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等訴亢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8月07日在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康某某等訴亢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案件字號:(2014)原民初字第383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07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原民初字第383號
原告:康××。
原告:李×。
原告:陳××。
三原告委託代理人:寇晉濤。
被告:亢××,系大運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
委託代理人:於××。
被告:於××。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市支公司)。
負責人:張××。
委託代理人:周×。
原告康××、李×、陳××訴被告亢××、於××、人壽財險××市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委託代理人寇晉濤;被告亢××委託代理人即被告於××、人壽財險××市支公司委託代理人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8日7時40分許,李××駕駛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大忻線194公里加230米處右轉彎時駛入道路左側,與由東向西沿道路右側行駛的第二被告駕駛的大運牌重型半掛車發生相撞,致李××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於××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現三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致李××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40823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8846元、公墓費36110元、火化費132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優先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財產損失費10000元,現三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總計318998.6元;其中第三被告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224000元,第三者商業險責任範圍內按次要責任承擔94998.6元。不足部分第一、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所舉證據有:1、《事故責任認定書》複印件1份;2、原告的身份證明複印件3份、《結婚證》複印件1份、關於原告康××子女情況證明1份;3、死亡證明、戶口註銷、屍檢報告複印件各1份;4、火葬費收據1份。
被告亢××、於××辯稱:本次事故,我方是次要責任,我方的車在保險公司投了保,請依法判決。
被告亢××、於××所舉證據有:機動車強制保險保單與商業險保單複印件4份。
被告人壽財險××市支公司辯稱:本案事故投保車輛是次要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原告。
被告人壽財險××市支公司所舉證據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各1份。
經審理查明:被告亢××系大運牌重型半掛車的車主,被告於××系該車的司機。2013年9月8日7時40分許,李××駕駛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大忻線194km+230m處右轉彎時駛入道路左側,與由東向西沿道路右側行駛的被告於××駕駛的大運牌重型半掛車發生相撞,致李××當場死亡,車上的乘車人李××、楊××受傷(傷者已另案訴訟),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2013年9月16日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13103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李××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於××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亢××為其所有的大運牌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市支公司投保為期1年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各2份,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244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600000元,事故發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原告康××(1940年出生,城鎮居民)系死者李××的母親,其有李××、李××兩個兒子。原告李×系李××的女兒。原告陳××系李××的妻子。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實在案。
本院認為:李××駕駛五菱牌小型客車與被告於××駕駛的,屬被告亢××所有的大運牌重型半掛車相撞,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於××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認定原被告無異議,予以認定。被告於××系被告亢××的司機,對三原告損失被告於××應在次要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亢××為大運牌重型半掛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三原告因李××死亡受到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壽財險××市支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照於××所負責任(30%),由被告人壽財險××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原告因李××交通事故死亡,受到的合理損失有:死亡賠償金408234元、喪葬費2211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6634.5元。五菱牌小型客車報廢。原告請求賠償車損,雖未鑑定,但二被告對原告五菱牌小型客車報廢的事實不持異議,應當酌情給予賠償4000元。原告訴訟請求中要求賠償公墓費、火化費已包含在安葬費中,所以原告另行請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康××、李×、陳××因李××死亡的死亡賠償金119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財產損失費4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康××、李×、陳××因李××死亡的死亡賠償金86650.2元、喪葬費6635元。
三、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康××因李××死亡的被撫養人生活費10990.4元。
上述一、二、三項總計款277675.6元,此款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85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負擔5665元,原告負擔420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待判決生效後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素英
審判員張秀仁
審判員張麗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魏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