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護原則

平等保護原則

平等保護原則是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獲得平等保護,並可以通過控訴制度請求法院排除侵害,獲得救濟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等保護原則
  • 釋義: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目的控訴制度請求法院排除侵害
  • 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簡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平等保護原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國有財產,平等保護原則是對所有民事主體的一體保護,結語,

簡介

物權是一定財產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物權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歸屬和利用關係的法律,必須確認和體現一國憲法所確認的基本經濟制度。一方面,物權法必須在憲法的框架內調整財產的歸屬與利用關係,“物權制度有關一國的經濟,勢不能不採取一貫的政策,以為社會的準繩。”也就是說,物權法必須採用憲法所確定的政策作為其基本規則設計和體系構建的指導思想。另一方面,物權法也必須反映一個國家的所有制關係形態。正如德國法學家鮑爾所指出的,“作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權法,包含著人類對財務進行支配的根本規則。而該規則之構成,又取決於一個國家憲法制度所確立的基本決策。與此同時,國家的經濟制度,也是建立在該基本決策之上,並將其予以具體化。”正因如此,物權法才具有濃厚的固有法和本土性的色彩。我國物權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是憲法所確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民法上的表現,也是憲法中保護各類財產權利法律規則的具體化。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憲法的精神,符合憲法的要求。
物權法作為基本財產法,必須反映憲法的所有制關係。西方國家的物權法以保護私有財產權作為其基本的功能,而我國物權法雖然也具有保護私有財產權的功能,但它對財產權的保護不是單一的。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於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因而我國物權法必須確認平等保護原則,反映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和維護多種所有制的需要,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物權法草案中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正是憲法所確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物權法上的具體體現,也是對憲法的基本精神的反映。
之所以說平等保護原則完全符合我國憲法,是因為該原則符合我國憲法所確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按照《憲法》第6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所有制形態上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因此,“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構成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正是對這種基本經濟制度的充分反映和具體體現。
首先,“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內容上包括了各種所有制形式之間的平等,並不意味著不同所有制之間存在高低差別。所謂“以公有制為主體”,主要是強調各種公有制對國計民生、經濟安全以及政府實現巨觀調控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及其對國民經濟的重要影響,也是為了保證生產關係的社會主義屬性。我個人理解,“主體”的本意更多的是強調公有制對經濟關係的影響力和對經濟生活的基礎性作用。比如說,對關係到國民經濟命脈的鋼鐵、交通、汽車、能源等大型產業實行共有制,有利於保證基本的經濟制度和屬性,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和實現政府的調控能力。只有保證公有制的主體性的作用,才能保證社會主義的方向。上述憲法條款雖然在措辭上存在著主體和非主體的差別,但只能理解為各種所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是有差異的,而不能理解為各種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說公有制為主體就意味著公有制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處於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為在憲法上,多種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決定了物權法草案需要規定對各類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原則。
其次,平等保護完全符合憲法關於以公有制為主體的規定。一種觀點認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為憲法第12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的核心條款和關鍵條款,兩者並不能是平等和同等的,否則不能表明我國物權法和西方國家物權法的區別。物權法堅持平等保護原則,與憲法的相關規定是不符合的。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對憲法的誤解。現行憲法第12條的規定,作為一條宣示性的條款是具有其合理性的,在1982年制訂該條的時候,針對文革期間一些人大搞“打、砸、搶”,破壞公共財產的現象,在憲法中宣示公共財產的神聖性是必要的。作出這種規定,從強化國家主權的角度,也有一定的道理。因為一些國有自然資源與國家主權具有密切的聯繫,有必要從強化國家主權的角度有必要宣示公共財產的神聖性。但這一條的規定顯然不是對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不能因為存在“神聖”兩個字就認為憲法所確認的各種所有制是不平等的,更不能從“神聖”兩個字就引申出要對國有財產優先保護,而對私人財產另眼看待。當然,憲法第12條的規定並不是關於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憲法》第6條 關於“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並存” 的規定才是對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
