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庫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庫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庫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庫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縣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城鎮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責任。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實施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本縣縣情的住房管理辦法,實施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產市場監管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市場各類行為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五)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負責監督建築市場準入,負責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六)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指導災後重建工作。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城鄉建築工程施工圖檔案審查和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控、限期整改;負責組織城市超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設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七)承擔推進城鎮建築節能減排責任。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散裝水泥管理套用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建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組織實施建築行業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套用;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等科技示範項目。
    (八)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地區城市建設和城市市政工業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園林綠化法律法規規章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王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城鎮燃氣經營許可及執法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我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安居工程建設,改善農牧民住房條件和抗震防災能力。指導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村莊和小城鎮的基礎設施建設;指導村莊村容村貌提升和農村垃圾治理等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我縣重點(示範)鎮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實施和監督城鄉安居工程建設,承擔庫車縣農村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指導,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本行業工程質量投訴舉報。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庫車縣人民防空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十二)負責城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和技術管理;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進行監督和管理,參與審查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城區人防工程建設、報警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情況;依法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通信、報警設施建設的行政執法。
    (十三)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導、通信、報警、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組織發放防空防災警報,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防空技能。
    (十四)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種保障方案;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戰時負責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
    (十五)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標準體系的責任,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計價規則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協調;負責造價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業行為。
    (十七)負責城鄉工程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設計工作。
    (十八)組織並實施我縣建設行業職業教育培訓計畫,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九)組織實施我縣國有土地房地產徵收的調查、摸底、評估、安置及補償,協調處理房地產徵收工作中產生的各類矛盾糾紛。指導縣房屋徵收工作。
‘  (二十)負責收集城市建設檔案並進行科學管理。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室(黨政辦公室)。負責文電處理、會務、接待、機要以及黨務、政務工作和對外聯絡的組織協調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黨組及黨支部、工、青、婦、組織人事和老乾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修改、發布和備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維護資金、平衡和配合資金審查、機關財務核算及固定資產管理;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地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監督指導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負責統一受理建設行業建築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協同局業務科室管理建設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專家庫,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工作。承擔建設系統宣傳、教育、法製法規工作;負責收集和保管城鄉重要的城建檔案,對城建檔案進行科學管理、開發利用,為城市改建、擴建、恢復、發展服務。
    (二)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室。負責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及施工許可、施工、監理企業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研究建築業體制改革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的審核及從業人員資格的監督管理工作,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工作,加強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市場準入和清除管理;負責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負責統一受理、轉辦建設行業各類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建築企業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的政策、法規;保障農民工權益,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協調;負責造價諮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業行為;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並監督執行;規範房地產業企業、中介機構、物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培育和發展住房和租賃市場;負責房地產統計工作;負責房屋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的監督指導。
    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各方主體行為;負責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指導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和工程量清單計價工作;負責建築行業勞保統籌工作,監督指導勞保統籌專項資金的正確使用;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城鄉建設辦公室。擬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長期規劃,提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城市建設和城市市政公用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燃氣、供熱、道路、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城市供水水質督查等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擬定城市園林綠化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創優工作;指導城市做好市政公用安全和地下基礎設施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城鎮燃氣經營許可及執法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對市政工程施工預算、決算進行全面把關(包括市政工程維護及管理),組織對市政工程的前期勘察及設計工作;組織國家和自治區園林城市申報工作;負責建設系統項目庫的建設,指導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協
調建設項目的立項申報及建設統計工作。
    承擔規範和指導鄉鎮村建設的責任;指導鄉鎮村建設項目方案論證、工程可行性研究、非重點項目擴初會審、建設管理、竣工驗收和實施過程申的協調工作;負責鄉鎮村基礎設施的協調及服務工作。指導鄉鎮村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我縣重點(示範)鎮的建設。
    (四)抗震和應急保障辦公室。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市政安全管理規劃監督實施;負責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控、限期整改機制;組織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擔城鄉抗震防災工作綜合管理,指導震後重建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和消防設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城市防空襲單元和各種保障方案;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建設戰時人口疏散基地;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防空防災演練。戰時負責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並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負責施工圖紙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負責建房屋築物、市政設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契約備案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自治區標準、地區標準的推廣、實施套用及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地區建築節能政策任務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負責建設行業新技術引進、推廣和套用,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建築節能、散裝水泥管理套用工作;負責可再生能源、綠色建築、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等低能耗的推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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