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共五章五十二條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制建設
第三章 社會文明倡導
第四章 社會陋習治理
第一節 重點治理清單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第三節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倡導社會文明,治理社會陋習,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社會文明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發揮民眾主體作用,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重在養成、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給予財政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文明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社會文明促進工作。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應當積極參與社會文明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當在社會文明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機制建設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在制定經濟社會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政策時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政策,對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相關群團組織的意見。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文明教育宣導和表彰獎勵制度,完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鼓勵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行業、文明家庭、文明校園、文明服務品牌等文明創建活動。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根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對相關責任單位社會文明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文明單位和績效目標考評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確定年度社會文明促進主題,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實行文明行為記錄製度,記錄單位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文明行為記錄及相應異議、消除程式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對前款規定的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負責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條 實行文明積分制度。文明積分作為單位或者個人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各項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實行社會文明促進工作責任區制度。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對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從事物業服務、保全服務的企業對其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鑽凶晚遙內有關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管理承諾書,應當納入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的內容,明確相應的獎懲措施,對管理承諾書的履行戶局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所在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列入相關監管體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責任人按照管理承諾書的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委託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等,對社會文明進行宣導;對不聽勸阻的違法不文明行為,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章 社會文明倡導
第十四條 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機場、車站、陵汗乘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依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開放。新建公共廁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不應小於三比二,在人流集中的場所該比例不應小於二比一;對現有公共廁所進行改造時,應當按照上述比例增加女廁位。在二級及以上的殼甩捉醫院、企旋局商業區、重要的公共設陵享料陵施及交通樞紐,按照相關標準為老、幼及行動不便者設定第三衛生間。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園林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十六條禁牛充 鼓勵在制定文明公約、業主公約、行業服務規範、團體章程、鄉規民約時納入社會文明的內容。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社會文明規範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十七條普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推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把社會文明納入法治教育,促進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
第十八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文明的內容納入學生德育教育、行為規範,弘揚良好校訓校風,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提升道德素質和文明素養。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場、車站、碼頭、景區等公共場所,採取多種方式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遊。
第二十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制定道德模範幫扶和禮遇辦法,採取措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提供相應禮遇。
第二十一條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被授予“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因見義勇為傷殘、犧牲的,享受相應生活補助和撫恤待遇。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醫療機構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無條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並適當減免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履行社會責任,開展扶貧濟困、助殘救孤、救災捐贈等慈善活動。鼓勵單位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個人開展慈善活動表現突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時依照規定優先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有關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依照規定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骨髓、遺體或者遺體器官。
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幹細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方面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倡導在社會交往中遵循公共禮儀,尊重公序良俗,文明使用網路,在涉外活動中尊重其他國家禮忌。在公共場所按照秩序排隊,不大聲喧譁。
第二十六條 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培育並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鼓勵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人員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旅遊觀光應當尊重本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旅行社、導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二十八條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傳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社會文明的氛圍。
第四章 社會陋習治理
第一節 重點治理清單
第二十九條 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行人;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按規定通行;
(三)違規停車;
(四)亂扔垃圾、隨地吐痰;
(五)在公共場所吸菸;
(六)不文明旅遊;
(七)占道經營;
(八)攜帶犬只戶外活動違規;
(九)違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確定依照本規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並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文明促進工作需要,確定需要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其他不文明行為,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適用本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公安、衛生、旅遊、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
第三十三條 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採用拍照、錄像、視頻監控、筆錄等方式予以取證。
第三十五條在查處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現場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三十六條單位、個人發現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舉報內容明確具體的,受理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以及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未作處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投訴。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督促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時處理。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的方式、流程和辦理時限,方便單位和個人的舉報。
第三十七條 對舉報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節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避讓行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先行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四)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按規定通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二)在人行橫道上坐臥、停留、嬉鬧,妨礙車輛合法通行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三)在有設定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不從上述設施通行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人行橫道,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五)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六)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停放機動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從重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未設停放地點的區域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租賃腳踏車等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採取綜合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對亂停放問題嚴重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照規定限制其投放。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個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拋棄有害垃圾、廚餘垃圾或者其他污穢物質、口香糖殘渣等難以清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一百元罰款。
個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棄紙屑、菸蒂、食品容器、物品包裝袋等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個人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吸菸或者攜帶正在燃燒的菸草製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且不予退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提供菸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三)對吸菸者未予以勸阻,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其相關信息進行記錄:
(一)擾亂車船等公共運輸工具秩序的;
(二)破壞文物古蹟、旅遊設施、生態環境的;
(三)違反旅遊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
(四)依照本規定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對前款規定的旅遊者,旅行社、景區等旅遊經營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具體辦法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未書面告知旅遊者不得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列舉的行為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導遊在導覽過程中,未告知旅遊者不得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列舉的行為,對旅遊者的此類行為未予以勸阻,或者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相關情況通報所在旅行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旅行社、導遊有前兩款行為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錄入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實施信用評價和懲戒。
第四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經營財物,並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處以罰款:
(一)占用城鎮地區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二)擅自占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的;
(三)經批准臨時使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但破壞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
(四)城鎮地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牆設攤經營的。
