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醫藥大學國貿基金會

廣州中醫藥大學國貿基金會

風華國貿基金會成立於2008年4月,簡稱“國貿基金會”,國貿基金會屬於以國貿專業品牌活動風華國貿——模擬市場所得收入為募捐基金的基金會,是廣州中醫藥大學第一個由學生自主成立的基金會.國貿基金會的LOGO(以下部分為logo簡介)由三個人字構成的心形,不僅展現經管學院的“上善若水,仁者愛人”,更表達了國貿基金會“關愛他人,仁者愛人”的宗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中醫藥大學國貿基金會
  • 成立於:2008年4月
  • 簡稱:國貿基金會
  • 宗旨:關愛他人,仁者愛人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成員,

主要職責

通過資助服務,資金表達幫助廣州中醫藥大學在校患重疾的學生緩解經濟生活壓力與當國家遇到重大災難時奉獻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們倡導:上善若水,仁者愛人的價值觀。

建設宗旨

通過資助服務、資金表達幫助廣州中醫藥大學在校患重疾的學生緩解經濟生活壓力。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業務範圍是: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

組織章程

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風華國貿基金會。風華國貿基金會簡稱為“國貿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以國貿專業品牌活動風華國貿——模擬市場所得收入為募捐基金的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資金表達幫助廣州中醫藥大學在校患重疾的學生緩解經濟生活壓力。
第四條 本基金會倡導“上善若水,仁者愛人”的價值觀。
第五條 本基金會隸屬於經濟與管理學院學生處,主管單位是經濟與管理學院國貿專業.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辦公地點為廣州中醫藥大學經管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業務範圍是: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至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一年,任期年度為5月4號至次年5月3號,連任兩屆,且理事長不可以連任。理事會中的兩名成員為內部選舉出來的監事,監事必須由一位該屆主辦風華國貿的班級成員和上屆風華國貿籌委會總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正確使命;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由班級成員推選,指導老師審核通過。理事長由應屆風華國貿籌委會內部選舉一名成員擔任;
(二)理事中應包含下屆舉辦風華國貿的班級成員兩名,其餘均為應屆舉行風華國貿的班級成員。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票數要達到理事成員人數的一半以上);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登記管理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參與基金會的領導工作;
(二)對基金會的重大決策有表決權;
(三)對基金會運作有建議權;
(四)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力和責任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等事項,對資產安全負責;
(四)審查機構年度財務報告;
(五)制定機構政策和重要管理制度;
(六)聽取、審議秘書長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常務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理事會總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理事會總人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紀要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但不可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副理事長)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中的兩名成員為內部選舉出來的監事,監事必須由一位該屆主辦風華國貿的班級成員和上屆風華國貿籌委會總負責擔任。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工作的理事和監事都不能獲取工資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費用包括交通費、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管理行政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此外榮譽理事長將由學院指導老師當任, 常務理事長, 常務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由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學院有較大影響,工作經驗豐富,公正廉潔,作風民主,友愛同學;
(二)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道德敗壞,與同學關係惡劣,不尊師敬長者。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一年,榮譽理事長在學院指導老師自願情況下可連續擔任。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為基金會榮譽理事長,即由本學院指導老師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榮譽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特殊情況下可以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定理事會工作計畫並付諸執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定基金會的重要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風華國貿模擬市場所得部分收入;
(二)社會人士捐助款項;
(三)學校資助或撥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取得資金,應當遵守、校規校紀,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取得資金後應向全校公布資金的來源流向及使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資金是符合校規校紀而形成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高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八十。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監事和榮譽理事長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他們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協定使用財產的,監事或者榮譽理事長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協定或者撤銷資金投入行為、解除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依據校規校紀對財物進行核算,使財物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秘書長離任時要交接好財務和檔案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公曆4月21日至次年4月20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秘書長進行審計,並於次年4月30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並交給學工辦老師審核。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學院網站上公布,接受同學們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資金來源短缺,如風華國貿不再進行;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指導老師審查同意。經指導老師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經濟與管理學院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經濟與管理學院、指導老師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經濟與管理學院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指導老師和經濟與管理學院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經濟與管理學院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指導老師審查同意。經指導老師審查同意後,報經濟與管理學院核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一次修改公布後一年內不可再次修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經濟與管理學院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辦法第一章 組織細則
