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的指導下,堅持"三個代表"為中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發揮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的作用,做好企業和政府間的雙向服務,在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為促進我市印刷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辦公地址:禾祥西路聚祥廣場A幢F606室。現任協會名譽理事長為廈門市政府郭振家副市長,顧問為廈門市新聞出版局於浩局長,理事長為廈門包印集團公司陳裕煌董事長,秘書長羅汀,協會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協會內部交流刊物《廈門印刷》。
協會經費來源於社會資助、捐贈,以及會員單位按規定繳納的會費。經市印協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會費分為三個檔次: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理事單位2000元/年,會員單位1100元/年。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會計人員,除接受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的審議外,還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
廈門市是我省印刷工業的重鎮,近年來發展勢頭強勁,已經超過全市工業的發展速度,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業協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入世"之後,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協會要更多地相對獨立地承擔政府不便管、不宜管的事務和職能。我們深信在市新聞出版局的直接領導下,廈門市印刷行業協會將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進一步增強我市印刷業界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再接再厲,取得新的成績。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廈門市印刷行業協會,英文譯名:Xiamen Printing Trade Association,縮寫:XPT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廈門市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印刷機械、設備、器材、生產經營和印刷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屬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在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的作用,為促進我市印刷行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新聞出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設在福建省廈門市禾祥西路聚祥廣場A幢F606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本行業的特點,制定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宣傳貫徹國家關於印刷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溝通會員與行業、政府的聯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印刷行業的自律管理。
(三)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並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四)進行本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對於行業內的價格爭議,組織同行議價。對行業內協定的商品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行業價格壟斷,保護行業平等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五)按照本行業實際要求,加強行業統計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六)組織國內外的行業技術交流。推薦行業內的
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組織對印刷有關的科研、技術、教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學術與經驗交流。舉辦各種培訓班、學習班和講座,不斷提高企業的綜合素質。
(七)編輯出版印刷技術刊物,傳播印刷科技信息資料。
(八)組織開展全市性的印刷產品質量評比交流活動。
(九)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關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