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平昌縣的行政工商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昌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 地點:平昌縣
- 適用地區:平昌縣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依法查處市場違法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契約爭議行政調解工作。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管理和保護。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承擔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用信息等責任,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承擔省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廳(局)際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承擔省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三)對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十四)指導局直屬單位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及相關協會、學會工作。
(十五)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省政府和國家工商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