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改稱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位於廣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紫金街199號,審判綜合大樓建築面積10800平方米,附屬設施面積7000多平方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區域:四川省廣安地區
- 成立日期:1993年10月
- 占地面積:49畝
法院介紹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市第四次黨代會精神,圍繞建設全省一流法院目標,大力實施“12345”戰略,即始終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這一工作主題,牢牢把握“公正”、“廉潔”兩個基本要求,不斷健全審判工作、隊伍建設、基層基礎三大機制,努力實現案件質效、隊伍素質、管理水平、保障能力四大提升,全力打造服務型、親民型、公信型、活力型、科技型法院,為廣安“堅持三次創業,推進富民強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機構設定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組織綜合性會議,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及院長講話等文稿;負責新聞發布和宣傳、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工作;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和市綜治辦社會治安治理聯絡信息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二 政治部
負責本院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的組織人事管理及崗位目標管理等工作;協助縣(市、區)黨委搞好各縣(市、區)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建設;辦理法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根據許可權負責全市法院警察的警銜報批和管理;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包括縣(市、區)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及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領導本院的群團組織;負責本院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負責辦理黨組的日常事務工作。
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處、教育培訓處(與法官教育培訓中心實行一套機構二塊牌子)、綜合處。
三 立案庭
依法受理應由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二審案件的立案工作;審查各類申訴、再審申請,負責再審立案工作;負責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協調和制定管轄;案件訴前保全;處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來信來訪;負責本院案件的流程管理;監督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告訴立案工作。
四 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由中院受理的各類刑事犯罪的一審案件,負責少年刑事審判工作。
五 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各類各類刑事犯罪的二審案件;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六 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糾紛等案件的第一審、第二審;監督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七 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二審企業破產、期貨、股票、票據等契約糾紛案件;監督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工作。
八 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二審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權糾紛案件和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糾紛等案件;監督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工作。
九 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一、二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十 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複查交辦案件;審理同級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案件;負責各類申訴案件的交辦、督辦工作;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一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司法賠償案件;辦理不服縣級人民法院決定的賠償申請案件;辦理不服市級有關司法機關作為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或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申請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
十二 執行局(庭)
執行本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的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辦理委託移送執行和協助執行事宜;管理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執行局內設案件執行一處、執行二處、綜合處。
十三 研究室
負責全院執行法律、政策情況的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起草有關綜合性檔案(報告)及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改意見,負責司法、紀檢統計與分析;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覆;辦理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十四 法警支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的執行事項;負責機關保衛工作,維護機關秩序;管理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五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計畫財務和訴訟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專項物資裝備的計畫、管理及分配;指導人民法庭和審判庭建設;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接待工作;指導縣(市、區)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十六 監察室
負責本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監督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情況;受理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 違紀行為;受理法院工作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
十七 立案調解訴訟服務中心
承擔文書送達,證據轉換,初信初訪,訴訟引導,訴前調解,預約法官,公告辦理,司法救助等。
十八 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訴訟案件的立案、審理、保全、鑑定、執行等環節進行有效監管,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審判流程管理、司法鑑定、評、拍賣管理、審判業績考核工作的統一管理。
十九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機關車輛、通訊、文印、安全、物業管理等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機關交其使用的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委託的部分行政事務性工作和有關會務、接待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