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區世紀廣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平谷世紀廣場(以下簡稱廣場)的管理,維護廣場整潔、優美的環境,依據《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公園條例》、《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平谷世紀廣場的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平谷區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是平谷世紀廣場管理處的上級主管部門,平谷世紀廣場管理處負責世紀廣場的管理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門要積極協助、配合做好世紀廣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場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控告。
第四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物、保護環境,不得影響和妨礙他人遊覽、休憩。
第五條 遊人遊園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圍牆、欄桿、綠籬,在禁菸區吸菸,在非游泳區游泳,在非滑冰區滑冰,在非釣魚區釣魚,在非體育運動場所踢球、滑旱冰,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核)、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營火、燒烤,捕撈、捕捉動物,採挖植物。
(三)在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樹木上塗寫、刻劃,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
(四)攜帶寵物進入廣場。
(五)在廣場內追逐遊客強行兜售物品,影響遊覽秩序。
(六)在廣場綠地或花壇內堆物堆料。
(七)其他影響園容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在廣場內禁止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和其他雜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擺設攤點;禁止隨意堆放物料、拉繩掛物。
第七條 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輪椅車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廣場。
第八條 經批准在廣場內舉辦大型活動,搭建舞台、展台等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廣場景觀。舉辦活動期間,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廣場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廣場內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九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入廣場。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影響園容和遊覽秩序的行為,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對廣場內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相關執法部門實施。
第十三條 對遊人在公園內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分清責任,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平谷縣世紀廣場管理辦法(平政發〔1999〕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