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帥、憲、倉長官僅一人,分為安撫使、提點刑獄公事與提舉常平司;漕則一路或有二三人,轉運使、圍運盒 使與轉運判官皆簡稱為漕。四司設定先後不一,廢置不常,南宋方成定製。四司又皆有監察官吏之權,總稱監司。
提舉常平司
宋官署名。簡稱倉司。掌常平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事。按收穫豐歉而糴糶食糧,按財產多少而徵收免役錢,按職役輕重而給吏祿。收買滯銷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價。並監察地方官吏。北宋神宗
熙寧二年(1069),先派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旋諸路皆置提舉官。神宗
元祐元年(1086),並其職掌於提點刑獄司,神宗
紹聖元年(1094)復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