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杏林灣墾區及其水庫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於1990年,發文號為:廈府[1990]綜017號,屬於地方法規。該規定主要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務院發布的《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切實搞好杏林灣水庫、集美水閘的安全防護和庫區資源的綜合利用,充分發揮擋潮排澇和城鄉供水的效益,促進工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專項規定。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0]綜017號
【發布日期】1990-02-03
【生效日期】1990-0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廈府[1990]綜017號
【發布日期】1990-02-03
【生效日期】1990-0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杏林灣墾區及其水庫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2月3日廈府〔1990〕綜017號)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國務院發布的《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切實搞好杏林灣水庫、集美水閘的安全防護和庫區資源的綜合利用,充分發揮擋潮排澇和城鄉供水的效益,促進工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成立杏林灣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杏林灣管委會)。下設杏林灣墾區管理所(以下簡稱管理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集美水閘、杏林灣水庫所屬一切設施,集杏海堤以內廈門市高程2.5米範圍內的水域及其水土資源和墾區內的地下溫泉資源均由管理所統一管理,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杏林灣墾區開發和利用均應符合確保水利工程安全與效益和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並需報市水電局和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批後實施。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集杏海堤內水域張網捕魚、釣魚和毒、炸、電魚;不得在水閘區水域游泳和停靠船隻;禁止在水閘區及排洪溝兩岸和堤岸上堆放物資、垃圾、設停車場。凡建造排入水庫內的任何排水設施均應向管理所申請,經批准後報市水電局、城市規劃管理局及市環保局審定並辦理建設許可證,方可實施。嚴禁向杏林灣內超標排放三廢。
四、在墾區內取沙,必須向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在指定的地點採集,並按規定繳費。
五、凡需進入水閘、水庫內的船隻需經管理所批准,並繳納管理費方可進入。
六、凡在墾區內進行教學、科研等活動,需經管理所同意和安排,方可進行。
七、集杏海堤內廈門高程3.90米(最高洪水位)以下範圍為水利保護區。為發揮堤壩、水閘對墾區的保護作用,區內的種植、養殖、工業、商業、溫泉開發利用、旅遊等業和碼頭、倉庫、堆場及其他建築物均應按規定的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向管理所繳納墾區保護費。保護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堤岸水閘的維護。水庫灌區的耕地及各用水單位須按標準向管理所繳納水費。
以上各項收費標準需報市物價局批准後施行。
以上各項收費標準需報市物價局批准後施行。
八、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以上規定。違者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或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杏林灣管委會可根據本暫行規定,提出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備案。
十、本規定由市水電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