第三,憲法關於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強調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而共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就是平等保護。一方面,按照《憲法》第6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所有制形態上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憲法》雖然規定了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但同時維護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根據這樣一種所有制所採取的戰略取向,就是我們不是搞私有化,而是實行多元化,鼓勵和保護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這就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特點。既然要實行多種經濟成分的共同發展,就要對其它經濟成分給予同等保護。所以,強調物權法對不同所有制的平等保護,這也是對憲法同等保護各種所有製成分唯一符合邏輯的解釋。沒有平等保護就難以有共同發展,失去了共同發展,平等保護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應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只有通過物權法規定平等保護的原則,才能鞏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排除各種“左”的和“右”的干擾,堅定社會主義改革開放的正確方向。憲法規定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也是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規律的總結。實踐證明,只有努力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才能鞏固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從長遠來看,物權法之所以要確認平等保護原則,就是要使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長期存在。通過平等保護,促進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才能真正發揮物權法在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方面的作用。
第四,平等保護與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差異並不矛盾。應當承認,在我國,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資源配置、市場準入、銀行貸款等方面有所區別,對不同的類型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市場準入和用人指標等方面確實存在一些政策上的差異,對一些國有企業在貸款上確實存在這傾斜。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但這些區別與平等保護原則並不矛盾。物權法是私法,它確立的是財產的歸屬和利用,而國家的巨觀調控政策以及關於市場準入等方面的特別規定,其屬於公法調整的範疇,而不屬於物權法的內容。事實上,各國在產業政策上針對不同的領域和不同的主體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這並不影響對私有財產的平等與統一的保護。另一方面,產業政策的差異主要影響的是財產的取得,而並不影響對已經取得某一財產權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保護,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涉及的是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權之後的平等保護問題。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它們取得財產之前的差異,在取得財產以後,法律對它們的財產當然要給予平等的保護。物權法並不涉及有關取得財產的優惠的調整,也不應該介入政策性優惠的領域。從物權法角度出發,具有不同來源和不同性質的財產,一旦確定其具有確定的歸屬之後,它們在交易關係中,就應該適用同一法律規則。
之所以說,平等保護原則完全符合我國憲法,是因為我國憲法不僅確立了多種所有制形式,而且規定了對所有權的平等保護。憲法本身對財產的保護,就貫徹了平等原則的要求。例如,現行憲法雖然規定了“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但同時又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憲法強調對國有財產的保護,但是,憲法對各類財產規定的實際保護規則,並沒有差別。尤其應當看到對各類財產權的平等保護是國家的義務。例如,憲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該條實際上明確了國家負有保護對非公有制經濟義務,國家機關在行使各自的職權過程中負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不受侵害的義務。所以,按照我國憲法學者的一致看法,從憲法本身的內涵來看,實際上也體現了平等保護的精神。而物權法的平等原則,只不過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的具體表現。
之所有說,平等保護原則是符合憲法的,是因為對各類財產的平等保護符合憲法平等保護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律原則,也是基本的憲政原則。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6條就宣稱,“法律對於所有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認為,憲法中的平等既是一種基本權利,又是一項憲法原則。因為“憲法意義上的平等概念,是一種以憲法規範的平等價值為基礎,在憲法效力中體現平等的內涵。”所謂“法律面前的平等”或“法律上的平等”這一類的憲法規範,對於國家一方而言,即可表述為“平等原則”,而對於個人一方而言,即可表述為平等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也包括了財產權的平等。一方面,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權利的平等,財產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一種,依據平等原則,必然應該與公共財產一起受到平等的保護;另一方面,財產權作為主體的基本權利,對於保障其主體資格的實現也具有重要意義。財產不平等就談不上主體的平等,尤其是對企業而言,企業與其財產是不可分割的,企業財產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血脈。從一定意義上將,企業本身甚至是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才財產。在一些企業買賣中,企業本身也是當作財產來作為交易的對象的。如果財產不平等,這也就意味著主體是不平等地,勢必會動搖法治社會的根基。在我國,已經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而法治國家的特點就是要對各類主體進行平等保護。從某種程度上來講,不僅僅是所有制形式本身要求平等保護,而且各類財產權要求平等保護,法治社會的根基就是對所有社會主體都要平等對待。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準確、全面地理解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必須要看到,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除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這一面之外,還包括另一面,就是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也是對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完整表述。只有將這兩方面結合起來,才能完整、全面的理解與認識我國憲法對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報告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必須“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據此,作為調整財產歸屬和利用關係的物權法,應當把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作為其基本的任務和目標之一,為此,物權法草案就必需要確立平等保護原則,保障所有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的平等地位,確立起點的平等,使得每一主體能夠進行平等的交易和公平的競爭,最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
