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手印是人手指、手掌與客體接觸後,客體表面形成的無明顯凹凸結構變化的印痕。可分兩種情況。(1)平面加層手印。由指、掌上的汗液和附著物粘附在承受客體表面而形成。(2)平面減層手印。由於手上的汗液、油脂等的吸附作用將承受客體表面原已存在的灰塵、污垢等附著物沾走而形成。
必須對罪犯經過的出入口,如門框、窗框、玻璃、門板、把手、插銷、通道上的桌椅,藉以攀登的梯子和排除障礙物時可能觸摸的物體;罪犯在犯罪中心現場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遺留的手印;現場上的兇器、破壞工具,以及犯罪分子可能接觸到的照明設備和某些陳設物品所留下的手印等進行仔細的提取和勘驗。手印的勘查鑑定,可以解決人身同一認定問題,對於分析案情與揭露和證實犯罪,或查清某些事實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