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來生

廖來生

廖來生,2012年7月30日鄂州市民政局原局長廖來生受賄、貪污案在該市中院重審。此案2011年經鄂州中院一審審理並判決,廖犯受賄罪判10年,貪污罪判2年,合併執行11年;省高院二審發現一審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鄂州中院重審。法庭上,廖來生對此前所自白的受賄和貪污事實全部翻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廖來生
  • 性別:男
  • 職務:湖北省鄂州市民政局原局長
  • 事件受賄、貪污案
發回重審,檢方指控,自稱逼供,

發回重審

2012年7月31日,廖來生受賄和貪污案在該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此案去年經鄂州中院一審審理並判決,廖犯受賄罪判刑10年,貪污罪判刑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今年,經省高院二審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鄂州中院重審。
31日庭審時,廖來生對此前在自白材料中供述的受賄和貪污事實全部翻供。

檢方指控

檢方指控,犯貪污罪和受賄罪
收受人民幣22.2萬元,美金4000元
起訴書稱,廖在擔任鄂州市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正縣級)和該市城市福利中心基建小組組長期間,利用審簽契約、審批撥付工程款的職務便利,收受高某等4人所送人民幣22.2萬元,美金4000元,並為高某等4人謀利。
2007年至2010年2月,廖利用擔任鄂州市城市福利中心基建小組組長的職務便利,為高某承建該市城市福利中心土建工程第一標段的工程提供幫助,先後6次收受高某所送人民幣10.6萬元,其中最大一筆5萬元,是在辦公室收的。廖為王某承建第二標段的工程提供幫助,7次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幣7.6萬元。廖還為周某承建工程第三標段提供幫助,4次收受周某所送人民幣4萬元,美金3000元。此外,廖還為一名下屬的職務晉升提供便利,收受美金1000元。對於貪污罪部分,檢方指控,2003年全省低保會在鄂州鳳凰山莊召開時,廖受時任鄂州市民政局局長陳某的委託,負責本次會議的會務保障工作。為了保證會議的順利召開,省民政廳及鄂州市財政局撥付33萬元的會議費,至該市低保中心帳上。會議結束後,廖要求會務組組長王某和鳳凰山莊工作人員陳某在真實會務費的基礎上,虛開4萬元的會務費。廖為此套取現金39637元。
2009年6月,廖向鄂州市民政局上交了1萬元,通過家人分別退還周某和王某1萬元和4000元。2010年4月,廖在高某等3人涉嫌行賄被檢方查獲後,上交該市民政局1萬元。

自稱逼供

自白材料是否有效成庭審爭鋒焦點
自稱遭刑訊逼供,五天五夜沒睡覺
31日的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是廖來生在關押期間所寫的13份自白材料的真實性。
廖來生除了承認與檢方指控的行賄人在逢年過節禮尚往來外,對自白材料的真實性全部否認。
廖在回答檢方的提問時嗓門很大,偶爾喝幾口礦泉水。他稱,自己所寫的自白材料,是刑訊逼供的產物,還稱受到檢方的誘供,曾經五天五夜沒有睡覺。為了能得到緩刑判決早點出去,違心捏造犯罪事實,把自己越描越黑。
當檢方提出有3盤同步錄像時,廖則稱,對他的審問,自始至終沒有同步錄像。先違心招供提供文字材料,然後再補拍錄像。
廖來生的兩名辯護人,在法庭上猛攻“同步錄像”問題,從而否認自白材料的合法性。辯護人稱,錄像掐頭去尾,先供後錄,是刑訊逼供的產物,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因為法律規定對在押人員審問時要有同步錄像。
公訴人員承認在同步錄像問題上有瑕疵,但稱同步錄像只是最高檢察院的內部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必須有同步錄像。檢方以前起訴的鄂州一批職務犯罪案,儘管沒有同步錄相,但只要有相關證據鏈,法院仍做出了判決。不能認定沒有同步錄相,推斷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另外,有行賄人的證言證詞可以應證。
對於三名包工頭的證人證言,廖稱是“栽贓”,“敢送,我也不敢收”。辯護人稱,3個工程老闆因涉嫌行賄被關押,後取保候審。因檢方的威脅,遂違心指控。
對貪污罪指控部分,廖不承認指使他人做假賬,不承認虛報開支,不承認自己收到過貪污款。廖的家屬、鄂州市民政局相關人員及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共一百多人參加了旁聽。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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