第一,堅持平等保護,才能為市場經濟提供基本的產權制度框架。平等保護原則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性質所決定的。所謂市場,是由無數的每天重複發生的紛繁複雜的交易所構成。交易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財產權和契約,因為交易要求以交易主體各自享有財產權為前提,並以財產權的轉移為交易追求的目的。因而產權的構建是市場的基本規則,但作為市場經濟規則的產權制度,必須建立在平等保護的基礎上。因為,一方面,市場經濟天然要求平等,因為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為前提,以平等為基礎。否認了平等保護,就等於否定了交易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否認了市場經濟的性質。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天然要求市場競爭主體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實現競爭的平等。任何企業無論公私和大小,都必須在同一起跑線上平等競爭,並適用同等的法律規則。這樣才能真正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平等地位需要通過物權法的平等保護來實現。如果對不同所有制的財產給予不同的保護,就沒有所有制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將財產所有權區分為三六九等,就意味著不同的企業本身也被區分為三六九等,因為財產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必然決定占有財產的企業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這必然導致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國有企業必然享有一定的法律特權,而這和我們要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完全不相符合的。
第二,平等保護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主體是平等的,利益目標是多元的,資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市場主體都從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發,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這樣就會使市場經濟的運行交織著各種矛盾、衝突。因此,必然要求通過法律手段從巨觀以及微觀上對各個主體之間的行為加以協調與規範,以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而通過物權法確立平等保護物權的原則,有助於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為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確立基本的條件。市場經濟之所以需要物權法,首先就在於物權法確認的是平等保護原則,充分鼓勵市場主體廣泛深入地從事市場交易活動,展開公平競爭。即使國家作為民事主體,以國有資產為基礎,參與各類民事活動,如發行國債、發行國庫券、對外擔保等,國家也應該和其他民事主體處於平等地位,並遵守民法調整民事活動的一般規則。國家從整體上作為民事主體的時候,和其他民事主體都是平等的,同樣,國有企業、國家控股參股的公司參與民事活動時,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也應該是平等的,不能對其支配的國有財產設定一些特殊的保護規則,否則就限制了此類市場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最終不利於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尤其是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上,強調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一律平等,這就意味著只要是從事民事活動,無論民事主體的具體形態是什麼,都要平等的遵守相同的遊戲規則。否則,其所從事的民事活動就不能稱為民事活動,這類主體也沒有資格被稱為民事主體。
第三,平等保護是市場主體平等發展的條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保護的平等不僅僅為市場主體從事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創造了前提,而且也為各類所有制企業的共同發展提供了條件。新中國成立以後,在一段時期內採取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實行“一大二公”的政策,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並不存在平等的關係,這就嚴重壓抑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財產保護的不平等就意味著不同的企業在法律地位上存在差異,甚至對一些企業實行明顯的歧視性待遇,這就會嚴重的損害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只有在改革開放以後,國家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我國改革開放實踐表明,正是因為我們堅持了各種所有制平等保護、共同發展的方針,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潛力,調動了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從而使中國經濟二十多年能夠保持高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迅速提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色也正在於此。可以說,正是在政策法律上對不同所有制經濟實行平等保護,才使我國的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社會財富迅速增長,綜合國力大幅提升,廣大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得到極大提高。只有通過平等保護,才能為市場主體的平等發展創造基本條件。
