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廈門市商務局等5部門關於印發《廈門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商務規〔2023〕6號
各區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文物、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
為加強廈門老字號規範管理,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根據《廈門老字號保護髮展辦法》的規定,參照《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的規範,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了《廈門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商務局 廈門市文化和旅遊局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文物局
廈門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11月7日
辦法全文
廈門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廈門老字號保護髮展辦法》,充分發揮廈門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和兩岸融合發展示範等方面的引領作用,參照《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廈門老字號,是指在廈門行政區域內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歷史底蘊、鮮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工藝技術獨特、設計製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行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消費者滿意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廈門市商務局負責全市廈門老字號管理工作,會同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和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品牌認定為廈門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廈門老字號企業,建立廈門老字號名錄。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廈門老字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廈門老字號的認定遵循“自願申報、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廈門老字號企業應當注重文化、傳承、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經營、行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廈門老字號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牌傳承不少於30年;
(二)具有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地域特色、歷史底蘊;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第七條 廈門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廈門市內依法登記設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履行法律法規等義務;
(二)依法擁有與廈門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廈門老字號相一致的註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係明確且無爭議;
(三)傳承品牌主營業務經營不少於30年,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認定並公布新一批次廈門老字號名錄,具體時間安排由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通知。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向企業註冊地的區級商務主管部門遞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3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註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檔案;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後向市商務局提出推薦名單。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各區推薦的企業進行評審,並徵求相關行業協會意見,提出擬認定的廈門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名單。
參與評審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託有關機構採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在局網站及本市主要媒體對擬認定的廈門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三十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並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市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覆核。如存在較大爭議,市商務局可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廈門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由市商務局依據本辦法授予廈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廈門老字號證書和牌匾。
第十四條 廈門老字號標識權屬市商務局,廈門老字號企業可依據《廈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見附屬檔案),使用廈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廈門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報市商務局備案,並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字號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註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第十六條 廈門老字號企業應於每年7月20日前向註冊地的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半年經營情況,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季報年報公布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上報),由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後報市商務局。
第十七條 廈門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區級商務主管部門督促企業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及時填報有關信息的;
(三)廈門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廈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對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商務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撤銷廈門老字號稱號,將其移出廈門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廈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證書及牌匾: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廈門老字號”稱號的;
(二)擅自改變“廈門老字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的;
(三)利用“廈門老字號”稱號,粗製濫造、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偽造、塗改、複製、出借、出租、出售“廈門老字號”標識、證書、牌匾、標誌等證明檔案的;
(五)其他損害“廈門老字號”信譽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行政部門發現獲得“廈門老字號”稱號的商事主體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抄告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廈門老字號保護髮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廈門老字號企業由於經營狀況變化,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或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地的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建議市商務局取消其廈門老字號稱號,將其移出廈門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廈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證書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複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廈門老字號稱號的;
(五)其他不符合廈門老字號和廈門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可商相關部門作出決定,取消其廈門老字號稱號,將其移出廈門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廈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證書及牌匾。
第二十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廈門老字號開展覆核。覆核通過的,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廈門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由市商務局繼續授予廈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對覆核中發現已不符合廈門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廈門老字號名錄、收回廈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證書、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作出收回廈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取消廈門老字號稱號、移出廈門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聯合各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的日常管理,並對其智慧財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三條 廈門老字號企業違反《廈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市商務局和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採取相關措施。
廈門老字號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被移出廈門老字號目錄,應撤回其含有廈門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收回廈門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廈門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廈門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品牌始創於港澳台地區、在廈門發展的港澳台資企業申報廈門老字號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其在港澳台地區的品牌創立時間、主營業務等發展歷史可合併計算。相關佐證材料審核按有關工作機制進行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市商務局認定的廈門老字號,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覆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