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5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平板玻璃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平板玻璃企業的公告申請受理和核實管理工作,並監督檢查準入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行業協會和有關專家對各地主管部門上報的符合準入條件的平板玻璃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覆核、現場抽查驗收和公示、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板玻璃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條 :《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
- 第二條 :監督檢查準入條件執行情況
- 第三條: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年第5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平板玻璃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平板玻璃企業的公告申請受理和核實管理工作,並監督檢查準入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行業協會和有關專家對各地主管部門上報的符合準入條件的平板玻璃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覆核、現場抽查驗收和公示、公告。
第三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用地符合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
(三)符合《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中各項有關規定要求;
(四)平板玻璃建設項目立項、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等批准手續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的要求;
(五)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 具備以上基本條件的平板玻璃企業(含符合條件的現有生產線和新建線),可按照程式向本地區負責此項工作的工業主管部門提出企業公告申請,並按照要求報送《平板玻璃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等有關材料(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對尚未達到“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的原有企業或生產線,應制定達標規劃,並通過大修、技改逐步完善、提高,以促進企業轉型和升級。
對2007年9月10日《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發布實施後新建投產和在建項目必須達到準入條件,達不到標準限期整改,逾期仍不達標的,新建項目不得投產,已投產的應當停產整改;在建項目未按《關於促進平板玻璃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運行[2006]2691號)檔案要求履行相關程式的應當停止建設。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國土、環保等部門依照《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按照規定的時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於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各地報送企業材料和核實意見的覆核及現場抽查核實,確定申請企業是否達到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並進行公示。
經公示無異議後,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原有企業和生產線以及新建成投產和在建生產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報國土、環保、質檢等部門,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平板玻璃行業準入條件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
第九條 對已經公告的企業,國家將在新項目審批(核准)、銀行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未公告企業不得參與政府採購和招投標,銀行不再給予新的信貸支持。
第十條 已經公告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被撤銷公告資格企業,經整改合格滿1年後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平板玻璃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