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滄投資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海滄投資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廈門海滄投資區發布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海滄投資區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滄杏林台商投資區建設局
【發布文號】廈府[1993]滄001號
【發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促進海滄投資區(以下簡稱投資區)的開發和適應投資區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廈門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海滄台商投資區暫行管理辦法》,對投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一、投資區100平方公里的土地均由海滄杏林台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要根據投資區總體規劃和年度確定的開發計畫,分批下達近期開發重點;管委會建設局實施規劃建設的管理和土地統一審批。
二、投資區重點開發區建設,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採用招、投標、協定或經管委會批准的其他方式,組織國內外投資者集中成片開發建設。
三、投資者通過有償出讓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從事開發經營的,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招標書、協定和契約中必須包括具體規劃設計要求或規劃設計方案。
四、投資者進行土地成片開發,應按照批准的詳細規劃實施。如需修改、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凡需自行編制詳細規劃的,須按規定委託具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編制,並按規定上報批准。
五、投資者在投資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按有關規定向管委會建設局報送建設工程擴初設計或設計方案,經審查同意並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投資者在投資區內的建設項目,經管委會建設局同意可委託國外企業設計。
七、投資區內原有企事業單位的改建、擴建和新建項目,原則上應在近期重點開發地區內統籌安排,並符合詳細規劃和村鎮改建規劃。
八、在投資區控制範圍內的村鎮城市化改造的各項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分區規劃要求,嚴格控制農村地區零星布點、分散使用土地。
九、投資區內的重點開發地區、重要路段,均由管委會建設局實施統一規劃管理。土地實行預征和實征相結合的辦法。需要徵用土地的,由管委會建設局統一安排。
十、村鎮改建和村鎮企業建設的詳細規劃、建設工程的選址及建築設計方案由管委會建設局組織審批,並按規定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一、本辦法由海滄杏林台商投資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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