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武縣發展改革和經濟商務局
- 類別:政府部門
- 地點:平武縣
- 職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辦公室、發改股、農業及社會發展股、市場流通股、項目投資股、工業經濟管理股、人事政工股、基礎產業及交通能源股、發展規劃股 、招標辦、政務服務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提出相應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研究分析經濟形式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
(三)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等經濟槓桿以及縣上直接掌握的經濟手段的使用。
(四)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研究提出有關重大投資政策,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方向;申報限額以上和審批許可權以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程式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可研報告和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農業、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及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報告的審核和審批;申報和審批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稽察重大建設項目。
(五)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投標配套規定》和必須進行招投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六)研究擬訂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規劃並參與組織實施;參與國土、資源開發、整治保護總體規劃的組織協調。
(七)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戰略和發展規劃,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擬訂能源交通發展戰略和規劃,做好能源供需預測和綜合平衡;負責電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重要物資綜合調控、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
(八)搞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及國防動員與經濟發展和銜接平衡;研究擬訂社會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匯總編制人力資源開發總體發展規劃;研究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
(九)研究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協調民族地區建設項目。
(十)研究擬訂促進工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戰略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編制工業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領域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經濟運行調節,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和質量,建立健全工業經濟運行預警機制;研究擬定中、近期經濟運行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研究制定機械、冶金、化工、輕工、紡織、建材、有色金屬、煤炭、電力、醫藥、飲料、食品、黃金、鹽業、包裝等行業規劃,實施行業管理;參與制定電子信息產業等高新技術產業、能源工業的產業政策。
(十三)負責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協調技術改造推進工作;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負責技術改造項目的上報、審批、核准、確認和登記備案與監督;對重點技改項目實施監管。
(十四)負責工業企業巨觀管理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研究擬定工業企業拓展市場和產品促銷政策;擬定工業領域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協調區域間工業經濟交流、合作;擬定工業領域利用外資政策,提出工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投向;指導工業企業擴大工業品自營出口;指導和推動企業跨區域、跨行業合作與重組。
(十五)指導企業股份制改造工作,負責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審核和設立後的監管工作;指導企業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統籌協調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及監管工作。
(十六)貫徹國家、省、市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並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擬訂商務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貫徹國家、省、市流通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十八)按照相關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
(十九)研究起草商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業的相關政策;負責繭絲綢協調和酒類、拍賣、典當等特種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散裝水泥推廣、流通的協調和管理。
(二十)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
(二十一)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指導外商投資工作;國家、省、市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指導和管理吸引外資、投資促進及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協調和指導出口加工區的有關工作;統計外商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執行國家對外援助任務;依法審核上報縣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縣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無償援助及捐贈工作;按照管理辦法指導監督以平武縣名義在縣、市內舉辦的各種商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
(二十三)負責系統內職稱管理、人員培訓、人才交流、智力引進及出國培訓工作。
(二)研究分析經濟形式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
(三)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等經濟槓桿以及縣上直接掌握的經濟手段的使用。
(四)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研究提出有關重大投資政策,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資金的使用方向;申報限額以上和審批許可權以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程式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可研報告和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農業、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及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報告的審核和審批;申報和審批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稽察重大建設項目。
(五)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投標配套規定》和必須進行招投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六)研究擬訂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規劃並參與組織實施;參與國土、資源開發、整治保護總體規劃的組織協調。
(七)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戰略和發展規劃,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擬訂能源交通發展戰略和規劃,做好能源供需預測和綜合平衡;負責電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重要物資綜合調控、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
(八)搞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及國防動員與經濟發展和銜接平衡;研究擬訂社會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匯總編制人力資源開發總體發展規劃;研究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
(九)研究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協調民族地區建設項目。
(十)研究擬訂促進工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戰略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編制工業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工業領域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經濟運行調節,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和質量,建立健全工業經濟運行預警機制;研究擬定中、近期經濟運行目標、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研究制定機械、冶金、化工、輕工、紡織、建材、有色金屬、煤炭、電力、醫藥、飲料、食品、黃金、鹽業、包裝等行業規劃,實施行業管理;參與制定電子信息產業等高新技術產業、能源工業的產業政策。
(十三)負責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協調技術改造推進工作;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負責技術改造項目的上報、審批、核准、確認和登記備案與監督;對重點技改項目實施監管。
(十四)負責工業企業巨觀管理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研究擬定工業企業拓展市場和產品促銷政策;擬定工業領域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協調區域間工業經濟交流、合作;擬定工業領域利用外資政策,提出工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投向;指導工業企業擴大工業品自營出口;指導和推動企業跨區域、跨行業合作與重組。
(十五)指導企業股份制改造工作,負責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審核和設立後的監管工作;指導企業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統籌協調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及監管工作。
(十六)貫徹國家、省、市內外貿易、利用外資、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並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擬訂商務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貫徹國家、省、市流通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十八)按照相關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
(十九)研究起草商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業的相關政策;負責繭絲綢協調和酒類、拍賣、典當等特種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生豬屠宰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散裝水泥推廣、流通的協調和管理。
(二十)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
(二十一)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指導外商投資工作;國家、省、市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指導和管理吸引外資、投資促進及許可權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協調和指導出口加工區的有關工作;統計外商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十二)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等業務的管理;執行國家對外援助任務;依法審核上報縣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我縣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無償援助及捐贈工作;按照管理辦法指導監督以平武縣名義在縣、市內舉辦的各種商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等活動。
(二十三)負責系統內職稱管理、人員培訓、人才交流、智力引進及出國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