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推進區人民政府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09日 
  • 發布機構: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廈海政〔2004〕94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區人民政府及組成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共廈門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共廈門市海滄區委的決策和部署,充分發揮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的作用,努力把握大局、抓住重點、求真務實,不斷愚戲察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廉潔奉公,勤政為民。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增強政府整體合力,切實貫徹落實區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認真貫徹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各項決議,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及時處理人民代表的建議和議案。要加強同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聯繫,及時通報每個時期的工作情況和部署。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應主動與區政協、各民主黨派進行民主協商,充分聽取意見,自覺接受民主監督。要重視發揮輿論媒體的宣傳和監督作用,加強對政務活動的報導,增強政務工作透明度,傾聽民眾對政府工作的批評和櫃盼台建議。

第二章

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能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職能:
1、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規範性檔案;
2、領導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的工作,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能;
3、改變或者撤銷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各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照嘗灑說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制全蒸廈定並執行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本區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以及財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7、保護各種經濟組墊射頸織的合法權益;
8、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並經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各委員會、各局、各辦公室的主任、局長。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區長外出期間,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受區長委託,主持或負責安排區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項重大問題,必須經區長辦公會議、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規範性檔案,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殃全議案、人事任免的檔案,由區長簽署。
第九條 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十條 各委員會、各局、各辦公室的主任、局長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代表區人民政府行使職權。重大問題、重要情況必須及時向區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區性會議制度。以擔旬挨罪上會議由海滄台商投資區管委會與區人民政府聯席召開。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人民政府全體成員,即區長、副區長和區人民政府各委員會、各局、各辦公室的主任、局長,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外各局局長、各鎮鎮長列席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區紀委、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負責同志,區委各部門,區人民武裝部,區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根據會議內容也可邀請相關單位負責人等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共廈門市委、市政府以及中共廈門市海滄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2、通報形勢,總結、部署政府工作;
3、傳達、通報其他重要事項。
4、討論其他需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出席,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區監察局局長、區人人武裝部部長固定列席會議,與會議議題有關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根據議題討論的需要,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有關領導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討論通過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措施、規範性檔案等;
2、討論通過本區經濟發展計畫、城區總體規劃、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其他各項事關全局、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3、討論通過本區重大工程和區人民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的安排;
4、分析經濟、社會發展的態勢,研究本區經濟運行、開發建設和社會發展中需要各部門合力重點推進的工作;
5、通報在本區舉辦的重大內外事會議、活動的方案和籌備情況;
6、聽取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重要工作的情況匯報,溝通重要信息;
7、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共廈門市委、市政府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和國家重要法律,以及中共廈門市海滄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措施、意見;
8、討論其他需列入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問題。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中共廈門市委、市政府以及中共廈門市海滄區委的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
2、區長總結部署階段性重要工作;
3、副區長通報分管範圍內的工作情況;
4、研究處理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5、確定區人民政府領導的工作分工;
6、討論需要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區人民政府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可根據需要安排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由區長、副區長委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分別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主要任務是:
1、研究處理屬於區人民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某一業務事項;
2、研究處理屬於區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某一業務事項;
3、研究處理某一全區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4、研究處理某一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5、研究某一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
6、研究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對某一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7、研究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處理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的議題由有關部門提出,經分管副區長審核,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報區長審定。特殊情況下,需臨時增加討論的事項,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區長審定。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確定。
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副區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區長請假。出席或列席會議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單位和各鎮的主要負責同志,確有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請假,並經區長同意。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有關主持會議的區人民政府領導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同志簽發。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需要向區人民政府會議匯報的問題及提交討論決定的事項,事先必須作好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並形成簡要的匯報材料;對請示的事項和提出的建議,凡涉及有關部門、單位或鎮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土地、規劃、財政、機構、編制、改革等方面的問題,要在會前充分協商,形成一致意見。經過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匯報單位在會上要將意見分歧如實匯報。
凡事先未經協商、徵求意見的議題,不予安排審議。各部門、單位向區人民政府會議匯報問題,要有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同意的匯報提綱,一般應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匯報的內容要有針對性,對存在的問題和準備採取的措施要提出明確的意見;匯報人的發言要簡明扼要,不超過會議規定的時間。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要求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應提前半年月行文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以下原則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區人民政府領導審批:
1、精簡高效。對於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對於主題重複、內容相同或接近的會議,要儘量合併召開;對於能以小範圍召開的會議或能以檔案直接指導工作的,儘量不召開大會;對於能以書面總結和書面通報表彰的,儘量不召開全區性總結表彰大會;會議時間能短則短。
2、範圍適當。對於已經批准召開的會議,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格、規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按從嚴控制出席範圍、會議規格和減少陪會的原則,妥善協調安排。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除涉及全局性、綜合性內容或必須由正職領導參加的外,一般應按“誰主管、誰參加”的原則確定出席範圍。
3、準備充分。凡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要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做好各項會務準備工作,包括起草和印製會議材料、落實參會人員、聯繫會場、印發會議通知和進行會場布置,以及落實新聞報導和會場保衛等。

