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安縣水利局
- 類別:水利局
- 地點:平安縣
- 國家:中國
機構職能,主要職責,
機構職能
1.1機構概況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平江水利建設成就輝煌:全縣水利設施達3萬多處,蓄、引、提水量4.97億立米,有效灌溉面積51.4萬畝,其中,中小型水庫213座,山平塘2萬多口;小水電站51座,總裝機40664千瓦,年平均發電量14259萬千瓦時;集鎮供水站11處,年供水量830萬噸。全縣初步形成了發電、灌溉、供水自供體系。
進入新時期懂危嬸轎,平江水利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平江縣水務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努力構建人水和諧,著力建設以九峰水庫除險加固為代表的安全水利、以解拜棄決民眾飲水問題為代表的民生水利、以治理水土流失為代表的生態水利、以加強水行政執法為代表的法制水利和以推進水管體制改革為代表的高效水利。目前,水利項目建設如火如荼,民眾大幹水利熱情高漲,形成了公共財政、民眾自籌、社會資本等多渠道水利建設投資格局。
平江縣水務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將以項目建設為契機,內強隊伍,做水利品牌之人,做和諧可敬之人,做獻身事業之人;外創業績,加快水庫除險加固步伐,加大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努力開創平江水利事業新局面,為“打造實力平江,建設魅力家園”作出水利人應有的貢獻。
主要職責
平江縣水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組織貫徹實施水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水利普法工作,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編制區域內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跨夜店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資源監測,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調度仔朵少,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城鄉供水工作戀櫃姜照。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水生態系統修復與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全縣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水電建設的監督管理、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應虹墓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汨羅江、昌江綜合治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鄉(鎮)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勸葛講督。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水利隊伍建設;承擔全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全縣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水電建設的監督管理、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汨羅江、昌江綜合治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鄉(鎮)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全縣水利隊伍建設;承擔全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