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民營科技型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3]綜291號
【發布日期】1993-12-06
【生效日期】1993-1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民營科技型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1993年12月6日廈府〔1993〕綜291號)
第一條為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根據國家科委、體改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結合廈門市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民營科技型企業是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密集產品的研製、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實行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科技型企業。包括國有民營經濟、集體經濟、合作經濟和股份制經濟,以及個體、合夥、私營和外資經濟成份。
第三條民營科技型企業,含民有民營和國有民營兩類。民有民營是指由非在職科技人員遵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方式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國有民營包括如下類型:
(一)國有科技機構、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用國有資產創辦,由科技人員按民營運行機制管理的科技型企業;
(二)改革中通過訂立長期承包、租賃、委託經營協定等形式,由科技人員經營的企業。
第四條設立民營科技型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之外,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二)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在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一個月內,按技術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科委辦理民營科技型企業認定手續,經認定後,發給《技術貿易資格證》,方可享受民營科技型企業和特區技術貿易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民營科技型企業的變更、歇業、宣告破產等,在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後,報科委備案。
第六條從事科技開發與生產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經營期限定為十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從獲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民營科技型企業的減免稅暫比照全民所有制科技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屬中試產品,按規定給予減免所得稅。
第八條民營科技型企業,可參照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院所外貿經營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可賦予自營進出口權和境外投資權,允許到國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銷售網點,組建跨國公司。
第九條民營科技型企業可向科委申請科技計畫、成果鑑定、成果評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屬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國家和特區有關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鼓勵歸國留學人員到廈門市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或在民營科技型企業工作的歸國留學人員,可以根據特區引進人才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鼓勵企事業科技人員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或到民營科技型企業工作。這些人員可申請辦理停薪留職,並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銀行對有還貸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的民營科技型企業,應給予支持,優先安排貸款。
第十三條民營科技型企業的負責人和科技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境或出國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出境或出國手續。由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審核,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民營科技型企業科技人員的職稱評定,有關外語和科研成果的考核條件可適當放寬。按系列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由民營科技型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特區的有關規定,民營科技型企業可向有關管理部門申請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有條件的大中型民營科技型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成立股份制公司。有條件的可申請成立企業集團。
第十六條市科委對民營科技型企業履行認定、監督、協調和服務的職責。
第十七條民營科技型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有合格的財會人員。
第十八條民營科技型企業可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通過市人才流動管理機構,自主招聘專業技術人員。招聘人員的人事關係由市人才流動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九條民營科技型企業聘用工作人員及其有關的事項,可參照“三資”企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民營科技型企業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行年檢後應向市科委提交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有關材料,經認定後,方能繼續享受民營科技型企業及技術貿易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科委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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