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1979年在
峽口農科所工作;1979~1980年在巡檢區供銷社工作;1980~1983年任巡檢公安派出所警察;1983~1993年任
南漳縣政府辦公室秘書、科長、副主任;1993~1996年任
李廟鎮人民政府鎮長;1996~1999年任李廟鎮黨委書記兼人大主席。1988年獲市南灣水稻集團承包先進個人稱號;1992年獲縣城東開發區工程建設模範個人稱號;1996~1997年連續獲全市菸葉生產先進單位稱號,財政收入達200萬元。1986年撰寫的《宜統則統,宜分則分》即《南漳縣完善農村承包責任制》一文,被《湖北農村工作研究》刊物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