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是2020年平頂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科技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產業附加值大、輻射帶動作用強等特點。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是推動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經濟深度融合的客觀要求,是推動傳統產業轉型發展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的重要舉措,對我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快推動我市科技服務業發展,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豫政〔2016〕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並經2020年7月2日市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完善公共研發服務體系
加快引進培育高端研發機構,為我市企業提供專業化研究開發服務,構建面向產業發展的研發布局。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共建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相結合、產學研相結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建立以用為主、用戶參與的評估監督體系,形成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服務的數量、質量與利益補償、後續支持緊密掛鈎的獎懲機制,完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網路,鼓勵財政資金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省級及以上研發平台配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二、提升技術轉移服務水平
加快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加強與國內大院名校、知名專業技術轉移機構的合作,打造聚集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的技術轉移服務平台,積極創建省級、國家級技術轉移服務示範機構,促進先進技術成果在我市轉移轉化。發揮財政資金扶持引導作用,凡在我市註冊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促成市外先進技術成果來我市轉化並符合相關規定的,按技術契約成交額(依據轉賬憑證和發票)的1.5%給予後補助,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依託平頂山市科技大市場及其服務機構和功能優勢,大力發展多層次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形成“政府、行業、機構、技術經紀人”四位一體的技術市場服務架構。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三、支持創新創業孵化服務向多元化發展
加快建設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路化的眾創空間,為小微企業成長和個人創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綜合服務平台。壯大創業孵化服務人才隊伍,加快培養和引進一批具有先進孵化理念、專業知識和管理水平的優秀孵化服務團隊。完善孵化空間、技術支撐、人員培訓和諮詢服務、創業文化等軟硬體建設,不斷提高各類孵化機構的綜合服務能力和水平。最佳化創新創業孵化服務環境,落實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其自用以及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對已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和星創天地等科技創新載體,經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務投入、數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結果,每年給予一定的運行成本補貼,補助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在創新創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經市政府同意後市財政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適當獎勵。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四、加快發展科技金融服務
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機制,開展科技保險、科技貸、科技擔保、智慧財產權質押等科技金融服務,加大對科技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金融機構在我市設立的科技支行,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鼓勵各類產業集聚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單獨或聯合設立種子基金,對區域內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無償或有償股權投資業務。推進科技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科技創新投融資。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探索設立由市財政、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資本三方按適當比例參與的創新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風險補償機制,吸引國內外創投機構、企業以及各類社會資本在我市設立或參股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基金,拓寬資本市場融資渠道。鼓勵引進培育一批專業的科技投融資服務機構,在我市開展創業投融資業務,有效緩解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初創型科技企業融資難題。培育發展科技金融服務平台,對經省科技廳備案的科技金融服務平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獎勵等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責任單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人行平頂山市中心支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五、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
加強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培育智慧財產權服務市場。創新智慧財產權服務模式,加強諮詢、檢索、數據加工等基礎服務,推進智慧財產權評估、交易、轉化、託管、投融資、法律援助等增值服務。培育引進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增強專利代理服務能力。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服務,引導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等新型信貸業務,對中小微企業專利權質押融資貸款利息、評估、擔保、保險等費用給予不超過實際發生額50%、年貼息額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補貼。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平頂山市中心支行,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六、加快發展檢驗檢測、科技諮詢、科學技術普及等其他科技服務
加快檢驗檢測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大力培育國家級、省級質檢和技術中心,提升檢驗檢測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整合與併購重組,支持第三方檢測服務機構發展,培育一批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規模效益好的檢驗檢測認證集團。結合科技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統籌科技諮詢服務資源,大力發展科技戰略研究、科技評估、科技招投標、管理諮詢等科技諮詢服務業,積極培育管理服務外包、項目管理外包等新業態。支持科技諮詢機構套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服務模式,開展網路化、集成化的科技諮詢服務。建設科技文獻共享與服務平台,加強科技信息資源的市場化開發利用,發展競爭情報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獻檢索等科技信息服務。加強科普能力建設,促進公共科普資源開放共享。引導科普服務機構採取市場運作方式,加強產品研發,拓展傳播渠道,開展增值服務,帶動模型、教具、展品等相關衍生產業發展。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或投資建設科普設施。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七、做大做強一批科技服務企業和機構
鼓勵轉制科研院所加強專業技術研發與服務,成為科技服務行業龍頭企業。鼓勵符合條件的生產性科技服務機構、龍頭企業中的研發設計部門註冊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成為市場化運作的行業研究中心、專業設計公司等,獨立為行業內其他企業承擔研發設計服務。選擇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創新性強、處於行業領軍地位的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示範工作,充分發揮示範企業在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中的帶動作用。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八、加強科技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完善科技服務業人才培養和引進工作機制,採取柔性流動方式吸引高層次科技服務業人才來我市創新創業,著力培養和引進一批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科技服務業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推動建立高校教育和社會培養相結合的專業人才培養機制。開展科技服務機構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推進科技諮詢師、專利分析師、項目管理師、技術經紀人等培訓工作。支持企業設立技術轉移工作部門或者技術轉移專員,收集、分析企業技術成果和技術需求,研究技術成果轉化和保護策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離崗創辦科技服務企業的,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
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九、進一步落實國家鼓勵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積極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科技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事科技服務業的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落實國家有關價格政策規定,逐步實現科技服務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與工業企業同價。對經依法批准的閒置劃撥土地上用於科技服務業創業發展的工業廠房、倉庫等,在土地使用權利人不變更的情況下,一定時間內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十、健全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市場體系
進一步完善科技服務業市場法規和監管體制,有序放開科技服務市場準入,規範市場秩序,加強科技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鼓勵科技人員創辦科技服務企業,支持合夥制科技服務企業發展。加快推進具備條件的科技服務事業單位轉制,參與科技服務業競爭。大力培育產業技術聯盟、科技服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中介組織在推動科技服務業發展中的作用。
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十一、加強組織協調和統籌管理
加強對科技服務業發展的協調和管理,發揮政府巨觀調控和政策引導作用,細化政策措施,明確部門責任,抓好督促落實。科技部門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有關部門要從各自職能出發,加強協調配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健全工作機制, 細化政策措施,科學組織推進,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
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
2020年7月7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