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發布相關制度和信息,指導所屬單位依法行政、依法檢測;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二)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和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依法核定其登記事項,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對登記註冊的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產品和商品質量的責任,組織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加強維權網路體系建設,保護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濟機構及經濟活動。
(八)負責全縣信用體系建設,承擔企業信用信息歸集、整理、發布,信用信息系統平台搭建、日常維護管理、信用信息查詢服務,負責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開展“守契約重信用”活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十)牽頭培育發展中介服務業,建立誠信守約的行業管理機制,規範中介服務業經營行為。
(十一)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違法行為。
(十二)制定商標發展戰略,宣傳貫徹商標法律知識,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推薦和保護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四)負責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五)巨觀管理和指導全縣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綱要》,研究擬定提高全縣產品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和辦法措施,組織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全縣質量誠信體系,實施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和實施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對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控和強制檢驗;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監督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組織查處違反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防偽產品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十七)管理和指導全縣標準化工作。組織和推進標準化發展戰略,實施政府標準化激勵引導政策;負責企業標準的備案管理工作;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八)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管理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依法管理量值傳遞和溯源;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十九)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負責全縣實驗室、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承擔綜合管理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的責任。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制定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一)加強節能減排領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落實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制度;對能源計量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節能產品認證的執法檢查。
(二十二)組織制定並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科研和技術引進,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統計、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評審工作。
(二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成立
根據《中共平遙縣委、平遙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遙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平發〔2014〕21號),組建平遙縣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工商和質監局),正科級建制,為平遙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中共平遙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作委員會與縣工商和質監局合署辦公。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新組建的縣工商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比達標活動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
(三)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職責。
(四)加強牽頭髮展和規範中介服務業、建設中介服務體系框架的職責。
(五)加強節能減排領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職責。
(六)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
(七)加強標準計量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