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是各類市場主體賴以生存和發展所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一方面,財產的平等意味著企業的平等。企業作為進行市場活動的主體,其賴以生存的基礎就是對一定財產的支配和控制,而市場的交易行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就體現為企業對一定財產的處分,如果對於財產不能進行平等的保護,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市場交易根本無法進行。如果將各類財產根據其財產歸屬主體的不同,區別對待,實際上就是將市場主體劃分成不同等級,這就根本無法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競爭,平等發展也就根本無從談起。另一方面,平等保護意味著要遵守共同的財產規則。當前,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體制是否是市場經濟,關鍵看市場是否在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其中一個重要的標誌就是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否遵循同樣的遊戲規則,規範市場經濟的民商法體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維護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旨在維護和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而物權法則是通過對各類財產的平等對待和一體保護,來實現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這種平等對待要求各類市場主體在享有並行使財產權,以及在其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規則,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如果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物權法摒棄了平等保護原則,對不同財產進行不平等的對待和保護,就很難證明我國真正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第四,平等保護是市場經濟繁榮和經濟成長的動力與源泉。美國法學家龐德有一句名言,即“在商業時代里,財富多半是由許諾組成的”,既然契約構成財富的主要內容,它天然的就要求在市場主體之間存在著平等關係,而財產的歸屬是進行交易行為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在物權法上對各類財產的主體要進行平等保護。只有確認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才能建立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使市場經濟的主體具有足夠的動力與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促使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平等保護原則不僅要求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而且也要求將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置於相當重要的位置。財富是由芸芸眾生創造的,充分釋放個人創造財富的潛力,是搞活經濟、迅速提高我國綜合國力的基礎。古人說,“有恆產者有恆心”,如果缺乏對私有財產權平等、充分的保護,則人們對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將是不確定的,從而也就不會形成所謂的“恆產”,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願望和創業的動力。通過物權法強化對這些財產的平等保護,才能鼓勵億萬人民民眾創造財富、愛護財富、合法致富。如果我們對各類財產採取區別對待的辦法,對私有財產“低看一眼”,甚至採取殺富濟貧的辦法,公民不敢置產創業,企業不敢做大做強,就會出現許多財富的大量浪費、資產大量外流現象,民窮國弱,整箇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無從談起。

平等保護原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國有財產

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作為確認財產歸屬和利用,尤其是對財產進行保護的規則,不僅可以適用於已經進入交易領域的財產,而且也可以適用於那些沒有進入交易領域的財產,即使對國有財產來說也不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並不一定都會進入市場交易領域,所以物權法對財產的平等保護,不一定與市場經濟存在著必然的聯繫。由於許多國有財產並不進入交易領域,因此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對國有財產關係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
應當承認,物權法草案確立的平等保護原則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有著密切聯繫,它首先是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存在的,對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這並不是說,平等保護原則僅僅只是調整進入交易領域的財產關係,也適用於大量沒有進入交易領域的財產關係。一方面,平等保護原則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僅是反映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它也是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反映。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內涵已經包含了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對待的要求,因此,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就不僅僅是與交易關係相聯繫,其適用的範圍是十分寬泛的。任何類型的財產關係不管是否進入交易領域,客觀上都要求在物權法上平等對待,在其財產權遭到侵害時受到物權法平等保護。物權法作為調整財產關係的基本法,並不僅僅只是規範交易關係,也不僅僅是調整與交易相關的財產權,而應當確認和保護各類財產權,如果平等保護原則不能適用於各類財產,那么,這與物權法作為基本財產法的屬性也是不符合的。另一方面,任何類型的財產,在有關財產歸屬和利用的規則上,都不可能不受物權法的調整。財產如果不受物權法的調整,就意味著它不是一種財產,正如布拉曼特所言:“準確地說,財產導致了民法的產生,沒有財產就沒有法律和政府。”而只要受物權法的調整,就必須適用物權法的規則。因為任何財產歸根結底都是民事權利的客體。在財產被侵害的情況下,只有採取民法的方法,才能獲得充分的救濟。
從實踐來看,確實有一些國有財產並不進入交易領域,例如許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占有的國有財產,並不發生財產的移轉,對這些財產是否可以不適用市場經濟的平等保護原則?我們認為,平等保護原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財產,同樣也適用所有類型的國有財產。因為任何類型的國有財產不管其是否進入交易領域,都要適用平等保護原則。這是因為:
