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污染案

2011年6月,位於渤海的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後經國土資源部、環保部、農業部等多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認定,這一事故最終造成620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污染,其中,87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受到重度污染。

2014年12月 9日,欒樹海、劉明煒等21名河北省樂亭縣養殖戶訴訟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在天津海事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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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1年立案的時候是29人起訴,2014年12月9日開庭變成21人。同時,12月9日開庭的案件案號為(2012)津海法事初字第1號,公告日期是2014年12月3日。案號與公告之間跨了近三年。
經中方與康菲石油公司進行協調,該公司拿出專款用來改善海洋環境及賠償因本次污染受損失的養殖戶,已有部分養殖戶拿到了賠償款。
“海洋污染涉及面廣,受害方多,再加上康菲公司註冊地在賴比瑞亞,原被告主體資格和主張事實本身有一個調查的過程,導致了在康菲漏油事故後時隔3年才開庭審理。”單紅軍表示,從國外海洋污染損害案件審理情況看,從開庭到審判間隔大都長達幾年。

原告陳述

原告稱污染造成約1.4億損失
在法庭現場看到,原告方委託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水產養殖協會會長張福秋及部分漁民代表出庭,被告方康菲及中海油方面則委託律師到庭應訴。漁民們的索賠訴求從178萬元到近3000萬元不等。
張福秋在陳述中稱,21名原告在河北省樂亭縣海域從事海參養殖,共擁有海參養殖池2905.99畝,工廠化養殖5727平方米。在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後,由於被告沒有及時向社會公布,致使原告誤將混有油污的海水納入海參養殖池,造成大量海參死亡,經計算損失人民幣約1.4億元。原告請求兩被告連帶賠償該損失、703萬元鑑定費及本案訴訟費用,總計約1.48億元。

法庭審理

  不過被告律師認為,原告未依法取得養殖證,訴訟主體資格不適合。而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對其養殖區域造成污染,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旁聽庭審的大連海事大學副校長單紅軍說,從目前來看法庭在庭審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尊重到位,特別是對於原告方的訴訟權利和事實闡述給予了充分尊重。最終判決情況還要看雙方提供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
庭審現場還就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對21名漁民養殖區是否造成污染、21名漁民損失程度和賠償金額等進行了質證。該案將於今天繼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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