徵集、收藏工藝美術珍品;
(六)建立工藝美術信息網路,蒐集市場信息,開展諮詢服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工藝美術行業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為會員的經營活動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七)協助會員拓展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和旅遊工藝品出口業務,加強與各個外貿機構和旅遊景點的聯繫和溝通,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和旅遊工藝品的流通,促進廣州旅遊工藝品市場的發展;
(八)協助有關部門推進會員單位的員工教育,人才交流,專業技術培訓,發掘和推薦優秀的工藝美術人員參加各級的技術資格的評審認定活動,以取得相應的技術資格和各種榮譽稱號,穩定和發展工藝美術優秀人才隊伍;
(九)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國際技術交流活動,包括出國學習、考察、經貿洽談、展覽等;
(十)承擔政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本協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提請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和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的活動,經知會後仍未改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根據需要可聘請有關人士出任協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 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單位組成會員大會。會員數量達到100個以上時,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會員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行使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 五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 七 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一月十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