第一,任何類型的國有財產都要在法律上表現為一種財產權利,對這種權利的必須通過物權法來確認。這就是說,國有財產本身仍然是一種民事權利,或者說是一種私法上的權利,儘管國有財產在財產的管理、監督,以及國有財產的行使等方面都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甚至在很多情況下國家的所有權和行政權並沒有嚴格的區分開。但當國有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表現的時候,它只能以民事權利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果國有財產屬於公法確認而非物權法確認的權利,它就不是真正意義上財產權利。而物權法在確認國有財產權的時候,必須要將國有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同等對待,承認其平等的地位。所以,國有財產無論是否儘管國有財產在取得和行使方式以及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上,都具有自身的特點,這些特點也已經為我國民事法律、經濟法所確認。即使沒有進入交易領域的財產,仍然是財產的一種類型。不進入交易領域的財產,可能要受到多個部門法的限制,但這並不意味著其就具有優越於其它財產的地位。即便是國有自然資源,它們雖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甚至關係到國家主權,但它們仍然要適用民法的財產規則。我們也很難構想去設計一種讓其具有優越地位的法律規則。當然,我們可以在物權法上根據其自身特性設計一些例外規定,比如說,關於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用辦理登記就可以享有,但這些規定並不說明其具有優越地位。國有財產即使不進入交易領域,它也要適用民法的規則。
物權法草案基於平等保護原則,確立國有財產權制度,將是成為我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礎。當前,我國立法機關已經將國有資產法的立法提到了議事日程,國有資產法將對國有資產的監督、保護作出更為具體、更富可操作性的規定。但國有資產法也必須要堅持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相對於國有資產法而言,物權法是基本法。物權法要保護國有資產,但它更要平等保護各類財產,所以物權法不是單純地保護國有財產的法律。不能將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任務都加在物權法上,這顯然是物權法所不能承受的。因為國有財產不過是物權的一種具體形態,嚴格說,應當先通過物權法,之後才應當根據物權法確立的原則制訂國有資產法,這樣才能夠防止法律規則之間的重複和矛盾。因為平等保護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所以未來的國有資產法也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基本原則。
第二,國有財產的歸屬發生爭議,必須適用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對那些沒有進入交易領域的國有財產來說也會發生產權歸屬的爭議。比如說,歷史遺留下來的有關掛靠在集體名下實際上以個人出資的企業發生了很多產權糾紛,再比如,許多個人興辦的企業,過去因為種種原因要“戴紅帽”,這就往往會發生爭議。當這些爭議發生以後,圍繞各種財產的歸屬的確定首先應當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而不能完全依據國有資產部門的規章制度來解決。因為在發生產權爭議的情況下,國家和其他主體之間產生的是民事權利的衝突,當然,只能依靠民法而不能依靠行政法來解決這些衝突。而作為調整歸屬和利用關係的物權法,就是專門確立解決產權之訴和各種爭議的規則的法律。所以,當不進入交易的國有財產與其他財產之間發生歸屬的爭議,只能適用物權法關於確認產權的規則來解決。另一方面,在發生爭議之後,應當由司法機關居中裁判,而不能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來決定。因為當國有財產的產權發生爭議的時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者,本身屬於國家所有權一方的機構,其與爭議的相對方是平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能作為裁判者負責產權的界定,而應當將此種爭議交由司法程式來解決。
第三,如果國有資產遭受侵害,也只能適用物權法、侵權法等法律的規定來獲得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救濟不平等就不能保障權利的平等。在國有資產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對國家所有權的保護也應該與其他所有權的保護同等對待。一方面,在國家財產遭受侵害的情況下,也應當通過司法程式來解決糾紛並對國家資產提供救濟。不能僅僅因為是國家財產就不受司法程式的管轄。而司法機關要對國家財產進行保護也必須遵循平等保護原則,因為這一原則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它為司法實踐中法官正確處理各類糾紛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如果在國家財產遭受侵害的情況下不能與其他財產受到同等的保護,那就會造成嚴重的司法不公。另一方面,在國有財產遭受侵害,進行損害賠償時,也必須與非國有資產遭受侵害一樣,適用“有多少損害,賠償多少損失”的原則。不能說,侵害了國有財產就要多賠,侵害了個人財產就要少賠。民法上包含豐富的保護財產的方法,這些方法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都是適用的。
物權法草案所規定的保護物權的方法,是對各類財產進行救濟的最有效的方式,當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的最佳方式。例如,物權法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一旦有人非法占有國有資產,損公肥私,國家機關可以請求其返還,怎么可能使非法財產合法化呢?相反,如果不承認平等保護原則,最終損害的還是國家利益。也就是說,物權法、侵權法等設計的保護方法是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的最佳途徑。民法中物權法的保護方法和債權法的保護方法,可以對動態的和靜態的國有資產形成周密的保護。當國有財產進入交易的時候,它受到契約法的調整;當國有財產沒有進入交易的時候,它受到物權法的調整。正是因為物權法對歸屬、利用以及侵害救濟,都確立了非常健全的法律規則,應當讓它們在國有財產保護方面發揮作用。如果國有財產不受物權法的保護,就意味著放棄了這些周到的、豐富的保護手段,反而不利於維護國有資產權利人的利益。
物權法是平等保護各類所有財產的法,而不是僅僅強調保護一類財產的特權法。平等保護原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國有資產,只會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不可能損害國有資產。新中國成立後數十年的實踐已經證明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提供特殊保護,不但不利於確定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反而會助長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行使者在權利保護上的惰性。物權法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法,是規範市場經濟的法,如果規定了不平等保護的原則,則是違反法治原則的法、繼續實行計畫經濟的法,也是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平等保護原則是對所有民事主體的一體保護

物權法作為一種調整財產歸屬和利用關係的基本法律,其基本規則是建立在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礎之上的。《民法通則》第2條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規定,就明確強調了民事主體的平等性。平等保護原則的核心,是維護各類民事主體的人格平等,無論民事主體是國家、法人、自然人,都應該受到平等的對待。就自然人而言,平等保護原則強調對所有自然人合法的個人財產進行一體的保護。無論自然人的貧富、強弱,其財產都應該受到平等對待。個別極端的觀點認為,平等保護只是對富人的寶馬、別墅的保護;窮人沒有財產,根本不需要物權法的保護,因此物權法實際上保護的是富人。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理由如下:
