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共二十九條,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房屋安全鑑定和防治管理規定》(1997年11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和2012年3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正)和《廈門市實施〈廈門市房屋安全鑑定和防治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廈府﹝1999﹞綜02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房屋安全鑑定和防治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規定全文,說明,解讀,

規定全文

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產權房屋的安全責任確定、鑑定、危險房屋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建築以及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房屋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規定;
二監督管理房屋安全鑑定機構;
三建立危險房屋信息管理系統;
四組織、協調涉及房屋安全的突發重大事故應急搶險;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所屬的房屋管理機構協助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做好本市房屋安全的相應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各分局(以下簡稱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安全排查; 二危險房屋的登記、建檔以及危險房屋警示標誌的設定; 三緊急情況下組織、協調危險房屋應急搶險;
四房屋安全執法監察工作;
五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所屬的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協助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做好相應具體事務。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業務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房屋安全的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所在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二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治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協助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登記以及設定危險房屋警示標誌;
四颱風、暴雨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對危險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組織疏散、轉移和臨時安置相關人員;
五緊急情況下對危險房屋採取應急搶險措施;
六協助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的其他職責。
前款規定的職責可以按照規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履行。
第七條 有關行政部門負責下列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設、交通、水利、市政園林等部門按照職責督促相關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對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工程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二教育、衛計、體育、文化、交通等部門定期組織對學校、醫院、場館、車站等公共建築的房屋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房屋安全隱患的,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三公安、安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範,參與行業信用評價,協助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相關工作。
第九條 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求助、投訴和舉報。
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接到求助、投訴和舉報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告知處理結果;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在接到投訴和舉報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信息告知有查處職責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
購買政策性住房部分產權的,購買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產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依照設計功能、建築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修繕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三裝飾裝修符合相關房屋安全規定;
四防治白蟻;
五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安全鑑定費用; 六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拆改、破壞建築結構或者結構構件,影響房屋安全;
二超標準增加房屋荷載;
三擅自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四違反規定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明顯沉降、開裂、變形、嚴重腐蝕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情形的;
二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築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共建築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未鑑定,經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催告仍未在規定期限內委託鑑定,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代為委託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五條 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機構,應當向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備案。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備案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錄及時向社會公開。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房屋安全鑑定標準、規範進行鑑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鑑定時發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隨時可能出現倒塌等情形的,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並報告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安全進行鑑定後,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屋安全鑑定報告由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和鑑定機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應當明確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人對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鑑定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申請覆核。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覆核並出具意見。
第十八條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3日內將鑑定報告報送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
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收到危險房屋鑑定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對危險房屋採取相應安全措施,排除危險;對暫時不能排除危險的房屋,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設定明顯的危險房屋警示標誌,並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危險房屋信息統一管理制度。
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危險房屋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和統一管理;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危險房屋地址、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及治理情況等信息予以登記,並及時納入信息管理系統。 危險房屋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方便查詢。
第二十條 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其出租、出借。
對未經治理的危險房屋,納入本市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商事登記機關對將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區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制定年度檢查計畫,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指導相關單位、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預案。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收到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要求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未進行治理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催告;經催告後房屋安全責任人仍不履行治理責任,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立即採取措施控制險情。
房屋險情得到有效控制後,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繼續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將其納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統,實行信用監管;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徵收。
第二十三條 在危險房屋治理過程中,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申請住宅建設以及其他建設活動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並優先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房屋安全救助制度。市、區人民政府對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按照規定在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等方面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五條 因突發事件或者自然災害等導致房屋出現突發險情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預案的要求,立即組織房屋安全應急搶險,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採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
三利用鄰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砍伐或者遷移影響排除危險措施實施的樹木;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將未經治理的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的,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履行相應義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危險房屋鑑定報告報送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的,由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規定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房屋安全鑑定和防治管理規定》(1997年11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和2012年3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正)和《廈門市實施〈廈門市房屋安全鑑定和防治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廈府﹝1999﹞綜022號)同時廢止。

