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按照人事管理政策,研究擬訂人事管理的措施和規劃,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輿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地區平輿縣
  • 管理範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
二、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作計畫,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基金。
三、負責全縣政府機關、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股級以下(含股級)幹部調配、任免、工資、考核、培訓、獎懲、檔案等工作。
四、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擬訂實施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
五、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初、中、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貫徹職稱改革政策,組織實施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
六、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訂全縣人才流動、人事代理、人才市場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全縣人才市場的發展規範,人才中介機構和人事代理的綜合管理;指導各類人才的流動和就業服務工作;管理面向社會的人才交流活動;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人事人才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人才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引進智力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全縣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受理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人事爭議案件。
八、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收入分配政策、標準及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類津貼、福利制度;按照政策規定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的實施辦法。
九、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培訓、聘任等政策以及崗位等級規範的組織實施。
十、實施國家獎勵表彰制度;審查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協調各部門的全縣性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審查申報國家和省、市獎勵表彰人員的有關材料。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研究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符合安置條件的復退軍人的安置分配工作。
十二、負責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熱飲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確山縣行政學校的業務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訂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四、起草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縣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避過那監督執行。
十五、擬訂全縣促進城鎮就業管理措施;規劃並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定和辦法,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六、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訂實施辦法;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落實職業技能堅定政策;制定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培訓中心、社會力量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措施;制定全縣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
十七、制定本縣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調整體系;制定全縣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審核並發布全縣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照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評定企業勞動模範;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八、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節規劃和措施及工資確定辦法;擬訂全縣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控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相關規定和實施辦法;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本縣企業工資指導線;審核縣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
十九、落實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制定全縣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負責協調、指導全縣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二十、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社會保險的政策和標準。
二十一、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措施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殊無會保證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資格。
二十二、制定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全縣醫療保險管理、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二十三、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及時研究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的宣傳、科研、信息和統計工作。
二十四、負責辦理行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離休、退休、退職審批手續;負責辦理駐確企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及行政企事業單位特殊工種、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職工退休審核工作。
二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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