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與運作基金;資助廈門大學的建設與發展項目;獎勵為廈門大學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資助遇到天災人禍等特大困難的師生和校友。
理事成員
廈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一、理事會( 36 人組成):
理 事 長:王豪傑
副理事長:朱崇實、潘世墨、李建發
秘 書 長:李建發(兼)
副秘書長:王巧萍
理 事:王豪傑、朱崇實、陳力文、潘世墨、楊 勇、
孫世剛、陳國鳳、吳世農、李建發、張 穎、
黃如彬、莊宗明、王巧萍、陳支平、陳振明、
楊信彰、廖益新、張 馨、翁君奕、蘇 力、
趙俊寧、陳金燦、黃培強、林聖彩、袁東星、
周昌樂、姜青山、劉祖國、凌世德、楊友庭、
黃鳴奮、莊國土、劉國深、劉海峰、王瑞芳、
鄭通濤
二、監事會(5人組成):
主 席:魏洪沼
監 事:魏洪沼、王為民、鄭鳴、王炳華、袁新文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中文名稱為:廈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Xiamen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XMU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廈門大學與國內外校友和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廈門大學師生,推動廈門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廈門大學已接受的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廈門市思明南路422號廈門大學頌恩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
(二)以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
(三)管理與運作基金;
(四)資助廈門大學的建設與發展項目;
(五)獎勵為廈門大學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六)資助遇到天災人禍等特大困難的師生和校友。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立理事會。首屆理事會由5-25名理事組成,均由廈門大學選派。
第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增補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優秀公民;
(三)熱心教育事業;
(四)向本基金會捐贈財產或能為廈門大學募集資金。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及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承擔執行理事會決議、承辦委託事務、維護本會聲譽及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增補、罷免理事;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理事會認為重要的事項。
其他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首屆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監事會主席由廈門大學選派的監事擔任。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後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有權向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教育廳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接受境內外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合法運作基金所獲取的合法利益;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
捐贈協定中明確約定了具體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捐贈,應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支持廈門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一)改善辦學設施和條件,包括校園基本建設、儀器設備採購、圖書資料購置等;
(二)資助重大研究和開發項目;
(三)獎勵在教學、科研、產業化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廈門大學教師、職工;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
(四)按照捐贈者的意願所資助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捐贈在5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福建省民政廳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福建省民政廳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自行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民政廳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福建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下,無償捐贈給廈門大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並徵得福建省教育廳同意後,報福建省民政廳核准。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福建省教育廳同意後,報福建省民政廳核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