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縣公證處創建於1983年,現有工作人員6名,其中公證員4名,輔助人員2人。具有辦理國內民事、經濟公證資格。本處始終秉承“以質量求信譽,以信譽促發展”的辦證宗旨,充分發揮公證的服務、溝通、監督、證明的職能作用,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贏得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讚譽。1997年被法務部評為“全國18家法律服務行業文明服務視窗”榮譽稱號,公證處主任獲“全國百名優秀公證員”等榮譽稱號。
簡介,服務範圍,
簡介
本處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注重科學發展、規範管理、創新服務的經營理念,忠於法律、誠信服務、關注民生、奉獻社會。多年來,本處承辦了大量的民事、經濟公證事務。積極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公益性公證活動,提升公證公信力。辦理了大量遺囑、繼承、聲明、委託等民事公證,化解了諸多矛盾糾紛,減少了多起訴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處人員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不斷增強社會服務意識和風險意識,塑造出了人民滿意的公證新形象。
服務範圍
一、證明契約、委託、遺囑、繼承權,財產贈與、財產分割;
二、證明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身份、職務、學歷、經歷、學位、出生、生存、死亡、有無犯罪記錄;
三、證明檔案上的簽名、印鑑、日期屬實;
四、證明檔案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五、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六、招標投標、拍賣;
七、公司章程;
八、保全證據;
九、保管遺囑、遺產或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十、提存;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十二、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十三、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採用公證形式的法律行為以及其他屬於公證業務範圍的事項,公證處應當給予公證,但不真實、不合法或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