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桑拿按摩業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桑拿按摩業管理暫行規定》是1989-11-08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性法律條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9]綜334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桑拿按摩業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1月8日廈府〔1989〕綜334號)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桑拿按摩業的合法經營,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按摩業包括桑拿按摩業、理髮美容的按摩業。
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內設以醫療為目的的按摩科、室,按衛生部門有關規定辦理,不屬本規定的範圍。
第三條桑拿按摩業只限於涉外賓館、酒店開辦,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經營。經批准開業的,不得租賃和承包給個人經營。
理髮、美容行業開設的按摩項目,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但只限於頭部按摩,由理髮、美容師在美容座椅上進行,不得另設按摩室、按摩床(椅)和專門按摩人員。
第四條開辦桑拿按摩業,其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切工作用房或通道,應保證光線充足,燈光明亮,裝有足夠的備用應急燈,照明設備不準裝置調節開關;
(二)按摩房高度必須在2.8米以上,門、窗離地面一米以上應裝透明的玻璃,不準裝置布簾;
(三)每間按摩房擺設二張以上的床位;
(四)設定更衣室和供每位客人使用的衣櫃、貴重物品暫存處;
(五)配有急救設施。
第五條申請開辦桑拿按摩業,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衛生部門審核發給《衛生許可證》,公安機關審核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
桑拿按摩業歇業、轉業、合併、遷移、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名稱、設施或安全設備,應提前一個月報原批准機關審核同意辦理相應手續。
第六條一切從業人員必須是本市成年常住人口(特殊情況經批准除外),經體格檢查合格,衛生部門發給《健康證》。按摩從業人員還須經市以上衛生、商業部門技術培訓,考核合格發給證件並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培訓,發給統一的服務證章,方可上崗位工作。
第七條只許同性按摩,不準異性按摩。從事按摩工作只許在經營場所內進行,不準登門服務,營業時間限定每天從8時至21時。
第八條經營桑拿按摩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度,對客人暫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並根據經營規模設定治安保衛組織,配備專職的安全保衛人員。
第九條經營桑拿按摩業的法定代表人,負有維護經營場所治安秩序的責任,必須建立落實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全體從業人員做好治安保衛工作,積極同各種不良風氣開展鬥爭。對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並協助查處。
第十條從業人員必須做到:
(一)營業時間內應著統一的工作服;
(二)不準以色情挑逗、勾引顧客;
(三)按摩操作必須嚴格按照規範要求進行,不得對人體敏感部位進行按摩。
第十一條經營場所必須懸掛《顧客須知》,要求和督促顧客遵守如下規定:
(一)不準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行為;
(二)不準酗酒、喧鬧或有傷風敗俗的舉止;
(三)不準挑選、指定按摩人員;
(四)不準提出違反規定的按摩動作。
第十二條對流氓滋事、毆打報復管理人員和侵害經營者權益的,將依法懲處。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經營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由公安、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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