第一條 風華國貿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秘書長負責通知會議時間和地點
第二條 缺席會議者需向秘書長請假,並說明理由,無故缺席者扣0.5德育分,會議結束後記錄在案
第三條 請假或無故缺席三次,理事會勸退;遲到早退五次,理事會勸退。
第四條 基金會各項工作堅持由理事會共同協商,理事長集中安排的原則。
第五條 秘書長具體安排工作,有特殊情況無法接下工作或需交換工作需向秘書長請示,在不延誤工作進度前提下予以適當協調。
第六條 監事有權監督各理事工作是否到位,如工作不到位,及時向理事長和秘書長匯報。
第七條 各項工作完成後,各理事需對自身工作以書面形式小結,並在會議上做工作匯報。
第八條 理事會成員任期滿一年且無做出傷害理事會行為的可以加德育分,其中理事長加3分德育分,秘書長及副理事長加2.5分德育分,其餘理事會成員與監事各加2分德育分。
第二章 網站建設
第九條 於廣州中醫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網站的團學工作板塊上建立風華國貿基金會(以下簡稱“國貿基金會”)專欄,子網頁內容包括基金會章程、管理條例、財務管理制度等基金會基本資料。
第十條 網頁必須提供基金會相關申請資料和表格下載、提供理事會有效的聯繫方式。
第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會對基金會相關網頁的內容和設計有建議、監察、監督的職能。
第十二條 網站管理人員,即鯤鵬工作室相關人員,負責具體實施網頁設計和維護工作,對有損基金會形象和聲譽的內容,必須及時刪除。
第十三條 網站管理人員,即鯤鵬工作室相關人員,交接工作時,必須交代清楚基金會理事會近期的指導意見,確保交接人工作順利完成。
第三章 財務細則
第十四條 基金會日常開支管理如下:50元以內,需由一位副理事長審批;50元至200元(含200元),需由理事長審批;200元以上,理事會共同審批
第十五條 日常開支須填寫書面申請表,註明用途,必須經過第七條所列監督人簽名,並蓋印核實,方才有效,否則無效。日常開支的用途需開出證明,如發票或收據等,附上申請人簽名,並留檔。
第十六條 副理事長(財務)必須按照會計原則將每一筆開支計入賬簿。
第四章 公文審批細則
第十七條 基金會相關公文必須具有理事長簽名,並蓋上印章方屬有效,否則無效。
第五章 檔案管理細則
第十八條 檔案領取必須由秘書長簽名同意,申領人需填寫檔案記錄表。
第十九條 以上條例自印發當日生效
財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風華國貿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基金會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令[2004]第400號《基金會管理條例》、財政部財會[2004]7號《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基金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工作的基本職能是: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財經方針、政策、法令、制度,維護財經紀律,保護基金會公共財產的安全、完整,擬定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基金會各項基金的管理和預算執行情況,通過做好記賬、算賬、報賬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實反映基金會的財務狀況,為基金會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基金會的重大決策提供財務分析依據。
第三條 財務管理是基金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基金會理事會對財務管理有領導、組織、監察、監督的責任。財會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並負責集中管理基金會的一切財務收支,認真執行各項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職責,領導以及各部門應支持會計部門按《會計法》執行會計監督。
第四條 基金會財務管理範圍
(一)接受捐贈的現金和實物、基金增值、各項合法收入;
(二)財務收支計畫;
(三)基金使用和運作;
(五)財產、物資資料管理;
(六)暫收暫付款管理;
(七)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管理;
(八)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
(九)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五條 資產管理實行帳、款和物分別設兩崗,監事擁有查賬權利。財務專用印鑑和票據要分人專管。現金管理參照廣州中醫藥大學財務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會計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現金和實物,開具基金會捐贈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的管理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基金使用採用年度預算方式,預算方案通過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資助項目支出需由全體理事會成員同意方可實行;理事會日常經費開支100元以下金額由秘書長批准使用,100元以上金額需經過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批准方可和用。
第十條 基金會日常財務報銷可參照廣州中醫藥大學相關財務報銷規定和制度執行,特殊情況可由基金會秘書處重新制定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收捐贈,使用基金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約定使用。
第十二條 基金會每年的固定收入來自風華國貿模擬市場活動剩餘資金。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三條 基金會的銀行賬戶由經濟與管理學院設立,賬戶密碼與賬戶卡,本分開,基金會兩個副理事長分別持卡和賬戶本,秘書長持密碼,取款由秘書長親自提取.
第十四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基金會財產必須用於符合本基金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教育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條 基金的具體使用辦法按基金會章程規定執行。
第四章 暫收暫付款的管理
第二十條 財務人員應加強對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及時清理、收回或結清應收和暫付款項。
第二十一條 購買日常辦公物品等開支,要先辦理申購手續。預支現金或領用支票,預支人應填寫“借款單”,按規定辦理。預支人在領用後五日內(差旅費應於返回工作駐地五日內)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時,應提供經辦人、驗收(或證明)人簽字的合法票據,根據資金使用審批許可權,經有關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報銷。
第五章 會計憑證和會計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一切財務收支憑證,包括收據及票證由財務人員統一購買,統一編號,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印製。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對各種會計憑證和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嚴格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的財務監督檢查工作由基金會監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貫徹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基金會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財務檢查,並堅持實行內部稽核,審計制度。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基金會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檔案。包括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訂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並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理事及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財務管理制度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財務管理制度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成員

基金會至今已歷兩屆,設有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理事職位,榮譽理事長由經管學院老師出任,第一任榮譽理事長是張開翼老師,現任榮譽理事長是舒燕老師。其餘理事會成員由廣州中醫藥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國貿專業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成員分別為戴小麗、駱澤深、沈禪珠、王元奎、唐南軍、楊珊妍、譚曉薇、周旻、陳晨,現任理事會成員分別為楊珊妍、譚曉薇、楊賢崇、羅瑩、戴小麗、洪曉玲、劉航、賴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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