說明

《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2016年市政府立法計畫確定的規章正式項目。6月下旬起草單位市國土房產局將該規章草案送審稿報送我局審查後,我局即按照相關立法程式抓緊開展審查工作,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8月底將《規定》草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11月中下旬《規定》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由莊稼漢代市長簽署第167號市政府令公布。現將《規定》有關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過程
市法制局在立法審查過程中,主要採取了以下方式廣泛徵求意見:一是書面徵求了市人大、政協相關專委會,各區政府以及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二是召開了由市編辦、各區政府以及市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三是分別組織召開了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四是深入到思明區後濱路、大同路、開元路等危房較為集中的路段開展調研,聽取基層管理人員和房屋安全責任人的意見;五是通過市政府網站和“廈門市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聽取民意、匯集民智。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且相關部門基本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形成了《規定》草案,於2016年11月18日報經市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11月28日莊稼漢代市長簽署第167號市政府令公布《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
二、主要意見及採納情況說明
自《規定》草案送審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以來,共收到各類意見和建議近110條,主要採納和修改情況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在專家論證會上,有專家提出《規定》草案送審稿不能僅以合法產權的房屋作為規制對象,對那些不合法房屋的安全管理也應有相應的制度安排。經研究,《規定》部分吸納了專家意見,但考慮到我市對違法建設的房屋已有相應法規規制,且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故採取了以下處理方式,即一方面規定《規定》的規制範圍是本市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第二條),另一方面則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查處包括違法建設在內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第七條第三項)。
(二)關於鼓浪嶼上的房屋安全監管
在部門徵求意見會和專家論證會上,思明區政府和部分專家提出,對鼓浪嶼上房屋的安全管理應有所規定,否則會出現房屋安全管理上的“真空”地帶,不利於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和“申遺”工作的順利開展。經研究,《規定》綜合吸納了相關意見,在適用範圍上並未排除對鼓浪嶼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即在管理機制上突出屬地原則,發揮鼓浪嶼上相關街道辦事處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協助作用,另一方面,考慮到鼓浪嶼上歷史風貌建築較多,其保護要求也更為嚴格,且我市已經出台《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規,故《規定》在第二條第二款特別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歷史風貌建築以及風景名勝區範圍內房屋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關於市、區兩級房屋安全管理職責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市編辦、思明區政府等對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分工尚存在一定分歧。基層座談會上部分街道辦代表也提出,鎮(街)對危房管理缺乏專業技術和專業人員,協調相關部門難度較大。經研究,《規定》採納了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在與市國土房產局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房屋安全管理體製作如下規定:一是規定市、區兩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第三條);二是明確市國土與房產部門及其各分局為市、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並對相應職責作了分工(第四條、第五條);三是按照房屋安全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鎮政府(街道辦)在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業務指導下履行相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從而形成齊抓共管,增強管理實效的良性循環局面。
(四)關於相關部門職責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不少部門建議要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協作機制。考慮到房屋安全涉及建設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大型商場、學校、醫院等眾多領域的房屋安全,經研究,《規定》對相關部門職責予以細化:一是確立了市國土房產部門作為全市房屋安全工作主管部門的主體責任(第四條);二是規定建設、交通、市政、水利等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對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建設工程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第七條第一項);三是要求教育、衛計、體育、文化等部門要定期組織對學校、醫院、場館等房屋安全進行檢查(第七條第二項);四是明確公安、安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查處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第七條第三項)。
(五)關於房屋安全責任人
在專家論證會上,有專家建議應當區分承租人、借用人、部分產權人等情形分別確定責任主體。鑒於實踐中危房特別是老舊私危房的管理責任主體不清,對於落實修繕等管理責任、維護房屋安全影響較大。經研究,《規定》採納了相關專家建議:一是明確房屋有租賃、借用情形的,承租人、借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二是明確購買政策性住房部分產權的,購買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三是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四是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五是規定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第十條)。同時《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所應承擔的主要責任(第十一條),以此強化房屋安全責任人的管理責任。
