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區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最佳化平谷區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3〕15號)及相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區依法註冊、納稅,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電子商務企業。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企業指:
(一)利用網際網路及移動終端實現業務,通過信息網路以電子數據信息流通的方式進行商業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
(二)面向企業或個體經營者提供網路商鋪代理運營、行銷推廣服務、數據服務、信用服務、諮詢服務、培訓服務、電商物流服務、電商金融服務等支撐類電商服務的企業;
(三)面向企業、個人經營者或消費者提供網際網路金融、遠程教育、醫療、交通、娛樂等服務的創新型企業。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園區指中心商務區、電子商務孵化基地、馬坊物流基地、興谷開發區電子商務樓宇、大桃市場五大電子商務聚集區。
第二條 依託冷鏈經營本區生鮮農產品的電子商務企業及從事跨境進出口貿易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章 獎勵及補助
第三條 知名企業落戶獎勵。
(一)行業認可、帶動性強的國內知名電子商務企業於2015年1月1日以後將註冊地及納稅地遷入本區,並承諾經營期限在3年以上的,給予資金獎勵,用於支持該企業的項目建設。其中,對國內十強電子商務企業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對其他國內百強電子商務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國內知名電子商務企業的認定,以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近三年百強電子商務企業評選結果為主要參考依據。
(二)國內外知名的綜合性或專業性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區設立總部,或建設對平谷區電子商務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對其獎勵採取“一事一議”方式認定。
第四條 鼓勵電子商務產業聚集。
(一)購買或新建辦公用房補助。入駐電子商務園區且年交易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購買或新建辦公用房並開展經營活動的,可以享受房屋補助資金。其中,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一次性補貼標準為500元/平方米,補助面積原則上不超過2000平方米,補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發放。享受上述補助的企業,5年內不得對外出售、出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該規定的,須退還已經獲得的補助資金。
(二)租用辦公用房補助。入駐電子商務園區且年交易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辦公用房租金補助,補助標準為0.5元/天/平方米,補助期限為自註冊之日起兩年,最高補助資金累計不超過50萬元。企業在享受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期間不得轉租、分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該規定的,須退還已獲得的補助資金。
(三)支持電子商務園區建設。辦公使用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且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入駐率超過80%,實際運行一年以上的電子商務園區,給予組織管理單位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用於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和改造。
第五條 扶持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獎勵。
(一)鼓勵電子商務企業進行開拓市場的宣傳。年交易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進行市場推廣宣傳,按照企業實際發生的平台使用費、宣傳推廣費的30%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做強、做大。年交易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且年交易額增速不低於本區當年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平均增速的電子商務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鼓勵企業搭建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平台等行業平台。支持標準為平台建設固定資產投入的30%,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貸款融資。對電子商務企業獲得的自用發展經營的商業貸款,經第三方評審機構認定後,可享受基準利率50%的貼息補助,補助年限為兩年,但每家每年最多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 支持傳統企業套用電子商務手段拓展業務。
(一)區內規模以上傳統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對其電子商務套用人才進行免費培訓,提高傳統企業套用電子商務的意識及能力。
(二)區內規模以上傳統企業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對其網上店鋪裝飾設計等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第八條 支持電子商務人才引進。年交易額1億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員工可免費租住區內保障住房,每家企業最多不超過10套,降低電商人才生活成本。
第九條 鼓勵套用跨境電子商務。
(一)鼓勵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在天貓國際、蘇寧易購等知名第三方平台開展行銷連續經營滿一年,且年內交易業務1000筆以上或年交易額達到2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二)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入駐電子商務園區。入駐電子商務園區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可以優先使用園區內倉儲、展示交易中心等配套設施,並享受通關通檢綠色通道。
第十條 發揮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對本區電子商務發展的帶動作用。獲得國家級電子商務示範企業稱號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電子商務創業就業。
(一)鼓勵社會青年、高校畢業生、下崗待業人員開設網店創業。在天貓、京東、1號店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設立網店,網店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且年內交易業務4000筆以上或年交易額達到100萬元的,給予創業人員最高1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鼓勵初創電子商務企業入駐電子商務孵化基地。入駐電子商務孵化基地的初創電子商務企業,租用辦公用房三年內免收房屋租金。
(三)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免費培訓。引入第三方培訓機構,制定培訓計畫,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免費培訓,提高專業技能。
第三章 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同一企業申報多項扶持並符合條件的,不重複享受各項補助政策。補助資金金額以區財政局最終審定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應如實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對因虛假申報獲得支持和獎勵的企業或個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所享受的優惠政策,全額追繳扶持、獎勵資金,由相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申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財政支持政策與本區現行相關財政政策不能重複享受。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辦法執行。遇國家和北京市政策發生較大調整時,本辦法將進行相應調整。本辦法有關具體規定由區商務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