第五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及省、市有關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上報的公文必須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收文登記,公文的審批按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重大問題,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後報送區長審批,必要時,由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文,屬於一般問題和區人民政府已經做出決策、原則範圍內的日常工作問題,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後,一般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區長會審後再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範要求核稿報分管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區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須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並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通過市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屬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的,由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辦理的,或文內註明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的,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後,須由分管副區長或區長審閱簽發。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檔案時,主批人應簽署明確的意見,並簽姓名和審批時間。審批來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可以公開的檔案,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按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可通過報刊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對越級請示、報告件,區人民政府原則上不予受理。除總體規劃、總體方案等綜合性較強的檔案外,請示應一事一報。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職權範圍內的,由部門、單位自行發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的,可以聯合發文,但應明確主辦部門、單位。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通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部門聯合發文時,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對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提出協調建議報區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區長進行協調或裁定;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事項,提交區政府常務會或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對於區人民政府交由各部門、單位辦理的檔案,要加強催辦、督辦;對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要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第六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區人民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區委、區人大、區人民政府、區政協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區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單位、各鎮召開的專項業務會議、座談會、研討會等一般性會議,以及各類純屬禮儀性的開工、竣工、開業典禮、展覽、展銷、開幕式剪彩、校慶、簽字儀式、參觀紀念活動,確實需要安排的,應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參加。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區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批准的方案進行新聞報導。區人民政府領導召集的各種會議、下基層調查研究、現場辦公,需要新聞報導的,應通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三十條 區長出訪,由區人民政府僑台外事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副區長出訪,經區長同意後,由區人民政府僑台外事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
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其他工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各鎮人民政府領導出訪,必須經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後,報區長審批。經批准後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區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各部門領導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於一次,因工作性質需要的按實際需要安排。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凡屬一般性考察、學習和沒有明確公務或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予批准。

第七章

工作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工作報告和通報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區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定期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每半年向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老幹部通報工作情況,重大的工作部署,在決策前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匯報工作。進行工作報告的時間一般為每季度一次,通過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匯報。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1、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要報告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所做出的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2、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各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主要報告階段工作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工作報告要形成文字材料。

