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法制局

清理、編纂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國家和省傳送徵求意見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研究,提出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法制局
  • 局長:黃 傑  
  •  副局長孫發明 
  • 辦公室主任:鄒家林 
職責介紹,領導,內設機構,

職責介紹

(一)對市政府法制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調研,編制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規劃草案,擬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意見,指導、協調、督促市直各委、辦、局和各區政府貫徹落實市政府確定的依法行政各項工作目標。
(二)統籌規劃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擬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起草或牽頭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審查修改和協調論證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與WTO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審查和諮詢工作;承辦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
(四)承辦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做好行政審批成果與立法相銜接工作,負責本市新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審查工作。
(五)組織與WTO有關的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標準外文文本的翻譯、審定工作。
(六)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和本局立法顧問的相關事務;組織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立法聽證和專家諮詢論證工作;
(七)承辦對新頒布的政府規章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負責政府規章登報工作。
(八)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辦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工作;承辦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法律、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十)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委託執法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受理錯案責任追究和新法規執行情況報備。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和執法證件的頒發工作。
(十二)擬定市政府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組織或者參與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
(十三)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章、檔案和意見。
(十四)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執行中的矛盾和爭議。
(十五) 負責市政府公告欄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開展新法規、規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宣傳工作。
(十六) 受市政府委託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的有關工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職能情況進行監督。
(十七) 辦理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受市政府委託承辦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複議案件和市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相關工作,處理由市政府承擔的行政賠償事務,對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區政府的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進行指導。
(十八)負責有關政府法制的統計工作。
(十九) 負責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諮詢服務和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術交流活動。
(二十)負責聯繫指導仲裁委。組織開展仲裁機構的組建和換屆工作,指導和監督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領導

黃 傑 局長
孫發明 副局長
鄒家林 辦公室主任

內設機構

辦公室(黨工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工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國有資產、財務等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督辦、信息化、信訪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研究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有關指示、決定在市國有企業的貫徹執行。
統計評價處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
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提出業績認同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估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的監管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研究、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和執行方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對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企業改革方針政策;推進所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流動重組及結構調整的意見和方案;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改組中的重大問題。
政策法規處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有關法規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權經營制度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調查研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的情況和問題;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稽查監督處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 ,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監事報告制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損害、侵犯國有資產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進行查處;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定;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總監的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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