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擬訂和執行平和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它有關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節經濟和綜合使用預算內外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鎮(區)、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規章制度;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本級決算;組織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管理縣本級各項財政收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縣級財政專戶和有關政府性基金、公路建設資金、城市建設資金等;管理財政票據;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貫徹執行中央的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全縣政府採購制度的制定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屬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制定全縣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概(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查。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業開發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支出;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八)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制定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政府外債,擬訂基本管理制度。
(九)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擬訂和執行會計委派制度,指導和管理會計委派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牽頭起草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農村改革財政性資金,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監管國有資本變動事宜,監繳國有資本受益;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資產評估業務;監管國有企業、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財務。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綜合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負責起草和修改人大預決算報告、綜合性重要報告和全局性工作計畫、總結;負責財政調研工作;負責財政信息和新聞宣傳;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工作人員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職稱和工資等工作;調查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擬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計畫,指導全縣財政教育工作;負責管理文電、機要、督查、檔案、保密、老乾、信訪及機關財務、物資、車輛、房產和保衛工作等。
(二)預算股
研究提出編制年度預算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編制年度縣本級預算草案和縣本級基金收支預算草案;參與政府債務政策研究及有關協調工作;分析報告全縣預算執行情況;參與審定縣直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統一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審查、批覆縣直部門預算;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決算;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承擔與市財政局、縣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工作,牽頭落實縣審計局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提出有關工作等。
(三)國庫股
組織實施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分析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縣直部門決算,編制縣級財政決算;統一管理縣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專戶;負責縣直部門單位預算內外收支銀行開戶的審核報批;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
(四)行政政法股
牽頭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制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會同行政、公檢法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五)教科文股
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制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擬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會同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分管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制(修)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參與事業單位收費 項目的審批和標準的確定等。
(六)經濟建設股
牽頭與縣計畫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參與項目安排;負責管理國家物資、糧食、食糖、化肥、醫藥等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會同計畫、經貿、糧食、交通、建設、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制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參與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評估、概算審查和招投標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決算審核並核准其竣工財務決算等。
(七)農業股
負責研究財政支農政策;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制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參與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會同農、林、水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八)社會保障股
參與我縣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制訂;提出縣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會同勞動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九)外經股
擬訂有關涉外的財政政策;擬定國有外貿、外經、旅遊、外商投資和境外企業以及涉外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組織實施上述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負責上述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管理外事和涉外經費;擬定外事活動有關費用開支標準;根據縣政府有關規定做好境外企業中方財務人員的委派工作等。
(十)企業股
參與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參與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的研究;牽頭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負責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本金的基礎管理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並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草案;負責監管縣屬國有企業財務(農業、外經分管企業除外);辦理縣級挖潛改造資金,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並對資金使用追蹤問效;負責縣財政直接撥付縣屬企業的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支出項目的管理;參與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和實施;參與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並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指導企業資產及其財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補助的專項經費等。
(十一)綜合股
負責重要財稅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協調;負責提出工資、價格、住房和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 負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核上報,參與標準的確定;統一監製和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單位收款及罰沒票據的使用和核銷;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等。
(十二)外債股(掛“平和縣利用世行亞行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縣各級政府外債的統一歸口管理;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境外融資貸款等貸款項目和聯合融資項目的磋商、談判與簽約業務,以及對外償還、對內回收和相應的資金管理;研究擬定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境外融資貸款及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的業務政策和管理規定;編制利用政府外債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庫,做好篩選上報工作;負責公路建設資金籌資、票據及資金專戶管理;負責公路車輛通行費財務管理等。
(十三)農稅股
負責全縣耕占稅和契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耕占稅、契稅的稅收法規政策,並做好組織宣傳工作;負責管理徵收經費;負責縣本級契稅直征工作;組織全縣的耕占稅、契稅的稽查;受理並依法查處耕占稅、契稅的稅收案件;負責領發耕占稅、契稅的收票證等。
(十四)會計股(掛“會計委派股”牌子)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和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具體辦法;指導和管理全縣社會審計工作;協助全國註冊會計師統考的考務工作;管理和監督全縣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負責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縣會計職稱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擬定會計委派制度的具體政策、辦法;組織縣直單位的會計委派,管理和指導全縣的會計委派工作;集中管理委派人員的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對委派人員的監督、考核和業務培訓等。
(十五)國資股(掛“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國資委的各項決議、決定;指導全縣國有資產授權人經營工作;提出國有資產營運戰略和投資發展規劃,提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意見,辦理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具體事務;監管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的有關資本變動、資產轉讓和重組;對外擔保、投資等事項,並對重大事項提出初審意見;配合財政部門審定授權經營公司國有資產預算;對違規事項進行調查了解,對照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執行國資委賦予的國有資產管理其他職能。
(十六)統計評價股(掛“平和縣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擬定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指標體系;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擬定清產核資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等。
(十七)監督檢查股
擬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和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監督檢查股內各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情況;監督股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組織、協調財稅法規以及其它涉及財政有關法規的落實;審核規範性檔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負責調解處理涉及縣直單位的產權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仲裁;參與財政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草案的審核,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管理有關國家賠償經費;組織全縣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實施中央統一立法的工商稅收和農業稅收;審定有關稅收減免、退稅、返還等。
三、現任領導
局長: 張明山
副局長: 賴志生、盧建昌、吳鍛鍊
副主任科員:莊田花
四、地理位置
地址:平和縣小溪鎮東大路288號