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

《平潭綜合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經2013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潭綜合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號: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3年11月29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相關報導,

政府令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號
《平潭綜合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蘇樹林
2013年11月29日

管理辦法

平潭綜合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開放開發,營造優良便捷投資創業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平潭綜合實驗區開放開發的決定》,結合平潭綜合實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平潭綜合實驗區內的商事登記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平潭綜合實驗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商事登記機關)依照本辦法負責商事登記工作及商事登記事項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責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許可審批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商事主體從事須經許可審批的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取得許可審批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商事登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商事登記機關實施商事登記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五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設定商事登記簿,記載商事主體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
第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實行註冊官核准制度,由註冊官依法依職權核准商事登記。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務員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平潭綜合實驗區商事登記註冊官錄用、評級、待遇、獎懲等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提高登記效能。
第二章 商事主體的登記及證照管理 
第七條 依法登記的商事主體分為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四大類,由商事登記機關頒發相應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具體類型,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分類標準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商事登記事項主要包括:
(一)名稱;
(二)法人主體的住所及經營場所,非法人主體的經營場所;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認繳出資總額;
(五)經營範圍;
(六)經營期限;
(七)商事主體類型;
(八)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認繳或者申報的出資額。
第九條 設立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章程或者協定;
(三)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四)投資主體資格證明;
(五)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成員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六)商事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許可的商事主體,還應當提交名稱核准通知書。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制定商事主體變更、註銷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使用“平潭”字樣的商事主體名稱,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特徵,並申請登記,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產生名稱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一條 商事主體實行直接登記制,但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許可的除外。具體前置行政許可審批目錄由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商事主體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不需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商事主體從事應當報經有關部門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依法向許可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由其自主選擇,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除外。
商事主體在章程或者協定中應當如實載明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三條 商事主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地址或者聯絡地址為住所。
第十四條 商事主體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不在其商事登記機關轄區內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經營場所在其商事登記機關轄區內的,應當選擇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或者將經營場所信息報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取得規劃、環保、消防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衛生等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批准的,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商事登記時,應當提交對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商事登記機關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認繳登記制。申請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其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檔案。
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及出資責任等事項由股東或者發起人約定,並記載於章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的,由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交付股票。註冊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由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負責。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由公司憑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實收資本驗資證明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備案實收資本作為備註事項記載於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營業執照的樣式由商事登記機關制定並發布。依法設立的商事主體,其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商事主體成立日期。商事主體憑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等事項。
第十八條 商事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商事主體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一)章程或者協定修改、變更的;
(二)公司實收資本變化的;
(三)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的;
(四)增設或者減少分支機構的;
(五)設立清算組及清算組成員和負責人變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或者協定約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根據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解散的;
(三)因合併、分立解散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經商事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商事主體終止。
第二十一條 申請商事主體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商事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或者通過商事登記機關的網上服務平台直接申報。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除可以當場作出商事登記決定的外,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
對不屬於商事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商事登記機關在3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相應延長。
第二十三條 商事主體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體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核發各類型商事主體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商事主體應當在省級以上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當建設統一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平台徵集、發布與商事主體相關的行政許可審批和信用信息,對商事主體進行信用教育、評級、警示。
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將其有關行政許可審批及監管情況等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匯入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條 商事登記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體應當通過信息平台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商事主體,自下一年起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商事主體通過網上報送電子檔年度報告的,電子檔的年度報告同紙質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商事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年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商事主體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的變化情況、出資繳納情況、取得經營項目許可審批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資產負債及損益等資產狀況情況。
商事登記機關對商事主體的年度報告實行抽查的監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
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移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一)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商事登記機關在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之前,應當通過本辦法規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體作出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對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第二十九條 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滿3年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商事主體可以申請恢復記載於商事登記簿;商事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後,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出,恢復記載於商事登記簿。
第三十條 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記載於商事登記簿,以註冊號代替名稱:
(一)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的;
(二)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商事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第三十一條 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及其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仍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錯誤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撤銷決定,恢復商事主體原登記簿記載事項,並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下列行為由商事登記機關負責監管並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經營活動的;
(二)已經取得許可審批,依法應當取得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活動的;
(三)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商事登記和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六)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和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年度報告的;
(七)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住所、經營場所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監管。
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審批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許可審批部門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商事登記機關和許可審批部門可視情況採取指導、勸告、建議等行政指導行為,加強對商事主體的監管,引導其合法守信經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人未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申請材料的;
(二)商事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備案的;
(三)商事主體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年度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商事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商事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許可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示信用信息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商事登記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事項登記於商事登記簿並予以公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事主體,是指經依法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領取的營業執照繼續有效。
商事主體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換髮營業執照。換照的具體辦法由商事登記機關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最大限度地降低準入門檻和創業成本,有利於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激發投資主體活力。
——放寬經營範圍登記。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禁止的外,商事主體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自主選用名稱。凡使用“平潭”字樣的商事主名稱,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申請人可自主選擇字號和行業特徵,不再審查名稱近似等。
——先照後證。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需要前置審批的
項目外,都實行後置管理。商事主體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不需許可審批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直接登記制。將台資企業直接登記制向實驗區所有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延伸,企業免於提交審批機關檔案,直接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及出資責任等,商事登記機關只登記認繳註冊資本總額,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報告。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付出資後,憑驗資機構證明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備案,並作為備註事項記載於營業執照中。
——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申請人提交對住所、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商事登記機關不再審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商事主體通過統一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建立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或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納入信用監管體系。
——外資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構建外資企業網上提交材料、網上智慧型比對、網上審查核准、網上核發執照、網上亮照公示、網上自動存檔的全程電子化登記模式。
省工商局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將為全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奠定基礎。明年一季度之內,將在廈門市、泉州市、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福州保稅港區、福州台商投資區等,試行開展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明年9月之前,在全省全面推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
據介紹,1日,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了《商事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一系列檔案,商事登記機關開始向商事主體頒發新版營業執照。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