第八章

出差、休假等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實行離開廈門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和銷假制度。區長離廈出差或因私請假離廈,應填寫區級班子成員外出報告單,經區委主要領導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市長批准後,由區府辦向常務副區長或各位副區長通報,同時向市府辦、區委辦報備;副區長、區府辦主任離廈出差和因私請假離廈應填寫外出審批表,報區長審批後送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區委辦,副區長外出審批表還應抄報市府辦備案。以上人員回廈後均要及時口頭向批准人銷假。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離廈出差和因私請假離廈,應填寫外出審批表,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送區長閱知和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副職領導出差和因私請假離廈,需填寫外出審批表,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後,送區政府分管領導閱知和區政府辦公室備案。以上人員回廈後均要及時口頭向批准人銷假。處級以上(含處級)領導幹部外出或請假均應向區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休假制度,安排好本人及班子成員的休假。區長的年度休假安排,應報區委主要領導批准,並向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通報,並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的年度休假安排,應報區長批准並向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如在長假期的節假日有離廈外出安排,需事先徵得區長同意,並將外出時間、聯繫方式等通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年度休假安排和長假期外出安排,應事先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請假,並向區政府辦公室備案。以上人員回廈後均要及時口頭向批准人銷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區長外出期間,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受區長委託,主持或負責安排區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項重大問題,必須經區長辦公會議、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和規範性檔案,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的檔案,由區長簽署。
第九條 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十條 各委員會、各局、各辦公室的主任、局長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代表區人民政府行使職權。重大問題、重要情況必須及時向區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區性會議制度。以上會議由海滄台商投資區管委會與區人民政府聯席召開。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人民政府全體成員,即區長、副區長和區人民政府各委員會、各局、各辦公室的主任、局長,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外各局局長、各鎮鎮長列席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區紀委、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負責同志,區委各部門,區人民武裝部,區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根據會議內容也可邀請相關單位負責人等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共廈門市委、市政府以及中共廈門市海滄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2、通報形勢,總結、部署政府工作;
3、傳達、通報其他重要事項。
4、討論其他需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出席,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區監察局局長、區人人武裝部部長固定列席會議,與會議議題有關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根據議題討論的需要,可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有關領導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討論通過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措施、規範性檔案等;
2、討論通過本區經濟發展計畫、城區總體規劃、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其他各項事關全局、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3、討論通過本區重大工程和區人民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的安排;
4、分析經濟、社會發展的態勢,研究本區經濟運行、開發建設和社會發展中需要各部門合力重點推進的工作;
5、通報在本區舉辦的重大內外事會議、活動的方案和籌備情況;
6、聽取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重要工作的情況匯報,溝通重要信息;
7、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共廈門市委、市政府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和國家重要法律,以及中共廈門市海滄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措施、意見;
8、討論其他需列入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問題。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中共廈門市委、市政府以及中共廈門市海滄區委的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
2、區長總結部署階段性重要工作;
3、副區長通報分管範圍內的工作情況;
4、研究處理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5、確定區人民政府領導的工作分工;
6、討論需要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區人民政府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可根據需要安排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由區長、副區長委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分別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主要任務是:
1、研究處理屬於區人民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某一業務事項;
2、研究處理屬於區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組織實施的某一業務事項;
3、研究處理某一全區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4、研究處理某一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5、研究某一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
6、研究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對某一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7、研究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處理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的議題由有關部門提出,經分管副區長審核,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報區長審定。特殊情況下,需臨時增加討論的事項,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區長審定。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確定。
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副區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區長請假。出席或列席會議的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單位和各鎮的主要負責同志,確有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向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請假,並經區長同意。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有關主持會議的區人民政府領導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同志簽發。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需要向區人民政府會議匯報的問題及提交討論決定的事項,事先必須作好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並形成簡要的匯報材料;對請示的事項和提出的建議,凡涉及有關部門、單位或鎮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土地、規劃、財政、機構、編制、改革等方面的問題,要在會前充分協商,形成一致意見。經過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匯報單位在會上要將意見分歧如實匯報。
凡事先未經協商、徵求意見的議題,不予安排審議。各部門、單位向區人民政府會議匯報問題,要有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同意的匯報提綱,一般應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匯報的內容要有針對性,對存在的問題和準備採取的措施要提出明確的意見;匯報人的發言要簡明扼要,不超過會議規定的時間。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要求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應提前半年月行文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以下原則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區人民政府領導審批:
1、精簡高效。對於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對於主題重複、內容相同或接近的會議,要儘量合併召開;對於能以小範圍召開的會議或能以檔案直接指導工作的,儘量不召開大會;對於能以書面總結和書面通報表彰的,儘量不召開全區性總結表彰大會;會議時間能短則短。
2、範圍適當。對於已經批准召開的會議,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格、規模。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按從嚴控制出席範圍、會議規格和減少陪會的原則,妥善協調安排。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除涉及全局性、綜合性內容或必須由正職領導參加的外,一般應按“誰主管、誰參加”的原則確定出席範圍。
3、準備充分。凡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要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做好各項會務準備工作,包括起草和印製會議材料、落實參會人員、聯繫會場、印發會議通知和進行會場布置,以及落實新聞報導和會場保衛等。

