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通知》(川府發〔2016〕29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調整市與縣區增值稅收入劃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二、主要內容,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一、基本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省政府調整增值稅收入劃分有關規定和要求,按確定的分享範圍和比例計算核對市對縣區返還基數或上繳基數,確保不因增值稅收入劃分改革影響既有財力,保障縣區財政平穩運行。
(二)保持市以下現行財政體制不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市與縣區增值稅收入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保持不變。

二、主要內容

(一)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由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收入地方50%部分繼續作為省級收入。其他增值稅收入地方50%部分,省與市縣區分享比例不變,即省與市縣區分享比例為35:65;市暫不參與縣區其他增值稅收入分享。
(二)基數計算。以2014年為基期,按上述分享範圍和分享比例,計算各縣區稅收返還或上繳基數。具體返還或上繳基數,由市財政局據實核定。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通知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部署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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