(六)關於房屋安全相關禁止性規定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專家對“禁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從建築等專業角度提出了不少修改建議,如抗震與承重結構的關係、室內標高、結構構件、沉降、開裂等。經研究,《規定》採納了相關意見,將“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集中界定為:一擅自拆改、破壞建築結構或者結構構件,影響房屋安全;二超標準增加房屋荷載;三擅自降低底層室內標高;四違反規定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第十二條)。
(七)關於委託鑑定
在專家論證會及部門徵求意見會上,有專家提出應對“施工可能造成影響的周邊房屋”、鑑定費用的支付主體以及建築幕牆的鑑定等問題進行斟酌。經研究認為,相關意見有助於明晰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情形,提高規章的可操作性,因此予以採納。《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房屋地基基礎、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明顯沉降、開裂、變形、嚴重腐蝕或者出現其他嚴重影響房屋安全情形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明確代為鑑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十四條)。同時,鑒於建設工程幕牆的檢測、鑑定具有專業性,且本市規章《廈門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以及相關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建築外牆飾面、建築幕牆外門窗等已有專門規定。因此,《規定》採納了市建設局及相關專家的意見,對建築幕牆相關規定予以刪除。
(八)關於危險房屋治理
在專家論證會上,不少專家建議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通過立法實現對危險房屋的有效治理,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在相對人座談會中,有代表提出翻改建危房申請手續繁瑣,行政部門之間流程複雜,涉及市規劃局、區建設局、城管執法局等職責分工,例如島內廠房外遷之後,不少房屋鑑定為危房,但因規劃原因又不允許翻改建,部門之間政策不協調。另外還有意見認為,有的危房產權人經濟拮据難以承擔修繕或翻改建的責任等。為此,《規定》立足我市實際,本著疏堵結合原則,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在“疏”的層面,規定對危險房屋治理需要翻(改)建的,相關審批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第二十三條),儘量減少部門推諉扯皮,提高審批效率。對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等(第二十四條),具體條件按照民政、財政等部門有關檔案執行。二是在“堵”的層面,規定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其出租、出借。市政府將危險房屋納入本市禁設區域目錄(第二十條);對不履行危險房屋治理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處罰,同時納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統,實行信用監管,區人民政府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徵收,對於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治理的,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險情,以保障房屋安全(第二十二條)。
(九)關於建立危險房屋信息統一管理系統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專家提出應當建立全市危險房屋信息系統,強化管理。經研究認為,對全市危房進行全面摸底排查,並建立完整的包含危房地址、責任人、治理情況等在內的危房信息,具有現實的必要性、緊迫性,有利於危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也有利於在颱風等突髮狀態下啟動應急管理機制,維護公共安全。為此,《規定》採納了專家的意見,規定“本市實行危險房屋信息統一管理制度”(第十九條),並對市、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及鎮政府(街道辦)的職責作了規定,同時要求危險房屋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方便查詢。
(十)關於協定代管
在相對人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上,有市民代表和專家提出,部分老舊危房產權證缺失,有的產權人在海外或者下落不明,產權人之間爭議較大,協調難度大,難以達成協定。實踐中,需要出資代管修繕、改建時,房屋安全責任人不願意出錢,代管人修繕、改建完成後其則要求返還,協定代管難以操作。同時,我市現有法規《廈門經濟特區城鎮房屋管理條例》對代管的情形、方式等均有明確規定,不必再《規定》中重複,故《規定》採納了相關建議。經研究,《規定》刪除了有關協定代管的內容。
此外,根據有關意見,《規定》還在一些文字上和立法技術方面進行了相應修改和處理。

解讀

年久失修,讓許多城區老房步入了危房的行列。廈門市房屋安全怎么管理?危房該如何治理?昨日,廈門市法制局副局長丁賢志、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副局長吳志堅做客政府網“線上訪談”,權威解讀近日剛出台的《廈門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丁賢志指出,在施行近20年的《廈門市房屋安全鑑定和防治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規定》進行一系列更新,適用範圍由“本市城鎮範圍內的房屋”擴展至“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提倡房屋安全鑑定實行社會化服務模式。
在危房治理管理上,《規定》堅持疏堵結合。“堵”的層面,規定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其出租、出借,否則在責令改正之外,還將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履行相應義務的,責令改正卻拒不改正的,將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此外,對未經治理的危險房屋,將納入本市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商事登記機關對將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予備案。對於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及時治理的,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險情,以保障房屋安全。
“疏”的層面,《規定》指出,在危險房屋治理過程中,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申請住宅建設以及其他建設活動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並優先辦理。針對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在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等方面還能夠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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