第五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及省、市有關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上報的公文必須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收文登記,公文的審批按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重大問題,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後報送區長審批,必要時,由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文,屬於一般問題和區人民政府已經做出決策、原則範圍內的日常工作問題,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後,一般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區長會審後再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範要求核稿報分管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區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須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區長或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並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通過市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屬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的,由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辦理的,或文內註明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的,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後,須由分管副區長或區長審閱簽發。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檔案時,主批人應簽署明確的意見,並簽姓名和審批時間。審批來文時,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可以公開的檔案,經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按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可通過報刊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對越級請示、報告件,區人民政府原則上不予受理。除總體規劃、總體方案等綜合性較強的檔案外,請示應一事一報。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職權範圍內的,由部門、單位自行發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的,可以聯合發文,但應明確主辦部門、單位。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通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部門聯合發文時,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同志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對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提出協調建議報區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區長進行協調或裁定;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事項,提交區政府常務會或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對於區人民政府交由各部門、單位辦理的檔案,要加強催辦、督辦;對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要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第六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區人民政府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區委、區人大、區人民政府、區政協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區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各單位、各鎮召開的專項業務會議、座談會、研討會等一般性會議,以及各類純屬禮儀性的開工、竣工、開業典禮、展覽、展銷、開幕式剪彩、校慶、簽字儀式、參觀紀念活動,確實需要安排的,應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參加。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區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批准的方案進行新聞報導。區人民政府領導召集的各種會議、下基層調查研究、現場辦公,需要新聞報導的,應通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三十條 區長出訪,由區人民政府僑台外事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副區長出訪,經區長同意後,由區人民政府僑台外事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
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和其他工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各鎮人民政府領導出訪,必須經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後,報區長審批。經批准後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區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各部門領導出訪一般一年內不多於一次,因工作性質需要的按實際需要安排。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凡屬一般性考察、學習和沒有明確公務或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予批准。

第七章

工作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實行工作報告和通報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區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定期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每半年向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老幹部通報工作情況,重大的工作部署,在決策前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定期向區人民政府匯報工作。進行工作報告的時間一般為每季度一次,通過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匯報。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1、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要報告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所做出的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2、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各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主要報告階段工作情況、存在問題、解決辦法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工作報告要形成文字材料。

第八章

出差、休假等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實行離開廈門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和銷假制度。區長離廈出差或因私請假離廈,應填寫區級班子成員外出報告單,經區委主要領導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市長批准後,由區府辦向常務副區長或各位副區長通報,同時向市府辦、區委辦報備;副區長、區府辦主任離廈出差和因私請假離廈應填寫外出審批表,報區長審批後送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同時抄送區委辦,副區長外出審批表還應抄報市府辦備案。以上人員回廈後均要及時口頭向批准人銷假。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單位和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離廈出差和因私請假離廈,應填寫外出審批表,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送區長閱知和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副職領導出差和因私請假離廈,需填寫外出審批表,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後,送區政府分管領導閱知和區政府辦公室備案。以上人員回廈後均要及時口頭向批准人銷假。處級以上(含處級)領導幹部外出或請假均應向區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休假制度,安排好本人及班子成員的休假。區長的年度休假安排,應報區委主要領導批准,並向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通報,並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的年度休假安排,應報區長批准並向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如在長假期的節假日有離廈外出安排,需事先徵得區長同意,並將外出時間、聯繫方式等通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年度休假安排和長假期外出安排,應事先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請假,並向區政府辦公室備案。以上人員回廈後均要及時口頭向批准人銷假。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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