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本島工業建築使用功能臨時變更審批管理辦法

進一步推進廈門本島現有存量工業建築的改造利用,有效引導企業盤活存量資產,促進城市功能更新,規範工業建築功能臨時變更的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本島工業建築使用功能臨時變更審批管理辦法
  • 外文名:Xiamen city industrial building on the use of temporary changes in the funct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management approach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廈門市本島工業建築使用功能臨時變更審批管理辦法
城鄉建設
廈府辦41號
廈門市政府
2011-3-3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廈門本島現有存量工業建築的改造利用,有效引導企業盤活存量資產,促進城市功能更新,規範工業建築功能臨時變更的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受理對象
國有建設用地上土地用途為工業廠房、倉庫及其非生產性配套設施的建築。
第三條受理範圍
在下述區域內經依法批建、土地使用年限未滿,且建築已竣工驗收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工業建築:
1、北至興湖路,南至南山路,西至疏港路,東至福廈路(詳見附圖1)。
2、北至湖裡大道,南至薛嶺山、虎頭山,西至機場路,東至縣黃路(詳見附圖2)。
3、在上述範圍外,位於城市主幹道、次幹道兩側,對城市景觀有影響的建築;對周邊相鄰為已規劃或已建成生活區產生負面影響的建築,且所在的片區近期不進行整體拆遷改造,又未列入政府近期收儲計畫的,個案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四條受理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土地房屋權屬人(單位)。
2、以原項目整體或其中單獨的棟(座)為單位進行受理。
3、在許可審批階段前,申請人須向相關職能部門申請辦理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環保等前置審批手續。
4、改造方案應由具有相應建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單位應提供變更後滿足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等各種規範要求及規定的證明材料。
5、項目所在地的區政府同意變更的書面意見。
6、需個案報市政府研究確定的,由規劃部門在初步審查階段上報。
第五條許可要求
1、不改變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房屋權屬人。
2、變更後的建築使用功能符合政府鼓勵發展的第三產業(居住建築、養老院除外)。
3、除必要的建築入口雨棚、電梯間以及消防疏散樓梯改造擴建外,不得增加建築面積。
4、建築功能臨時變更許可年限為5年;確需延期且所在片區未列入改造或收儲計畫的,須在期滿前1個月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過5年。
5、若涉及影響利害關係人權益的,應按程式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六條許可結果
1、符合要求的,核發《準予臨時變更建築物使用功能決定書》。申請人應根據《廈門本島工業建築使用功能臨時變更土地年租金徵收管理暫行規定》,向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辦理契約及年租金繳交手續,憑契約和年租金繳清發票到市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視窗領取《準予臨時變更建築物使用功能決定書》。
2、不符合要求的,核發《不準予臨時變更建築物使用功能決定書》。
第七條審批程式
1、初步審查:(略)
2、前置審查:(略)
3、許可審批:(略)
第八條審批時限
辦理工業建築功能臨時變更各階段時限均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市、區政府審批時間);重大、複雜的項目經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九條監督檢查
經規劃許可的工程改造完成後,須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改造竣工規劃條件核實,並報原前置審批管理部門辦理工程改造驗收手續。
第十條其他規定
在變更使用期限內,若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收儲或拆遷的,仍按原土地房屋權證載明的土地用途和建築物使用功能給予賠償。
本管理辦法由廈門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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