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廈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廈門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外文名: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Xiamen University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名為"廈門大學校友總會",其英譯名為 "The 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Xiamen University"。
第二條 宗旨:本會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和校風,加強同海內外校友的聯繫,增進友誼和合作,推動學術和各方面的交流,促進母校教學、科研和基本建設的發展。
第三條 性質:本會是民眾性團體,由廈門大學海內外校友自願組合而成。
第四條 會址:本會設在廈門大學懷賢樓(大南7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弘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和學風,鼓勵校友在事業上不斷取得成就,樹立榜樣,激勵在校學生奮發向上。
第六條 通過與海外校友的聯誼等活動,增強校友對祖國的了解,為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第七條 促進海內外校友協助母校在教學、科研、學術交流等方面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 加強同海內外校友會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徵集資料、增強凝聚力。
第九條 編輯出版《廈大校友通訊》。
第十條 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廈大校友:
(一)凡曾在廈門大學學習過的畢業生(包括各種學歷層次)、肄業生、進修生、成人教育、留學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學習的學生。
(二)凡曾在廈門大學任職任教者,包括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等。
第十二條 校友入會程式:凡屬上述廈門大學校友承認本會會章並自願參加,經與校友總會或當地校友組織取得聯繫登記入會,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接受團體會員,國內外各地校友組織經與總會聯繫,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一)在本會產生各種機構及領導成員時,有推舉和被推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提出建議與意見,實行監督。
(三)對母校各項工作提出建議與批評。
(四)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刊物和資料。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與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參加本會與母校組織的有關各項活動。
(三)協助籌集本會經費。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與資料,積極向《廈大校友通訊》投稿。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推舉產生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屆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其基本職責是: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提出議案。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大問題,商定下屆理事會改選事宜。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組織各項活動,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會一般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常務理事會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產生常務理事15-20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推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推舉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本會日常辦事機構是校友總會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
(一)具體經辦各項事務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保持與國內外校友會的聯繫。
(三)協助接待國內外校友的參觀、訪問、講學等事宜。
(四)協助辦好每年的校慶活動。
(五)組織編輯、出版《廈大校友通訊》等刊物、資料。
第二十條 國內外各地校友可視情況設立校友組織,總會同各地校友組織在工作上加強聯繫,相互協商,必要時可予指導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學校每年撥給一定經費。
(二)海內外校友和有關方面的資助或捐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用途:
(一)組織學術交流、聯誼等活動費用。
(二)編輯出版《廈大校友通訊》等刊物費用。
(三)接待校友費用。
(四)日常辦公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委託廈門大學財務處代管,按規定財務制度執行,並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提交會員代表會議討論,經超過三分之二的與會會員表決通過,報請民政部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終止,需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超過三分之二的與會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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