第四十七條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未按照規定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依照《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或者其他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有燃放煙花爆竹等禁止性行為的,依照《廈門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行人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為,自願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持交通秩序後,免予處罰。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個人有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並按要求完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折抵全部、部分罰款。參加社會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本人完成,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原罰款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條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該行為最高罰款額度的兩倍處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並依法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一年內被依照本規定行政處罰五次以上且情節嚴重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違法行為人謾罵、威脅、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勸阻人,或者妨礙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實行文明積分制度。文明積分作為單位或者個人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各項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實行社會文明促進工作責任區制度。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對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從事物業服務、保全服務的企業對其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內有關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管理承諾書,應當納入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的內容,明確相應的獎懲措施,對管理承諾書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所在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列入相關監管體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責任人按照管理承諾書的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委託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等,對社會文明進行宣導;對不聽勸阻的違法不文明行為,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章 社會文明倡導
第十四條 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機場、車站、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依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保持開放。新建公共廁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不應小於三比二,在人流集中的場所該比例不應小於二比一;對現有公共廁所進行改造時,應當按照上述比例增加女廁位。在二級及以上的醫院、商業區、重要的公共設施及交通樞紐,按照相關標準為老、幼及行動不便者設定第三衛生間。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園林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在制定文明公約、業主公約、行業服務規範、團體章程、鄉規民約時納入社會文明的內容。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社會文明規範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十七條普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推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把社會文明納入法治教育,促進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
第十八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文明的內容納入學生德育教育、行為規範,弘揚良好校訓校風,引導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提升道德素質和文明素養。
第十九條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場、車站、碼頭、景區等公共場所,採取多種方式宣傳、倡導文明出行、文明旅遊。
第二十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制定道德模範幫扶和禮遇辦法,採取措施幫助其維護合法權益,解決實際困難,提供相應禮遇。
第二十一條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完善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被授予“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英雄”榮譽稱號的,享受同級勞動模範待遇;因見義勇為傷殘、犧牲的,享受相應生活補助和撫恤待遇。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醫療機構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無條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並適當減免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履行社會責任,開展扶貧濟困、助殘救孤、救災捐贈等慈善活動。鼓勵單位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個人開展慈善活動表現突出,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時依照規定優先給予幫助。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拓寬志願服務領域。
有關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有困難時可以依照規定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骨髓、遺體或者遺體器官。
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幹細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方面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倡導在社會交往中遵循公共禮儀,尊重公序良俗,文明使用網路,在涉外活動中尊重其他國家禮忌。在公共場所按照秩序排隊,不大聲喧譁。
第二十六條 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培育並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鼓勵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人員子女。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旅遊觀光應當尊重本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旅行社、導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二十八條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刊播公益廣告,傳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社會文明的氛圍。
第四章 社會陋習治理
第一節 重點治理清單
第二十九條 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行人;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按規定通行;
(三)違規停車;
(四)亂扔垃圾、隨地吐痰;
(五)在公共場所吸菸;
(六)不文明旅遊;
(七)占道經營;
(八)攜帶犬只戶外活動違規;
(九)違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社會文明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確定依照本規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並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向社會公布。
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應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文明促進工作需要,確定需要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其他不文明行為,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適用本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節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公安、衛生、旅遊、城市管理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聯合執法機制,針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告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
第三十三條 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採用拍照、錄像、視頻監控、筆錄等方式予以取證。
第三十五條在查處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時,行政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現場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三十六條單位、個人發現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舉報內容明確具體的,受理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以及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未作處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投訴。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督促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時處理。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的方式、流程和辦理時限,方便單位和個人的舉報。
第三十七條 對舉報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節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避讓行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先行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四)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按規定通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二)在人行橫道上坐臥、停留、嬉鬧,妨礙車輛合法通行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三)在有設定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不從上述設施通行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人行橫道,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五)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六)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停放機動車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等規定從重處罰。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未設停放地點的區域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租賃腳踏車等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採取綜合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對亂停放問題嚴重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照規定限制其投放。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個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隨地吐痰,拋棄有害垃圾、廚餘垃圾或者其他污穢物質、口香糖殘渣等難以清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一百元罰款。
個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棄紙屑、菸蒂、食品容器、物品包裝袋等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當場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個人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吸菸區域,吸菸或者攜帶正在燃燒的菸草製品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且不予退還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提供菸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三)對吸菸者未予以勸阻,或者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其相關信息進行記錄:
(一)擾亂車船等公共運輸工具秩序的;
(二)破壞文物古蹟、旅遊設施、生態環境的;
(三)違反旅遊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
(四)依照本規定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對前款規定的旅遊者,旅行社、景區等旅遊經營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具體辦法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未書面告知旅遊者不得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列舉的行為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導遊在導覽過程中,未告知旅遊者不得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列舉的行為,對旅遊者的此類行為未予以勸阻,或者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相關情況通報所在旅行社;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旅行社、導遊有前兩款行為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錄入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實施信用評價和懲戒。
第四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經營財物,並按照占用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處以罰款:
(一)占用城鎮地區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二)擅自占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的;
(三)經批准臨時使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但破壞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
(四)城鎮地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牆設攤經營的。
第四十七條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未按照規定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依照《廈門經濟特區養犬管理辦法》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在思明區、湖裡區或者其他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內,有燃放煙花爆竹等禁止性行為的,依照《廈門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行人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為,自願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持交通秩序後,免予處罰。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個人有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受到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參加並按要求完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以折抵全部、部分罰款。參加社會服務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本人完成,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恢復執行原罰款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條屬於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該行為最高罰款額度的兩倍處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告知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並依法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一年內被依照本規定行政處罰五次以上且情節嚴重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違法行為人謾罵、威脅、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勸阻人,或者妨礙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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