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錦成(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鳳山縣委原書記)

廖錦成(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鳳山縣委原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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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錦成,男,壯族,1965年8月生,廣西羅城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鳳山縣委書記,河池市供銷合作社黨組書記。

2022年4月13日,南丹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鳳山縣委原書記廖錦成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2022年5月10日,南丹縣人民法院對廖錦成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廖錦成
  • 國籍中國
  • 民族:壯族
  • 籍貫:廣西羅城
  • 出生日期:1965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立案審查,公開庭審,進行宣判,

人物履歷

1986.07—2002.09 先後任河池地區教育學院教師、教務處主任,河池民族職業大學教務處處長,河池地委組織部乾教科科長,河池地委幹部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02.09—2006.08 都安瑤族自治縣委副書記;
2006.08—2007.01 河池市委副秘書長;
2007.01—2007.12 河池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市委政研室主任;
2007.12—2012.11 河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2.11—2020.07 鳳山縣委書記;
2020.07—2021.11 河池市供銷合作社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河池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立案審查

2021年,經河池市委批准,河池市紀委監委對河池市供銷合作社原黨組書記廖錦成(鳳山縣委原書記)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廖錦成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兩個維護”,目無“四個意識”,多次公開發表不當政治言論,落實黨中央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部署出現嚴重偏差,讓生態環境保護為項目開發建設讓路;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嚴重違背組織原則,作風霸道、大搞“一言堂”,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漠視工作紀律,隨意泄露組織尚未公開的幹部選拔任用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既想當官又要發財,生活作風不正,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大搞權色交易;以權謀私,貪污公款,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大肆進行權錢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獨斷專行、急功近利,濫權妄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廖錦成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手、不收斂,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河池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河池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廖錦成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由河池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公開庭審

2022年4月13日,南丹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鳳山縣委原書記廖錦成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錦成利用其擔任河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中共鳳山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於200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間為廣西某蠶業有限公司、商人韋某某等多家單位及個人在獲取產業開發生產項目及項目補助資金、承攬建設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2130萬元;被告人廖錦成利用其擔任河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安排河池市發改委二層機構河池市工程諮詢公司將公款轉給其使用,該公司於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期間向被告人廖錦成轉賬總計35萬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廖錦成擔任鳳山縣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法決策,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為萬壽谷公司融資舉債51081.606萬元,造成鳳山縣人民政府未收回資金46862.58萬元,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廖錦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13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公款人民幣35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違法決策,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進行宣判

2022年5月10日,南丹縣人民法院對鳳山縣委原書記廖錦成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判決:
被告人廖錦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五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對被告人廖錦成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已退出的款項,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及違法所得產生的收益,繼續追繳,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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