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兵役工作規定

廈門市兵役工作規定,為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兵役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兵役工作規定
  •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 發布日期:1995-12-01
  • 生效日期:1995-12-01
簡述,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兵役登記,第三章 兵員徵集,第四章 義務兵優待,第五章 退伍軍人安置,第六章 罰則,

簡述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發布日期】1995-12-01
【生效日期】1995-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兵役工作規定
(1995年12月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兵役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適齡公民應徵服現役,優待現役軍人和家屬,妥善安置退伍軍人。
本規定所稱適齡公民是指戶籍在本市,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至二十二周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規定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的男性公民。
第三條市、區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兵役工作。優待、安置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四條市、區兵役機關應於當年兵役登記開始前三十日內發出兵役登記通知和公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兵役機關的通知,於兵役登記開始前七日內將登記事項通知到適齡公民。
第五條適齡公民應按兵役登記通知的要求,攜帶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及戶口簿到區兵役機關指定的兵役登記站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兵役登記證》;已領取《兵役登記證》但未被徵集的,按兵役登記通知,辦理核對手續。
第六條農村戶籍的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和體檢,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發給誤工補助和交通費用或保障其交通工具。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和體檢,應視為正常出勤。
第七條有關單位和部門,在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查驗適齡公民的《兵役登記證》,但兵役登記開始前當年滿十八周歲的適齡公民除外:
(一)招收、招聘員工;
(二)招收學生;
(三)審批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四)審批土地、灘涂的使用權;
(五)辦理出境、留學、勞務輸出手續;
(六)辦理車、船牌照、駕駛證、營運證照;
(七)辦理待業證、個人貸款等。
對適齡人民不出示《兵役登記證》的,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辦理上款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 兵員徵集

第八條全市每年徵集新兵的數量、範圍、時間、辦法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廈門警備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軍區當年的徵兵命令規定執行。
第九條適齡公民按戶籍所在地徵集。戶籍屬外省、地、市的適齡公民,回原戶籍所在地徵集。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的適齡公民,按照行政轄區民兵工作管轄範圍徵集;跨區分布的單位,按當地兵役機關指定的區域徵集;戶籍在廈門島內各區的適齡公民,可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兵役機關徵集;戶籍在廈門島外,工作單位在廈門島內的適齡公民,在其戶籍性質不變不遷的原則下,可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兵役機關徵集。
第十條城鎮戶籍適齡公民的徵集比例,根據上級當年安排了的徵集任務和城鎮戶籍人口比例進行合理分配。
第十一條徵兵期間,市、區人民政府在成立徵兵領導機構的同時,組織兵役機關、公安、安全、監察、民政、衛生、宣傳、教育、財政、交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轄區內的徵兵工作,並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辦理本單位、本轄區的徵兵工作。
第十二條體檢、政審合格、但因名額限制末徵集入伍的適齡公民,各單位招工、招乾、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錄取。

第四章 義務兵優待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依照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福建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廈門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優撫工作。
第十四條從單位應徵隊伍的義務兵,其年優待金由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屬城鎮待業青年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年優待金按不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生活費收入的30%標準發放。優待金由市、區政府各承擔50%。
農村戶籍的義務兵,其優待金實行鎮統籌、村補助,按照每年不低於上年度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5%標準發放。有條件的,逐步實行區統籌。
對義務兵家屬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由當地政府或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義務兵優待金髮給其家屬。農村的每年春節前發放;城市的每年八月一日前發放。
第十六條農村義務兵服役期間,原承包的責任田(山、灘)各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軍屬耕作發生困難時,由鎮或村負責組織必要的幫助。
第十七條城鎮義務兵服役期間,其父母或本人所在單位調整、分配、購買住房時,應將義務兵計入家庭人口,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第十八條義務兵服役期間,仍享受原單位在職職工轉正定級、調升工資等待遇,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退伍軍人安置

第十九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和鼓勵先進、鞭策後進、區別對待的原則,以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第二十條城鎮戶籍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員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服役前沒有工作的,其工作安排在堅持“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前提下,實行“雙向選擇,供需見面”的辦法。
對在服役期間立功、取得大專以上文憑的廈門島外的城鎮戶籍退伍義務兵,經廈門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批准,在廈門島內安排工作,其戶口遷入廈門島內,免交城市增容費,公安、糧食部門憑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介紹信予以辦理落戶和糧食關係。
第二十一條農村退伍義務兵的安置,按“立足農村,就近就地”的原則進行。
農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被徵用,按有關規定轉為城鎮戶籍、未取得安置補助費的,退伍時給予安排工作。
農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一次戰功,平時榮立二等功一次,或平時榮立三等功兩次者,退伍後予以辦理農轉非,並安排就業。
原屬農村戶籍的契約制工人退伍的,原單位應按服役年限順延其契約期,並在契約期滿後優先予以續簽。
第二十二條各區、鎮人民政府應以農函大分校、科協、農技站等為基地,有計畫地組織農村退伍軍人參加各種形式的農技培訓,為農村退伍軍人開闢生產就業門路,提供各種優先優惠的條件。
退伍義務兵兩用人才的開發培訓、扶持經費,由市、區人民政府安排解決。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必須積極承擔由市、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輪流分配的傷殘退伍軍人的安置任務。有關單位安置的傷殘軍人,計入該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比例數。
第二十四條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新建、擴建單位在向社會招工時必須按一定比例優先招收退伍軍人。經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實後,方可招工。
第二十五條市編制主管部門應為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子女退伍後回本系統安置提供事業單位編制內指標。
第二十六條本市入伍的轉業志願兵,由市、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予以安置。
非本市入伍的轉業志願兵,截止批准志願兵退役之日服滿役、配偶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有住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予以接收安置:
(一)配偶在本市常住戶口滿五年、結婚滿三年;
(二)服役期間榮立戰功;
(三)服役期間平時榮立二等功或平時榮立三等功四次以上。
第二十七條退伍軍人分配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確定其基本工資。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高定一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市、區政府分配的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安置任務。
第二十九條非本市入伍的復員幹部的接收參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兵役機關責令其改正;經教育後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規定第二章和第三章其他有關規定的,按照《福建省徵兵工作獎懲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四章和第五章有關規定的,由市民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經教育後不改正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對拒絕接收退伍軍人安置任務的單位,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兵役機關、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以權謀私、拘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廈門警備區司令部、廈門市民政局分別按照職責範圍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市政府頒發的有關徵兵、優撫、安置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市政府頒發的《廈門市兵役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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