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會成立於2007年7月21日,是經濰坊市民政局批准的社會團體(社證字G0320號),目前商會有會員企業91家。濰坊市現有在濰浙商10萬人,各類註冊企業4500家,其中投資過億元企業20家,浙商創辦的各類商場、市場70個,每年吸納5萬餘人就業,生產總值超過200億元,截止到去年底,浙商在濰總投資超過600億元,資產總額110億元。浙商企業涵蓋了貿易、金融、投資、房地產、化工、環保、生物製藥、紡織服裝、建築、裝飾、機械製造、機電五金、電子、物流、家居、餐飲、旅遊消費、鞋業、家具、燈飾、運輸、三產服務業等行業,企業遍及濰坊市各縣市區,其中濱海區新和成藥業等上市公司在濰坊投資十幾億建廠,已成為濰坊的明星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廊坊市浙江商會
- 屬性: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07年7月21日
- 會員企業:91家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近年來,濰坊市浙江商會在上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商會隊伍不斷壯大,社會影響日益增強,組織建設進一步提高,已為在濰浙商增進交流、溝通信息、發展服務搭建了一個良好的合作共贏、謀求發展的平台。商會在遵循自身發展的同時,也積極服務於濰坊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近年來先後配合市委、市政府和各縣市區、開發區黨委、政府,舉辦過多次大型招商活動和項目考察。其中08年,濰坊國際風箏會期間,聯絡各省、市兄弟商會,邀請100名企業家來濰坊投資發展,成功舉辦了百名浙商濰坊行活動;2009年,又聯絡各省、市兄弟商會配合市委、市政府在杭州舉行了濰坊市杭州投資促進懇談會暨項目簽約儀式,並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成果。
2010年12月23日,按照商會章程,商會成功進行二次換屆選舉,產生新會長郭建平及新一屆理事班子。新一屆商會將繼續遵循“團結、友誼、奉獻、服務、發展”的宗旨,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帶領全體浙商更加全力的投入到濰坊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中去,為招商引資服務,樹立良好浙商形象,倡導文明、守法、誠信經營的原則,實現資源共享,為濰坊市的經濟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目前,二屆商會工作正在陸續展開,投資擔保公司、新型外牆保溫材料公司、混凝土攪拌站等實體經濟正在籌備、建設中。
商會章程
《濰坊市浙江商會章程》
(2007年7月21日,濰坊市浙江商會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濰坊市浙江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在濰坊(含所屬縣市區)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自願組成的,是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廣泛聯繫和團結濰坊地區的浙江籍工商界人士,團結互動、增進友誼、奉獻合作、加強服務、共同發展,為增進濰坊和浙江各地的繁榮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濰坊市招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濰坊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濰坊市奎文區東風街360號(世紀泰華商務大廈南樓17層1711——1712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本會以“服務全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原則。經常向政府反映意見和要求並提供經濟信息;向會員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而承辦有關事宜;並協助浙江省及浙江各地市人民政府搞好浙江省駐濰坊工商機構的行業管理。
(二) 牽線搭橋,加大濰坊市招商引資的力度。
(三) 加強會員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四) 為會員排憂解難,疏通渠道,解決矛盾糾紛,協調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 組織展銷、訂貨會,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開展信息、技術、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行關係,發揮浙江企業的整體優勢。
(六) 制定並推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弘揚愛國、敬業、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風尚。
(七) 舉辦聯誼活動,聯絡感情、溝通思想、增進見識。
(八) 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體,必要時可以有重點的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凡經濰坊市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由浙江人興辦的工商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四) 雖非工商企業但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浙江人或由浙江商人舉辦的單位、團體,如果自願都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會長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 發給會員證並作會員登記。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和協助排憂解難;
(三)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本行業相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
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影響本會聲譽的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需三分
之二與會會長同意),勸其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
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
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
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方可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履行法人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所屬各機構、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及工作;
3、 對副秘書長及所屬各機構負責人的人選,擬定方案經會長審議後提名,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4、 對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人選,經會長及機構負責人商定後,進行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及經費使用規則,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付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極高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時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和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身團單位的攻擊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在2007年7月2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濰坊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