第一,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是對公民的基本人權的保護。私有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被並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一方面,私有財產權是直接關係到公民的生存權的問題,例如,對廣大人民民眾所享有的私有房產權而言,一旦其遭受侵害,就可能影響到其生存問題,例如,某些地方官員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非法拆遷並且不給予合理補償,這就使得一些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強調平等保護,實際上有利於窮人利益的維護。所以,對廣大民眾的財產保護而言,不僅關係到其基本財產的問題,而且關係到其生存權的問題。另一方面,財產權關係到公民的人格尊嚴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要平等對待和保障私人財產所有權。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正是為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根據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也需要對公民的財產權實行平等的保護。
第二,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要求。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廣大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的提高,個人擁有的財富也迅速增長。儘管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貧富差距,但是財富的普遍增長是不爭的事實。據最近的統計,近二十年房屋建設工程突飛猛進,粗略推算全國住宅保有量約有220億平方米。這客觀上需要物權法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實行平等保護。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廣大民眾通過合法經營、誠實勞動等途徑積累了相當多的財富,也使我們的綜合國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如果對私有財產不予以平等保護,則不僅將極大損害公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嚴重阻礙生產力的發展,而且也不利於鞏固改革開放的成果。平等保護就是要保護每一個公民的財產,保護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尤其是,這種財產不僅僅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動產和不動產,還包括9億農民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這些權利都應當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
第三,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以法治為中心,建設一個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夠安居樂業、和睦相處的社會,可以說和諧社會就是法治社會,只有加強法治,才能保障社會有秩序的運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實安康的生活。這就要求必須切實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一方面需要發揮物權法定分止爭、解決財產爭議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財產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通過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受到法律的救濟。為維護私有財產權,物權法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公民私有財產徵收徵用時,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這對於化解社會糾紛、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應當承認,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貧富分化情況比較嚴重,貧富分化指數已經達到了警戒線,社會不公已經成為了人民民眾不滿情緒的重要內容。我們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要著力消除貧困,緩解因兩極分化而導致的矛盾。解決社會貧富差異的問題,關鍵在於建立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國家通過法律、政策等方式進行公正合理的財富二次分配。但物權法通過對於對所有民事主體的一體保護,有利於鼓勵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物權法雖然不是直接分配財富的法律,而是鼓勵創造財富的法律。構建和諧社會,就需要鼓勵更多的人富起來,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歷史使命。而物權法正是實現這一偉大歷史使命的法律工具。更具體的說,物權法所追求的是窮人數量的不斷減少、合法致富的人的數量的不斷增加,這樣才能逐漸消除貧富差距,解決社會不公問題,從而真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需要強調的是,物權法所要保護的財產只是合法的財產,而不可能是非法的財產。事實上,財產存在合法與非法之分,而財產權利不存在非法之分,因為權利本身是法律對特定主體所享有的利益的肯定評價,物權作為財產權利基本內容之一,當然不存在合法物權與非法物權之分。物權法的頒行絕不會發生所謂“非法財產合法化”的問題。按照物權法草案所確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必須合法的原則,對於非法取得的財產,物權法並不會確認其具有物權,更不會有所謂赦免“原罪”的問題。非法取得的財產如果已經觸犯刑法,將受到刑法的追究。即便是過去取得的,只要在刑法的追溯其內,仍然應當按照刑法追究責任,並給予沒收。從物權法角度來講,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財產,沒有觸犯刑律,並非就永久得到物權法的保護。我國物權法草案在物權的保護一章中首先就規定“如果因為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例如某人通過侵害國有財產獲得了財產,有關國家機關可以請求重新確認財產。非法占有國有財產,有關國家機關和國有財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結語

總之,平等保護原則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物權法的社會主義屬性的充分體現。它鮮明地體現了我國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因為西方國家物權法從保護私有制出發只是規定了抽象的所有權規則,不存在著所有權的類型化問題,因而也不存在著對各類所有權平等保護的原則。只有在我國物權法上,因其要反映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所以,才產生了平等保護原則。只有堅持這一原則,才能堅持我國物權法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物權法的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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